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自然资源丰富,有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称,已探明矿物90多种,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储量丰富,是油气生产和出口大国。2020年,政府批准了“哈萨克斯坦2021-2025国家地质勘探规划”,为实现加大国内地质研究、增补矿产资源储备等目标,国家财政将实施拨款2000亿坚戈,并吸引约8000亿坚戈的私人投资,极大增强了矿业投资的吸引力。整体而言,哈国有着较好的矿业投资前景,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已有多个项目成功落地。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本篇为中篇。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主要是2017年实施的《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该法对于哈国矿产资源利用制度,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管理和调控程序,矿业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矿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及开展相关业务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矿业权类型
根据《宪法》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境内所有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依据、条件和范围授予矿产资源的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矿产资源利用权可以由几个人同时拥有,必须确立每个人的份额,才准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某矿产资源利用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类型,哈国矿业权证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 矿产地质调查许可证;
- 固体矿物勘查许可证;
- 固体矿物开采许可证;
- 常见矿物开采许可证;
- 地下空间利用许可证;
- 手工开采许可证。
(二)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1、根据《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哈国矿业权的取得形式包括两种,一是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二是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的签订主体一方是哈萨克斯主管机关,另一方是矿业权人。合同的强制性条款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类型;
(2)合同有效期;
(3)矿区范围;
(4)矿业权人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
(5)矿业权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6)哈国本地员工的比例;
(7)在复杂项目中,哈国本国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8)变更和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9)解决争端的程序;
(10)授予矿业权的其他条件。
2、投资者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利用权,也可以通过民法规定的交易形式受让矿业权(或是矿业权的份额),或者通过法人重组承继矿业权。
(三)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对于矿产资源勘查有效期限的规定如下:
1、对于不涉及复杂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其勘查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在勘查期内,矿业权人有权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初步勘查、评估以及勘探工作。为评估和勘探已发现的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可以延长一次勘查期,期限根据勘查项目的相关方案确定,一般最多延长3年。
2、对于涉及复杂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其勘查期为18年,其中包括:(1)初步勘查阶段,为期9年;(2)评估阶段,为期6年;(3)勘探阶段,为期3年。
《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生产期最长不得超过25年,大型矿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生产期最长不超过45年。
(四)矿业权的转让
根据《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利用权(或利用权份额)的转让可以依法转让。但以下情形禁止转让:
(1)固体矿物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在第一年内的;(2)矿产地质调查许可证;(3)手工开采许可证。
(五)矿业权人的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相关规定,矿业权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下:
(1)根据工作计划(补充工作计划),矿业权人应履行在矿区内按照规定的类型和工作条件完成年度勘探量的义务;
(2)矿业权人在生产期间有义务提供资金为哈萨克斯坦员工进行培训;
(3)矿业权人在生产期间应提供资金支持哈萨克斯坦领土研究、科学技术和开发工作;
(4)矿业权人有义务消除矿产资源利用的影响;
(5)在哈国境内开采期间,矿业权人有承担科学、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设计工作相关费用的义务;
(6)在开采期间,矿业权人应承担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的义务;
(7)矿业权人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程序;
(8)矿业权人在作业期间,应当履行环境安全义务和工业安全义务。
(六)矿业权终止及无效
1、《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分别规定了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及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终止及无效的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七)哈萨克斯坦国家优先权
根据《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对于战略性矿区享有优先权,具体体现在哈国对于新签订和先前签订的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享有优先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获得战略性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中的份额)的权利,以及优先购买与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的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其中,战略性矿区是指,石油地质储量超过5000万吨,天然气储量超过150亿立方米的矿区、位于哈萨克斯坦里海扇形地带的矿区以及含有铀矿的矿区。
《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规定了国家优先权的实施程序,具体如下:
1. 为了哈萨克斯坦的利益,国家优先权应当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通过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或依法成立的国有公司来行使。
2. 有关行使优先权的事宜应由主管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一并审议。优先权行使和通过的审议程序由主管机关确定。在审议国家优先权的实施问题时,个人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在提交后的3个月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在审议申请期间内,如果关于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中的份额)和/或获得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权利的转让价格条件或支付手续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将此变化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机关。此种情况下,申请的期限从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未通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根据最初申请中的转让的资格条件和支付手续进行审核。
3. 根据主管机关关于国家行使优先权的决定,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或国有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转让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中的份额)和/或获得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权利的主体提出谈判时间、谈判程序和国家优先权实施期限的建议。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或国有公司获取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中的份额)和/或获得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权利,应以不低于所提交申请书或者价格及支付条件变化通知中指定的价格和支付条件进行。
4. 如果转让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中的份额)和/或获得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权利是无偿的,或者将其注入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的,在实施国家优先权时,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关于评估的法律规定,以市场价格购买。如果在实施国家优先权时对价格有异议,申请人有权对评估的价格提起诉讼。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根据哈国2008年6月颁布实施的《关于批准实施进出口商品许可制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及2016年1月颁布实施的《贵金属法》,哈国对贵金属和宝石、含贵金属的商品、珠宝及其他产品的流通实施管制。《贵金属法》规定,哈国国家银行享有从矿产所有人处购买精炼黄金的优先权。另有条文规定,贵金属生产主体和因加工而成为精炼黄金所有人的人员,应向哈国国家银行提交精炼黄金生产和销售预测图表。
此外,哈国政府可能会对矿产品的出口制定临时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矿业公司出口专有权、禁止某些矿产出口、征收高额出口关税等。今年8月28日,哈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工业发展委员会副主席图拉尔·佐尔马甘贝托夫(Turar Zholmagambetov)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正在出台法令草案,仅授予部分煤炭开采和加工公司煤炭出口专有权,以避免中介公司购买便宜的市政煤炭后,再以高价向国外出售。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作者:
- 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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