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丽:汽车供应链纠纷如何破局?—— 零部件研发与采购项目不同阶段法律关系解析_贸法通

刘秀丽:汽车供应链纠纷如何破局?—— 零部件研发与采购项目不同阶段法律关系解析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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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

汽车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深受各方关注。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主机厂与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更倾向于采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研发模式,尤其是造车新势力。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及生产周期长、阶段多,随着项目推进至不同阶段,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面对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项目不同阶段发生的供应链纠纷,无论是主机厂还是供应商都需要结合行业背景、个案情况等抽炼关键法律事实,精准判断双方在该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在后续的争议解决中占据优势。

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于:

1. 如何认定不同《定点意向书》的合同法律性质?

2. 如何确定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项目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

3. 不同阶段供应链纠纷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难点及要点?

一、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定点意向书》

汽车主机厂通常会根据整车设计编写《询价函》,并发布给多家潜在供应商以获取报价。汽车主机厂在收到各家潜在供应商的《报价单》后,会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与之签署《定点意向书》,指定供应商提供特定型号的产品。实践中《定点意向书》也可能以《定点协议》、《定点函》等形式出现。此外,《定点意向书》并不是在定点环节中唯一的法律文件,例如双方通常还会签署《采购通则》这一框架性量产零部件供货协议,报价阶段双方之间交互的各项法律文件形成一个完整的定点意向法律文件。

供应链纠纷发生后,准确认定《定点意向书》的法律性质是汽车零部件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基石。《定点意向书》作为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项目的核心合同及关键交易依据,不能因为《定点意向书》中有所谓的“仅为合作意向”等类似的措辞,便直接将其解释为没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定点意向书》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判断,并且必须将其置身于从协商谈判到签约履行的全流程背景下才能妥当地把握,即综合考虑合同文本内容、合同目的和整体交易情况等。以下将以常见的《定点意向书》情形为例进行分析。

(一)量产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情形

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定点意向书》的合同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实现汽车零部件的量产。主机厂为了管控整个项目的风险,在主机厂自行完成的“产品规划与定义”阶段便会确定具体管控节点的预计时间,包括确定量产开始的时间。故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的《定点意向书》往往会直接载明量产开始的时间。此种情形下《定点意向书》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约合同,未来签署的量产买卖合同则属于本约。

(二)框架合同情形

为了方便管理采购订单,也为了能够灵活调整交付时间、每期交付数量、交付地点等以应对复杂的市场情况,《定点意向书》连同《采购通则》会作为框架合同发挥作用。主机厂与供应商一般在《定点意向书》中会直接写明汽车零部件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关键信息,然后约定后续通过多个子合同的形式如具体采购订单(包括样件采购订单)或年度采购合同确定其他事项。子合同中一般也会写明需要适用/遵守《定点意向书》,体现出子合同是在《定点意向书》的框架下订立的。

(三)技术开发合同情形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定点意向书》中必须含有书面的技术开发合同要素,例如明确的技术开发义务、技术开发费用等条款。实践中需要根据《定点意向书》具体内容,注意区分技术开发合同与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合同,强调的是新,而承揽合同指按照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强调的是量。在汽车零部件研发与制造纠纷中,可以尝试通过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图纸是否由供应商完成来进行初步判断。

二、技术开发完成,生产接手:主机厂签署PSW验收研发成果

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的《定点意向书》往往不会写明汽车零部件研发成果的验收方法,因为汽车行业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生产件批准程序即PPAP(Production Part Approval Process)。PPAP主要用于确定供应商是否已经完全理解所有主机厂的工程设计记录及规范的所有要求,以及在实际的生产运作过程中和在规定的生产效率下,供应商是否有潜在生产能力确保持续供应满足主机厂工程设计要求的产品。主机厂完成PPAP审核后,会在供应商提交的零部件提交保证书(PSW, Part Submission Warrant)上签字确认,代表着PPAP的最终批准即零部件经主机厂验收合格。所以一般会以主机厂签署PSW的时间点,作为主机厂验收供应商的研发成果也就是供应商完成技术开发义务的时间节点。

(一)供应商未完成技术开发义务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研究开发工作,并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果。如果供应商未按合同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主机厂有权要求供应商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供应商逾期仍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研究开发计划,致使主机厂获得开发成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机厂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供应商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主机厂造成的损失。

(二)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技术开发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此种情形下主机厂与供应商的主要争议焦点往往为如何对供应商已经部分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价值加以确定。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摊支付和分阶段支付三种。约定分阶段支付技术开发费用的情形更易确定供应商已经部分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但需要注意由于技术开发属于智力成果,不能简单地按完成流程文件数等因素来确定完成工作量的比例,而分阶段支付技术开发费用的方式又仅约定了完成特定节点工作后支付费用的比例,不等于对每一节点的工作量比例进行约定。在主机厂和供应商都难以提供证据客观反映部分完成的技术成果价值的情况下,又因《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会根据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判断合同书面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条件是否成就,继而认定主机厂在合同解除前需要支付的合同金额。

