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简介
浙江某企业生产海鱼饲料(HS:230990)出口冰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豆饼(230400)从巴西进口,其它原材料均为国产材料。
出口货值(FOB)为45000美元。商品物料清单如下:
02、案例分析
从该案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该公司生产海鱼饲料所用的原材料大部分为中国原产材料,只有小部分为非原产材料。由于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因此,我们要看中国-冰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该产品(HS:230990)所适用的标准。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该章”,即该产品的判定标准属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号中的前2位(章目)发生改变。我们再看生产所需的非原产材料豆饼的HS编码与海鱼饲料的HS编码是否发生了章改变,豆饼的HS编码是230400,属于第23章,成品海鱼饲料的HS编码是230990,也属于第23章,没有发生章改变,不符合该产品所适用的“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该章”的标准。
根据原产地规则,如果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否非原产材料的税则号没有按要求发生变化,产品就一定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
也不完全是,由于非原产材料的含量占比小,我们还可以根据另一个规则来判定一下,这就是“微小含量”规则,我们先了解一下微小含量规则的定义。
(1)中冰FTA微小含量规则
在下述情况下,货物虽不满足附件4 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如果:
- 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第二十五条确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百分之十;并且
- 该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节所有其他规定。
(2)解读
微小含量规则是指:当非原产材料(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不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时,但其价值如果不超过货物FOB价格的10%,那么该货物仍可视为原产货物。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税则归类改变的原产地标准,为那些含量少又不能满足税则归类的货物提供了获得原产资格的机会。
(3)结论
在该案例中,非原产材料豆饼价值占海鱼饲料FOB价值比例的8%,低于10%的标准,符合微小含量规则。按中国-冰岛FTA微小含量规则,即使海鱼饲料中含有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但该非原产成分不超过海鱼饲料FOB价值的10%,仍应将海鱼饲料视为中国原产,可以享受中国-冰岛FTA关税优惠。
03、提示
微小含量规则仅在运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判定货物原产地时适用,不适用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判定货物原产地时。企业在申请证书时,如果货物的原产地判定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而又不能满足,那么,一定要核算货物生产过程中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是否在货物FOB价格的10%以内,如符合微小含量的规定,货物依然可以取得原产资格。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