01、案例简介
四川某企业出口铝制咖啡壶(HS:761510),生产咖啡壶所用的原料铝锭(HS:732399)为冰岛原产,占比60%,其它材料为中国原产材料。生产工序为投料-冲压-车平-组装-质检-出厂,产品出口目的国为冰岛,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
02、案例分析
从之前的案例介绍中我们了解到,自贸协定中有一个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允许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成员国原产材料视为该产品生产国的原产材料,合并计算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这样可以提高协定利用率,使得最终产品更加容易达到设定的条件,取得原产资格从而享受优惠关税。那么中冰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
中冰原产地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及累积规则是这样定义的:
货物完全在一方或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可视为原产于一方。
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也就是说,一方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被用于生产另一个产品时,该原产材料可视为后一个生产成员方境内的原产材料。
该案中,中国企业使用了成员方冰岛的原产材料,那么冰岛的原产材料铝锭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生产咖啡壶所用的材料均为中国原产材料,因此,该产品为中国原产。依据中国-冰岛FTA累积规则,该咖啡壶符合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
03、提示
“累积规则”的好处在于能够降低产品获取原产资格的门槛,有助于生产商在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企业可以借助累积规则,在缔约国内扩展生产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进行缔约国采购的成本控制分析,提升采购灵活性。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