(三)主机厂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技术开发,项目提前终止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主机厂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技术开发即主机厂违约的,同样需要确定供应商已经部分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价值,有所不同的是此种情形下,供应商的主张可以突破书面约定的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的结算方式有经费包干和实报实销两种。主机厂与供应商的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合作中,多由主机厂主导,供应商往往会为了获取开发完成后的汽车零部件量产买卖合同而采用经费包干的结算方式并降低包干经费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会认为供应商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已经充分预见降低包干经费数额带来的影响,属于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会轻易支持供应商超过合同约定数额的索赔。然而供应商降低包干经费数额的前提条件,是《定点意向书》完成后双方进一步签订汽车零部件的量产买卖合同。供应商是基于双方在意向性买卖合同中的可期待利益才会“让步”。此时主机厂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供应商可主张为促成合同履行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失。

技术开发合同的违约同时意味着预约合同的违约,所以需要注意违约方在承担技术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同时,需要一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主机厂或供应商一方构成《定点意向书》的预约合同违约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即在满足《定点意向书》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签署本约即量产买卖合同;守约方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约合同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以本约的信赖利益为限,也就是说若主机厂的行为造成预约合同违约,供应商能够主张的损失限于供应商为达成量产合同签署条件而产生的损失,反之亦然。

三、研发完成后、量产合同签署前的采购合同性质

不同主机厂的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流程宏观上可以分为“产品开发与验证”以及“生产启动与量产”这两大阶段,但细分的管控节点和各阶段具体事项可能各不相同。例如在量产阶段前设置一个生产爬坡(RUP, Ramp Up)阶段,此时就会出现一个研发完成后、量产合同签署前的小批量零部件采购订单。

该阶段常见的供应商违约情形是延迟交付,延迟交付的问题关键则在于确定交付期限。并不是相关的零部件采购合同中不会载明交付期限,而是项目进行到了临近量产的阶段,主机厂更换供应商的成本巨大,面对供应商的延迟交付,主机厂一般并不会立刻解除双方合作,而是催促供应商给出一个新的交付计划,供应商按新的承诺及时交付零部件即可。所以实践中处理延迟交付争议时,需要梳理主机厂与供应商之间大量的沟通邮件,筛选出有关交付期限承诺的关键邮件。主机厂与供应商往来邮件的重要性,对相关员工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RUP阶段的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解析,RUP阶段零部件采购合同仍然处于《定点意向书》的框架之下,但并不属于《定点意向书》的技术开发合同部分,因为此时供应商向主机厂提供的汽车零部件属于经主机厂验收合格的生产件。故该RUP阶段零部件采购合同属于《定点意向书》项下的买卖合同,若主机厂或供应商在该阶段出现违约行为,将一并构成《定点意向书》的预约合同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四、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量产合同

主机厂与供应商签署量产合同是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流程的终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因为零部件的质量要开始接受市场的检验,除了可能出现延迟交付的违约情形之外,汽车零部件质量纠纷这一主机厂与供应商之间的另一类高频纠纷开始出现。无论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纠纷或汽车零部件质量纠纷,都考验着汽车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及复杂争议处理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主机厂为了应对复杂的汽车供应链,通常采用分层分级的模块化采购模式。若二级供应商出现逾期交付、质量问题等影响了一级供应商向主机厂履行合同义务,主机厂是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二级供应商追责的,一般需由一级供应商先向主机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再自行向二级供应商进行追偿。对一级供应商而言,此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向二级供应商追偿一直是实务中的难题,因为仅以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主张违约责任,可能较难填平一级供应商的损失,但若想向二级供应商主张因二级供应商违约导致守约方一级供应商无法履行其与主机厂的合同进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又较难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金/赔偿金的合理性。

对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链纠纷,由于主机厂与供应商之间往往有成熟的质量管控体系,当投入市场的汽车零部件出现故障后,主机厂与供应商内部就会先启动追溯程序,并由供应商出具完整的8D报告(Eight Disciplines Problem Solving Report),报告中往往已经完整地包含了故障描述、根本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等关键内容。因此,对于零部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汽车故障这一汽车零部件质量纠纷中的重要争议焦点,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常直接综合供应商自己出具的8D报告以及供应商积极处理故障的行为等直接认定。

另外,主机厂是否履行了检验和通知义务,是汽车零部件质量纠纷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错过的一个审理要点。特别是一些对汽车功能至关重要的汽车精密零部件,需要主机厂对产品质量持更加谨慎之态度,严格收货质量检验。主机厂应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的检验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五、结语

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的周期再如何压缩,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纠纷又总是出现在合作的后期,此时无论是主机厂还是供应商,都已投入众多。在整零合作越发紧密的当下,纠纷爆发后无疑更可能出现双输的局面。汽车行业有太多的“独有”和“首创”,想要恰当地处理汽车供应链纠纷,必须要了解相关的行业背景知识。汽车企业都应该未雨绸缪,提前充分了解和重视汽车零部件研发与采购流程不同阶段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恰当的防范或应对措施。

来源:威科先行

作者:刘秀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汽车行业法律服务;商事争议解决;会展行业法律服务,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维权;联系电话:+86 21 6219 1103;电子邮件:maggieliu@duand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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