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新工具---第三方资助_贸法通

国际仲裁新工具---第三方资助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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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际仲裁费用高昂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多公司在面临争议解决时如何能够在减少财务负担和风险的情况下,组建一个强大的律师团队进行国际仲裁是面临的现实问题。由此,第三方资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本文从律师的角度,阐述如何利用第三方资助进行国际仲裁。

一、第三方资助的含义

第三方资助,  顾名思义,是一个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资助机构”),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案件执行成功回款后收取费用报酬的一种商业投资方式。此处主要介绍以下四个问题:

(一)在国际仲裁领域中,资助机构提供的费用包括哪些?

  • 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费用;
  • 律师团队费用;
  • 专家费用;
  • 执行费用;
  • 其他费用;

在上述费用中,所占比例比较大的是律师团队的费用,这部分包括本地律师团队的以及境外律师的费用,一些案情和证据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会用到英国出庭大律师(King’s Counsel)。另外,一个复杂的案件往往亦会需要多个专家证人,以国际工程仲裁为例,不仅仅需要费用专家(Quantum expert)、还有延期专家(Delay expert) 以及技术专家(Technical expert)等等。还有,从整体费用而言,一个大型的国际仲裁往往需要50 – 500 万美元的费用,甚至更高。

(二)假如自己的案件胜诉,谁来支付仲裁所有的费用?

在案件胜诉的情况下,资助机构仅需要支付自己一方的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全部费用。

(三)假如自己的案件败诉,谁来支付仲裁所有的费用?

假如被资助的一方不幸败诉,资助机构不仅仅支付自己一方的全部仲裁费用,也会支付对方(胜诉方)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全部费用。

(四)传统国际仲裁费用的处理及影响

从传统国际仲裁角度看,企业不仅仅需要提前支付国际仲裁高昂的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也会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加之国际仲裁持续时间较长,国际仲裁的费用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由于资助机构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资金和风险方面得到解脱,既不会提前支付任何费用,也不会影响期资产负债表。

二、第三方资助在各个司法辖区的广泛使用

由于各个国家普遍受到疫情所带来的经济下行的影响以及希望更多人享受到更广泛的司法公正,很多国家都对“资助”放松了之前明令禁止的“帮讼罪” (champerty)的规定,并且开始在诉讼、仲裁中接受资质机构。

(一)英国

为了提高大众获得更广泛的公平正义,英国法院在审理国内案件时已经放松了资助机构为一方提供资助的要求。英国在2011年通过了《诉讼出资人行为准则》(the Code of Conduct for Litigation Funders)。该《准则》主要规定了诉讼出资人的如何使用资金提供资助以及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不与泄漏被出资方的案情信息和承担案件败诉后所产生的费用。另外,英国也通过英格兰和威尔士诉讼出资人协会(Association of litigation Funders of England and Wales)这样一个行业自律协会对外公布具有资助资质的机构和受理资助过程中产生的投诉。

另外,英国也明确表示第三方资助协议需要向法院或仲裁庭披露,而且此资助协议并不给予资助方不合理的经济回报或者掌控案件的权利。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9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仲裁和调解法(第三方资助)(2017修正案)》,该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香港仲裁法和调解法中有关第三方资助被正式承认。

本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废除了普通法系中传统的“帮讼罪“的规定,细化了律师在仲裁中可以建议使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以及第三方资助的内容和程序要求。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2018年2月7日颁布了《施行仲裁中实行第三方资助准则》。

该准则主要面向资助机构,对资助机构的注册资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及需要保持资金的连续性和定期审计,并要求资助机构不得为案件提供实质意见等等。由此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第三方资助不仅从原则上同意,也在细节上加以规范。

(三)新加坡

新加坡2017年修改了《民法(第三方资助)法案》,确认了资助协议在新加坡的效力。另外,对于资助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都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2017年,新加坡规定资助机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际仲裁以及与国际仲裁相关的执行。此后,新加坡司法部宣布自2019年10月以后,新加坡的国内仲裁以及部分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可以使用第三方资助,并正在考虑为国内和国际仲裁引入有条件的收费安排。

(四)阿联酋

目前阿联酋没有法律或规定禁止使用第三方资助,部分阿联酋的法律从业人士认为第三方资助可以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司法正义,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内核和伊斯兰教法律沙利亚法的原则不谋而合。此外,《2022年迪拜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资助协议要向仲裁庭披露,被资助一方要提供资助机构的完整信息,且在组成仲裁庭后禁止再行签订资助协议(为了避免利益冲突)。

三、目前资助机构的诉求

从目前的实践看,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以及不同资助机构的内部要求不同,资助机构一般所要求的回报在资助的三到五倍之间。另外,一般国际仲裁案件时间在18个月左右,资助机构的回报预期也可能随着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期限的延长而有所调高。

四、结论

纵观第三方资助,尽管其进入实践的时间并不太长,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带来的风险化解功能受到仲裁一方的欢迎,毋容置疑,肯定会有发展的空间。同时,随着第三方资助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进展和完善,资助机构合同可能会进一步细化,收费也更加趋于合理,使得整体运营成本更加可控、可接受。

来源: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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