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SG是用来评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和国家如何看待可持续发展并取得成果的因素。它包括一系列因素,用于确定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可持续,以供投资决策之用。近年来,ESG问题一直都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社会和国家地区及经济组织制定或签订了相关条约和区域性约定,我国在ESG方面也较往年有了很大发展。本文试图从国际仲裁的视角,来分析看待ESG类纠纷。首先通过分析ESG类案件的类型,国际仲裁的优势,说明国际仲裁是解决ESG类纠纷的有效方式,其次说明ESG类案件在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实践。ESG类案件进入国际仲裁领域,给国际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为了让ESG类案件更好地融入国际仲裁程序中,本文强调我们应在看到国际仲裁在解决这类争议所具有的优势的同时,也要了解国际仲裁本身对于解决该类争议存在的不足之处。为适应ESG类纠纷新要求,最后本文从现有的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
目录:
一、关于ESG
二、ESG类纠纷与国际仲裁
三、ESG类纠纷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实践
四、ESG纠纷对国际仲裁提出的新要求
五、结语
一、关于ESG
(一)ESG的由来
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首字母缩写,它代表了一组评估和衡量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表现的标准和原则。ESG的概念和框架在过去几十年内逐渐形成,与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有关。
ESG一词最早出现在2004年,当时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邀请了多家金融机构参加IFC和瑞士政府联合发起的ESG倡议,并于之后发布了题为《谁在乎赢》(Who Cares Wins)[注1]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希望将环境、社会和治理更好地应用于分析、资产管理和证券经纪等领域,这也是ESG第一次作为一个整体出现。该报告同时对ESG做了解释,这里的环境(Environmental)包括气候变化及相关风险,减少废弃物,环保产品;社会(Social)是指工作环境、沟通;治理(Governance)是指公司结构、信息披露、薪酬制度。
近年来,ESG的概念还在不断完善并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ESG评级和指数也开始涌现。2015年,联合国通过了《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注2]),强调全球需要在环境、社会和经济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ESG在传统上不被视为财务绩效指标,但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它们可能构成重大财务风险。因此,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将重点放在促进有效的ESG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上,这既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也是为了更广泛地管控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比如,欧洲部分地区已引入强制性的ESG尽职调查规则,以迫使企业采取更积极的ESG风险管理方法。在英国,强制性的ESG披露和报告管制也在逐步加强。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要求,自2022年4月起,某些大公司必须在新的非财务和可持续性信息声明中报告与气候相关的财务风险和机遇的影响,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也提出可持续性披露要求,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可持续投资产品的格局,并解决金融产品的“洗绿”问题。
在英国、欧盟、美国和全球其他地区,公司和投资基金等的强制性ESG披露范围每年都在扩大。
(二) 涉及ESG的国际条约及区域性协定
涉及ESG的国际条约和区域性协定有很多。比如,《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这是联合国框架公约下的一个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它强调全球减排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协助弱势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2030》(United Nations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是一项旨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其中包括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涵盖环境、社会和经济等各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ISO 26000):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这项指南为企业提供了在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指导,包括环境保护、人权、劳工等领域。欧洲绿色协定(European Green Deal)是由欧洲联盟提出的一项计划,旨在使欧洲成为2050年前第一个气候中性的大陆,通过投资可持续发展、降低碳排放等措施来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USMCA,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更新版本):这项协定涉及到劳工权利和环境方面的条款,要求各方保护劳工权益和环境可持续性。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可持续基础设施投资原则(Sustainable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Principles):AIIB发布的一项原则,鼓励在基础设施投资中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AFCFTA)旨在促进非洲大陆内的自由贸易,同时强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等议题。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法律(Laws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LAWSDLAC)是一个区域性的法律数据库,汇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条约等。
