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直接运输规则案例分析_贸法通

【案例集锦】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直接运输规则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9-04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01、案例简介

苏州某企业生产打蛋器(HS:392410),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出口目的国为冰岛,海运路线为苏州-上海-鹿特丹-雷克雅未克。该产品在进口冰岛时能否申请享受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待遇?

02、案例分析

我们都清楚,一个产品能否享受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待遇的先决条件是产品符合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其次是要满足直接运输规则。该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均为中国原产,生产加工在中国境内完成,依据中国-冰岛FTA原产地标准判定,该产品为中国原产。在符合中国原产资格的情况下,我们再看该产品的运输过程是否符合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顾名思义,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直达”,即货物从中国直接运输到另一缔约国境内,中间不停靠非缔约国境内卸载或转运,这才是我们认为的直达。但因为地理原因没有直达缔约方境内的航线,只能在非缔约方境内停转怎么办,这些情况是不是就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呢?我们来看一下中冰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是如何定义的。

03、直接运输规则

如下情形应当视为在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途中未经过任何非缔约方;

(二)货物经由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转运,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但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理由须出于地理原因,或者由于运输需要;

2. 货物在其境内不得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3. 除卸载、换载、物流分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外,货物不得在其境内进行加工或其他处理,且货物在其境内转运中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条款规定了二种符合直运规则的情形,一是货物在运输途中不经过非缔约方境内;二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非缔约方境内。

第一种不经过非缔约方,即货物直接从出口缔约方运输到进口缔约方境内。第二种经过非缔约方境内,那么,货物必须在当地海关监管之下,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转运是因为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二是货物不得在境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贸易、消费、加工或处理。但卸载、换载、物流分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除外。

了解了直接运输规则的定义,我们回头再看本案例是否符合上述规则。

04、结论

从该案中的运输路线上看,货物从中国港口启运,没有直接运输到冰岛,而是在非缔约国-荷兰的鹿特丹停转,这是由于中国至今尚未有直达冰岛的海运航次,经欧基港转运成为必然。本案中的产品在荷兰鹿特丹港卸载后又重新换载,符合因为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而在非缔约方境内转运的条件。同时,在转运过程中没有在鹿特丹进行再加工,更没有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因此依据中国-冰岛FTA直接运输规则,此批货物符合直运规则,应该给予中国-冰岛FTA关税优惠待遇。

05、提示

如果货物在非缔约方境内转运,货物在进口方海关进行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由非缔约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或其它进口国海关认可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批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企业应在货物出运前和进口商及货代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当地海关对此情况的规定,在转运期间提前做好证明文件的准备工作,以免因证明文件的缺失致使货物可能丧失关税优惠的待遇。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