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沙特2030年愿景的临近以及中沙关系日渐紧密的两国关系,为两国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经济等领域进行合作提供了大量商机。同时,沙特最新颁布的《民事交易法》对在沙特境内的工程承包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工程分包和转包内容。关于工程分包和转包,沙特的法律规定与中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巨大差别,同时也是经常做总包的中国承包商们所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沙特《民事交易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
沙特《民事交易法》第472条并未专门对转包或者分包的意思进行区分,而是使用“subcontracting” 一词。
Article 472
(1) The Contractor may assig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ll or part of the work to a subcontractor; unless the legal texts, the agreement or the nature of the work require otherwise, or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ntractor is a matter of consideration.
(2)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actor remains with the employer.
第472条
(1)承包商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转移给分包商;除非法律、协议或者工程的性质另有要求,或者承包商有其他的考量。
(2)承包商仍对业主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沙特对于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分包商持开放态度,除非建筑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包或根据工程性质不适合分包以及法律不允许分包的情形。允许整体分包,沙特从法律层面给予了正面答复。
但是,根据第472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是承包商将项目分包,但其仍对业主承担责任。此条的存在,要求承包商对于整体项目进展和项目质量进行把控,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项目按时完工以及项目质量达标。对于总包商最终责任承担问题,与FIDIC的理念一致。
另外,由于沙特广泛接受并大量适用FIDIC合同条款,因此,在实践中,沙特的业主也经常采取“指定分包商”制度,即由业主选择合适的分包商,从事项目中的某一部分的具体工作。[1]
二、中国法对于承包商分包的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法对于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存在本质性区别。仅举一例如下: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探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探、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据此,明显看出我国《民法典》对于承包商转包或分包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禁止承包商将其全部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均为违法。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有关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规定的较为复杂,分类更加细致。而沙特《民事交易法》对于建筑工程的分包持开放态度,且整体上沿袭了FIDIC合同的条款的规定。也给承包商加入了适当的义务,从而保证了工程质量,更加与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更加有利于沙特实质性地对外开放。
随着沙特法律的确定性显著增强以及中国承包商对于沙特法律的了解的加深,双方将会在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首的各项领域深入合作。
[1] 本部分的参考材料为The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 Saudi Arabia – Construction file:///Users/yuxingzhou/Downloads/The_Legal_500_Construction_Country_Comparative_Guide_2023_Saudi_Arabia_Chapter.pdf
来源: 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
作者:贾怀远、于星洲、王湛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