这些条约和约定代表了国际社会在推动ESG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努力。此外,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做为一个国际性的非营利组织,其通过开发了一系列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在推动企业和组织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方面进行透明度和披露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国在ESG方面的发展
中国在ESG方面的发展正在逐步加强,政府、企业和投资者都在努力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现,其表现为:[注3]
第一,法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实体企业或金融机构践行ESG理念,对其进行的ESG相关工作给予政策优惠,并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ESG相关实践透明度。比如,2022年,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进一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从战略高度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引导资金流入绿色领域的同时,多个国家部委相继出台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小微企业、乡村振兴领域,推动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企业主动披露比例逐年上升,从披露的信息分析,样本企业环境管理能力、节能减排及污染防治表现提升较为明显,企业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不断增强,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披露质量提升。
第三,ESG理念逐渐得到中国金融机构认可,ESG概念基金10规模快速提升,以股票型产品为主,ESG主题银行理财产品快速发展,成为引导ESG投资的重要力量,ESG理念在长期投资中的应用持续拓展,ESG投资策略日趋丰富。
第四,在可持续金融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比如,《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反映了《欧盟分类法案》和《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之间的共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进一步统一了国内债券市场中对绿色债券监管规定,明确募集资金应百分之百用于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与国际标准《绿色债券原则》相一致。
二、ESG类纠纷与国际仲裁
(一) ESG类纠纷的类型
ESG理念和实践的发展,相随之的是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因ESG问题引起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善和/或对社会或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引起;第二种是投资者主导的合同纠纷,主要是公司未能履行其ESG义务。内容则会包含环境污染和破坏、气候变化和碳排放、劳工权益和人权、供应链责任、公司治理、产品责任、社会责任和慈善活动、投资益权益等。
实践中,索赔可能是基于公司对其供应链中公司的ESG错误行为负责的请求,就像反洗钱和反腐败义务可以超越公司的直接行动一样。各国已开始通过立法,以更好地实现此类索赔。德国已经通过了《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法案》(Corporate Due Diligence in Supply Chains Act),该法案将要求某些公司识别并报告其供应链中存在的侵犯人权和破坏环境的风险,该法还允许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提出代表索赔,以更好地使这些公司对任何违规行为负责。在监管机构认定违反国内法律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大规模民事索赔。例如2015年,某汽车公司被发现故意对其汽车进行了编程,以便在进行实验室排放测试时显示其产生了正确的排放量,而实际上它的排放量是其40倍。它必须支付各种罚款,还要支付集体诉讼纠纷的和解金,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丑闻曝光后,该汽车公司的股价下跌了40%。这引发了股东们的指控,他们认为该汽车公司没有尽到告知投资者丑闻的财务影响的责任,如果他们知道尾气排放测试被操纵,他们可能会更早出售所持股票,或者没有购买。似乎任何破坏公司股价的大众(volkswagen)式丑闻都可能导致股东集体起诉。[注4]
公司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采取法律行动(“衍生行动”),要求他们对ESG承诺的管理不善负责。例如2022年3月,由ClientEarth组织的股东在英国宣布了针对壳牌的第一起此类索赔。股东们认为,壳牌董事会未能妥善管理壳牌自身面临的气候风险,因为它未能实施符合《巴黎协定》约定的策略,违反了《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和174条。ClientEarth实际上是通过壳牌股东采取行动来保护壳牌自身,其真正目的是突出壳牌环境计划中的缺陷,并寻求改进。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公司提起索赔而不是被索赔方。比如,一家德国能源公司根据《能源宪章条约》对荷兰提出的索赔。荷兰通过立法,到2030年逐步淘汰燃煤电厂。这家德国公司声称,这破坏了它在这些发电厂的投资,而这些投资本应受到荷兰签署的《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的保护。荷兰立法没有一个机制来补偿那些受荷兰法律影响的公司,于是德国公司提出索赔。
(二) 仲裁是解决ESG类纠纷的有效方式
某些类型的ESG类纠纷似乎决定了法院管辖是最有效的方式,比如涉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例如,在著名的BP深水地平线石油泄漏事故,美国联邦法庭新奥尔良地方庭作出裁决,认定英国石油公司(BP)在2010年的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及原油泄漏事故中有“重大疏忽”,并最终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注5]在Chevron-Texaco石油污染案中,厄瓜多尔拉戈阿格里奥(Lago Agrio)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判决美国巨头雪佛龙石油公司(Chevron)支付86亿美元赔偿金,为其所并购的德士古公司(Texaco)因石油钻探造成的环境破坏负责。不得不承认,法院有公权力为依靠,其判决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一些ESG纠纷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可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和个人在ESG领域更加负责任。
