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是一家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贸仲在时隔九年后修订了现行仲裁规则,发布新版《仲裁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贸仲仲裁规则简称“2024年版仲裁规则“,贸仲现行仲裁规则简称“2015年版仲裁规则” )。结合笔者对2024年版仲裁规则的理解,本文简单介绍本次修订的整体情况,进而具体对2024年版仲裁规则的要点进行梳理。
一、修订整体情况概述
2023年9月5日,贸仲在北京召开新版仲裁规则的新闻发布会。贸仲现行仲裁规则是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发布会披露的情况,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由原84条增至88条,增加4条,涉及30余项修订内容,整体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 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赋予仲裁庭更充分的仲裁程序权利;
- 规制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权利的行为;
- 完善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 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二、管辖权的决定主体
在仲裁实践中,被申请人基于各种考虑(有些确实是管辖权有争议,有些是为了拖延程序),经常提出管辖权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认为仲裁协议效力无效、仲裁协议不存在、不成立,或者对仲裁条款的理解有分歧,进而主张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也包括主体资格的异议,以及案件主管问题。那么,面对当事人之间对管辖权存在争议,到底应该由仲裁机构作出呢?还是应该由仲裁庭作出呢?实践中,由二者作出的情况均存在,但二者的界限较为模糊,有时会影响效率。同时,管辖权的处理有时候会涉及案件实体问题,这种情况下,由仲裁庭审理后作出更为合适。
国际上普遍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The competence-competence principle)。问题在于,当事人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情况下,往往组庭存在困难或者有时来不及组成仲裁庭。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管辖权决定,并且在仲裁庭组成后,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文件的电子送达
公平和效率是仲裁的核心价值。在仲裁实践中,常被诟病的情形之一是仲裁程序太漫长。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仲裁效率,是摆在仲裁机构面前的课题。而送达问题占用了不少时间。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
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8条明确规定电子送达是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之一,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但在实践中,如果条件允许可在电子送达后,配套进行纸质仲裁文件送达,特别是针对关键的仲裁文书。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52条明确规定,向双方送达的裁决书应当为纸质版本,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裁决书可以电子文本送达。
四、线上开庭及仲裁员电子签名
在新冠疫情期间不少案件通过线上审理进行。以笔者的经验来看,诉讼中的线上开庭比仲裁案件线上开庭更为普遍一些。疫情结束后,对线上开庭持何种态度?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很好地回应了这个问题。
根据贸仲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37条规定,仲裁庭可在商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根据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以现场出席、远程视频及其他适当的电子通讯方式开庭。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开庭设施及远程视频开庭的行政后勤支持。可见,原则上线上开庭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线上开庭,则无法通过线上进行。
依笔者的个人经验看,案件管理会议及庭前会议等,如果当事人路途遥远,可以考虑线上进行,正式实体审理的开庭以线下方式为宜。无论如何,线下审理毕竟沟通效果更好一些。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仲裁员电子签名与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这也解决了部分境外仲裁员手写署名不方便的问题。
五、仲裁前置程序问题
实践中,很多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必须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如果没有履行协商的前置程序,能否直接提起仲裁?是否经过了协商,如何判断?有何证据支持?实践中,也有仲裁申请人发函给被申请人,以满足前置协商的要求。但问题是,如果提前协商,则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提起仲裁了,是否会影响到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甚至有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未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仲裁往往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同样很好地回应了这个问题,理清仲裁前置程序与提起仲裁的法律关系。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12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协商、调解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对此明确作出了相反规定。
六、追加合同问题
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常涉及追加当事人的问题。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仲裁的一个特点是,提起仲裁时,审理范围严格限制在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中。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只针对一份合同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能否追加其他合同?这涉及仲裁案件合并问题中的新问题。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很好地回应了这个问题。
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14条明确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1)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2)多个合同所涉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追加合同申请的,由仲裁庭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另案提起仲裁的程序之累。
七、向境外法院转交保全申请
仲裁中的保全涉及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衔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此系关于仲裁过程中在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问题。那问题来了,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需向境外法院申请保全,仲裁机构能发挥什么作用?
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明确规定,两地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前依据两地相关法律向两地法院申请保全。因此,仲裁委转交保全申请,并不仅限于内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境外法院转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贸仲在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中,受理涉外案件的争议较多,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作出回应。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23条增加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其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请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转交上述法院”。
八、增加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权利。实践中,首席仲裁员极为关键,不仅主持仲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庭审风格,甚至仲裁庭会委托首席仲裁员签发程序令。而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很难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导致大部分情况下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这样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彻的不够彻底。
为此,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进一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增加仲裁员产生过程的透明度。贸仲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四种方式,即“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仲裁委员会提名制”,充分维护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九、明确贸仲《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如何适用
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国际上较为知名的有《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和晚近制定的《布拉格规则》。而贸仲在证据规则方面,也制定了《证据指引》,较好地结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证据原则,有助于帮助仲裁庭和当事人更加有效、规范地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贸仲《证据指引》在前言部分有载明如下内容“本《证据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经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约定适用后,《证据指引》方可适用。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决定在具体案件中部分地适用《证据指引》,或者变更《证据指引》中的某些规则。”根据笔者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适用贸仲《证据指引》的比重不是很高。
为此,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在仲裁规则提及《证据指引》,增加了适用的概率。即便如此,应当注意的是,贸仲《证据指引》不构成贸仲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这个立场没有变化。
十、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问题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和发展。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也通过制定配套规定,支持第三方资助的发展。但是,在内地的诉讼和仲裁实践,对第三方资助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第三方资助有助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更好地维权,但同时也间接对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第三方资助的机构,由知名仲裁员参与设立的情况。2017贸仲颁布《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鉴于在涉及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中,第三方对仲裁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引发相关利益冲突及信息披露问题。
贸仲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过程中,对该问题作出一定的回应。根据贸仲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48条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有义务向仲裁委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事实、经济利益、第三方的名称与住址等情况,仲裁委应转交相关当事人和仲裁庭。
十一、规定早期驳回程序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滥诉的情况。早期驳回程序旨在提高仲裁效率。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仲裁机构的重视。较早规定早期驳回程序的是2006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规则。后来,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如SIAC、SCC、ICC及HKIAC后来也纳入了早期驳回程序的规定。这有利于在仲裁案件中先行处理一些问题,让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但同时也要防止该程序被滥用,导致仲裁程序被拖延。
贸仲在本次仲裁规则修订过程中,也对接国际前沿做法,贸仲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了“早期驳回程序”,据此,当事人可以以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申请早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提出早期驳回程序申请时,并应说明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可要求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正当理由。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申请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同时为防止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早期驳回申请,为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并明确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十二、小结
仲裁规则的修订离不开调查研究。贸仲在本次仲裁规则修订过程中,以走访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次征询仲裁员、内部工作人员、相关律所和仲裁用户等意见建议,并组织仲裁员专家座谈会讨论。与此同时,还对如下10余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这些课题包括:信息化程序管理、仲裁前置程序效力、管辖权、保全措施、紧急仲裁员程序、多合同仲裁复杂程序适用范围、仲裁庭产生的透明度及效率、临时仲裁、第三方资助、仲裁费用等。
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我们期待贸仲作为一家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能在新时代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张凯,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顾问、房地产、争议解决等;E:zhangkai@dehenglaw.com
- 张晓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从事金融、投融资、房地产、破产重整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专项法律服务;E:zhangxm1@dehenglaw.com
- 张舵,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等;E:zhangduo@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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