因此,有观点认为仲裁无法为ESG类纠纷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他们提出,仲裁庭缺乏国家法院所拥有的必要强制权力,仲裁不适合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在投资仲裁中的ESG争议(例如,跨国公司与政府)中可能隐含着各方之间潜在的资源不平衡,此外,仲裁程序(主要是商业程序)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标准,这使得仲裁程序不足以解决ESG争议。但这些说法似乎并不充分:
1、法院管辖有时并不那么可靠。对于针对跨国企业的索赔,企业所在州的法院可能会根据管辖权、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原则拒绝接受此类案件。即使法院向受害者予以救济,在其他国家执行判决也可能面临各种障碍(即使是根据国际标准由信誉良好的法院做出的判决)。比如涉及ESG中的人权方面纠纷,对于工人、社区和其他可能因企业经营受到不利损害的人来说,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国内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无法对侵权行为提供及时和有意义的补救的严重风险,则可以诉诸仲裁。[注6]
2、已经有企业利用仲裁程序解决与第三方的公共利益纠纷的案例。ICC在其报告[注7]中指出,以仲裁方式解决公共利益问题的优势有:(a) 通过提供一站式、中立和高效的仲裁庭来限制多重程序,并更好地管理在多个地点发生过度争议的风险;(b) 通过向受其业务活动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方式来裁决 ESG 主张(例如环境主张),从而提高声誉;和(c) 公司可以为可能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提出的索赔提供仲裁庭,作为解决当地或政治上对项目的反对或满足某些法律要求以使项目得以推进的一种手段。所以,仲裁不适合解决公共利益问题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3、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都制定了关于透明度的仲裁规则,可以使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此外,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灵活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可能会使纠纷的解决比法院更快、更有效。
事实上,将仲裁做为解决ESG纠纷的手段,具有很强的优势,比如:
1、专业性
国际仲裁通常由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这些仲裁员具有广泛的法律和相关专业领域(ESG领域)的专业知识。双方可以指定对争议问题有专长的仲裁员。例如,如果争议涉及环境问题或涉及新技术解决方案,则可以任命一位在技术问题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来审理案例。这使得仲裁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与ESG相关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裁决。
2、保密性
国际仲裁通常是保密性较高的解决方法,有助于保护涉及商业秘密、敏感信息或隐私问题的ESG纠纷的各方利益。
3、灵活性
国际仲裁程序通常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的ESG纠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4、国际性
ESG问题通常跨越国界,而国际仲裁为涉及多国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场所。仲裁庭成员可以来自不同国家,这有助于确保裁决能够考虑到国际及各国法律和标准。
5、高效性
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国际仲裁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这对于ESG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因为迅速采取措施可能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产生更积极的影响。
6、跨文化适应能力
仲裁庭成员通常具有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有能力在处理ESG纠纷时考虑到不同的文化和法律差异,以实现更公平的解决方案。
7、执行力
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公约》下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在众多签署国内,仲裁裁决可以相对顺利地得到强制执行。
总体而言,仲裁作为解决ESG问题的方法具有许多优势,特别是考虑到ESG问题通常具有跨国性质和复杂性。
三、ESG类纠纷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实践
(一)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
可再生能源行业和ESG投资者关注的其他行业(如科技行业)可能容易受到政治和监管政策等风险变化的影响。如果投资者原籍国和东道国之间存在可以适用的投资条约,而该政治或监管政策风险变化成为现实,这可能导致投资条约纠纷。例如,在过去十多年中,各国可再生能源部门补贴的取消或修改引发了数十起投资条约争端。ESG主题和问题,如人权、环境保护、与土著或当地社区的冲突、贿赂和腐败以及税收问题,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投资条约争端中。
1、针对西班牙、意大利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可再生能源激励的一系列索赔
21世纪初,几个欧洲国家推出了慷慨的激励计划,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可再生能源,引发了投资热潮。然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这种激励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压力。西班牙、意大利和捷克共和国随后对可再生能源部门的法规进行了修改,引发了大量针对这些国家的仲裁。
这三个国家首先从法律框架上保证投资者有“合理的利润率”(西班牙),“公平的回报”(意大利)或“一定的投资回收期”(捷克),并实施立法明确规定了电价补贴,这是激励计划的核心。
在这三个国家撤销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投资激励措施后,一些外国投资者主要根据《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uropean energy Charter Treaty)第10(1)申请国际仲裁程序。投资者认为,由于他们的合理期望受挫,这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待遇标准,案例的关键在于通常立法可以引起哪些合理的期待。仲裁员运用了不同法律推理方法,使大约28起案件获得了大致三种不同的裁决。[注8]例如,PV Investors诉西班牙PCA案No. 2012-14,涉及索赔超过20亿欧元。赫伯特·史密斯·弗里希尔斯律师事务所在这些诉讼中成功地代表了西班牙,这导致赔偿金额仅为索赔人所要求金额的5%。
2、David Aven and others v. Republic of Costa Rica (ICSID Case No. UNCT/15/3)
案件涉及对哥斯达黎加中太平洋海岸一个旅游项目的投资(“拉斯奥拉斯项目”)。根据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该项目在土地上发现湿地和森林后被关闭。申请人声称,哥斯达黎加违反了其根据DR-CAFTA所承担的义务,并要求赔偿近1亿美元。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并应恢复当时的生态环境。2018年9月,仲裁庭通过就申请人行为与当地法律的分析后作出一致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并责令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注9]
3、Bear Creek Mining Corporation vs. Republic of Perú[注10](ICSID Case No. ARB/14/21)
本案涉及加拿大与秘鲁的自由贸易协定。案件起因是由于当地社区对采矿活动的抗议,秘鲁撤销了一项授权申请人获得采矿特许权的法令,申请人申请要求获得18,237,592美元的赔偿。经审理,仲裁庭认为秘鲁非法剥夺了原告的投资,申请人获得得支持。但是,仲裁庭认为,损害赔偿仅限于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因为项目没有“许可证”损害了未来成功运营或盈利的可能性,由于该项目过于投机,因此无法通过使用DCF方法参考其潜在盈利能力来量化损失。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方式没有支持。
4、Urbaser SA and Consorcio de Aguas Bilbao Bizkaia vs. The Argentine Republic [注11](ICSID Case No. ARB/07/26)
这起纠纷是有关终止给予申请人附属公司的供水及污水处理服务特许权。阿根廷政府提出反请求,声称申请人对特许权的行使违反了国际人权义务(即享有水的人权)。2016年12月,仲裁庭接受了对阿根廷反诉的管辖权,并明确承认条约对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提及包含了国际人权义务。但是,就具体案件而言,反诉根据案情被驳回,理由是索赔人没有违反任何可以适用的人权义务。
5、Metal Tech Ltd. vs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注12](ICSID Case No. ARB/10/3)
纠纷涉及申请人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合资协议。申请人声称,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采取的措施取消了他们根据协定出口材料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否认负有责任,并反对法庭的管辖权,理由是该协议是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2013年10月,仲裁庭承认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存在腐败性质,因此裁定仲裁庭对此案缺乏管辖权,因为索赔人的投资并未按照东道国法律进行。
根据ICSID于2022年8月4日公布的2022年财年案件受理统计数据,在2022财年中,大部分ICSID新案件(56%)由双边投资条约引起。13%的新案件由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合同引起,该数据与上一年度相比提升7%;另有4%的新案件由东道国的投资法律引起。剩余案件当中,11%的案件涉及《能源宪章条约》;16%的案件由多边地区自由贸易协定引起,这其中包括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案件,以及4%《美墨加协定》引起的仲裁案件。对于涉及的产业领域而言,电力及其他能源(24%)、油气及矿业(22%)继续在新案件中占据重要份额。10%的新案件涉及网络技术争议,该数据与2021年度的11%相比有所下降,但较历史均值7%有所提高。其他涉及的领域包括建筑工程(12%),水能源、清洁及洪水治理(8%),金融(6%),交通运输(6%)以及旅游业(4%)。
可见,ESG类纠纷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是非常普遍。
(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ESG类纠纷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兴起,得益于众多私人投资者渐成为跨境投资的主力军。
首先,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管理ESG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在商业合同中使用ESG条件。ESG条款在很多类型的商业合同中都很常见,例如供应链协议、信贷安排、合资协议和并购交易等合同。企业越来越多地使用合同来强制相关方在其供应链中执行尽职调查,并使其对任何不合规的行为负责,如会包括与一系列ESG问题有关的保证和赔偿。随着以ESG为基础的合同义务的激增,与之密切相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其次,企业在商业合同中也会选择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联合国关于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企业可以要求自己的供应商和商业伙伴接受仲裁,以减轻和解决整个运营过程中的人权风险。比如,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的行业安排和个别企业与全球工会之间的全球框架协议也会规定仲裁,以解决在这些安排下产生的争议,确保在发生争议时一致适用其条款。企业与受其运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即仲裁、尊重结果并支付任何赔偿金,这发出了企业致力于ESG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培养尊重ESG的企业文化,并可能对企业的声誉产生积极影响。
2018年,美国律师协会(ABA)推出了第一版示范合同条款(MCC),旨在保护参与国际供应链的工人的人权,MCC的更新版本于2021年发布,扩大了ESG义务的范围,要求相关方更积极地参与保护人权。这也为ESG的实践提供了指引。
四、ESG纠纷对国际仲裁提出的新要求
(一) 待改善之处
虽然仲裁可以做为解决ESG类纠纷的方式,但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一样,也有其自需要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
1、缺乏透明度
ESG关注具有公共利益,但仲裁的保密性阻碍了决策的公开和可行性,使公众难以理解和评估争议的结果。
2、第三方干预
让第三方参与ESG仲裁可能很复杂,因为这些争议往往涉及个人、社区和环境的权益。
3、有限的公众利益
ESG争议涉及影响更广泛的社会问题,通过仲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不容易达到公众的最佳利益。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关注的事项的私人申请和裁决提出异议。
4、强制执行困难
尽管国际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下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在某些国家,强制执行仍可能面临困难,特别是当涉及到政治或社会敏感的ESG问题时。
(二)建议采取的完善措施
ESG纠纷进入国际仲裁领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适应ESG这类纠纷的特殊需求,克服ESG纠纷在运用国际仲裁解决时可能出现的不足之处,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制定专门的ESG仲裁规则
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制定针对ESG纠纷的特殊规则,以确保仲裁过程能够更好地适应ESG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规则可以包括适用的标准、专家意见的引入、公众参与和环境、社会和治理领域的专业性要求。
2、调整仲裁员名册结构,引入多元化的仲裁庭成员
由于仲裁制度的特殊性,仲裁案件的承办结果与仲裁员的选择息息相关,虽然有的仲裁机构可以允许当事各方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但仲裁员名册仍然是当事各方选择仲裁员的优先选择。ESG涉及的多领域,决定了传统的仲裁员名册结构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要适量增加通晓多法域知识、擅长人权问题、具有国际法背景的仲裁员,这类仲裁员在现有的各大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都是极其短缺的。总之,仲裁机构应开拓思维,在遴选仲裁员时更关注新兴领域,以使仲裁员名册涉及的领域尽量完整,确保仲裁庭成员具有多元化的背景和专业知识,以适应ESG当事各方的需要,更好地应对涉及ESG问题的纠纷。这有助于确保纠纷的不同方面得到适当的考虑。
3、引入ESG相关领域专家
为了解决ESG纠纷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仲裁庭可以邀请ESG领域的专家参与。专家可以提供关于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帮助仲裁庭做出更准确和全面的裁决。仲裁机构如果可以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科学的专家库,可能更便于对一些专业问题的识别。
4、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与加强保密度相结合
随着近年来要求提高仲裁透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必要将公共政策利益(透明度)与商业盈利能力和仲裁原则之一(保密)联系起来。尽管仲裁通常是保密性较高的过程,但在涉及ESG问题时,可以考虑增加透明度,允许公众对解决过程进行监督和参与。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实现,以确保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由于保密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为了平衡两者关系,可以考虑使用保密环或其他分级保密方式,即允许与法庭和选定的专家及需要参与方分享机密资料或不同密级的资料。这确保了与ESG问题相关的机密信息仅向特定数量的人披露或特定的文件披露人群,同时仍然允许仲裁过程的透明度。
5、推动ESG标准化
由于ESG标准在不断的变化中,目前缺乏权酸奶标准来提供公认的ESG客观评估标准。为了减少ESG标准的不确定性,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相互合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ESG标准化。这将有助于仲裁庭在解决纠纷时更准确地确定适用标准,并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
6、法律创新和培训
国际仲裁机构可以进行法律创新,以应对新兴的ESG问题和挑战。同时,为仲裁从业人员提供关于ESG领域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在解决ESG纠纷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综合而言,通过制定专门的规则、引入专业专家、增加透明度、推动标准化和加强法律创新等措施,可以在国际仲裁解决ESG纠纷时克服不足之处,提高解决效率和公正性,适应ESG对于国际仲裁的新要求。
五、结 语
如果双方在ESG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提供了一种私人和保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管理得当,它可以比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更快、更有效,包括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如何让国际仲裁更好的适应ESG的新要求,这需要国际社会、仲裁机构、法律界和相关业界的共同努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3] 2022年12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撰写的《中国ESG实践白皮书-基于发债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观察》
[4] Dalal Alhouti,Introduction to ESG Disputes,2023.2.14
[5] BBC《英国石油因墨湾漏油事故被罚208亿美元》, 2015.10.5
[6] The Hague Ru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Arbitrations Questions& Answers
[7] ICC Commission Report, Resolving Climate Change Related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 and ADR,2019.11
[8] Maximilian Schmidl ,The Renewable Energy Saga from Charanne v. Spain to The PV Investors v. Spain: Trying to See the Wood for the Trees,2021.2.1
[9] https://www.italaw.com/cases/2959
[10] https://www.italaw.com/cases/2848
[11] https://www.italaw.com/cases/1144
[12] https://www.italaw.com/cases/2272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卫俊,国浩南京合伙人;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金融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邮箱:weiju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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