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10月18日在北京举行。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其中,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包括将持续深化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合作,加大对“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支持,继续举办“一带一路”绿色创新大会,建设光伏产业对话交流机制和绿色低碳专家网络。随着全球持续探索和实践“碳中和”,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新能源相关产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本系列将结合笔者服务境外新能源投资和建设项目的经验,聚焦“一带一路”沿线热点国家新能源项目开发和建设法律政策,为有意“走出去”的新能源企业提供参考。
一、塞尔维亚新能源市场发展概况
为了实现能源转型,塞尔维亚制定了雄心勃勃的能源发展战略。政府编制了《能源安全白皮书》,为能源行业的发展确定长期和短期的解决方案,旨在实现能源安全、供应保障、建筑能效、能源转型以及到2050年实现脱碳的战略目标。在上述战略下,塞尔维亚将兴建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场、抽水蓄能电站,以及天然气发电站内、储能装置和制氢设置,以实现至204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49.6%的目标,并最终替代燃煤发电厂。塞尔维亚亦将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视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和新的增长模式,以实现强劲的经济增长。
目前,塞尔维亚拥有29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其中2350兆瓦是水力发电、其余是风电。为了取代其装机容量为4400兆瓦的燃煤电厂,塞尔维亚需要建设8000-10000兆瓦的风能、太阳能和水力发电厂。而为了到2050年实现脱碳的目标,还需要建设容量总共21000-220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和建设的需求和潜力巨大。除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塞尔维亚政府的能源发展计划中还包括实现输配电网的现代化、以及为增强电网的稳定性增加储能设施。
二、塞尔维亚可再生能源立法概况
塞尔维亚于2021年4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使用法》,该法是塞尔维亚第一部全面规范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旨在鼓励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该法引入了“消费者”(prosumer)概念和授予市场溢价权的拍卖模式,作为塞尔维亚的主要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计划,并2021年底通过了若干实施细则,对风电项目配额、市场溢价和上网电价的拍卖程序、市场溢价的 CfD 合同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然而,自2021年《可再生能源使用法》通过以来,主要利益相关方就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的部分规则(如平衡责任)产生了分歧,这一段时间内阻碍了新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实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3 年4月29日,《可再生能源利用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处理因输电系统容量不足而积压的连接输电系统申请、解决被担保的电力供应商[1]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平衡责任的问题,以及对授予市场溢价的拍卖程序、发电设施的允许装机容量以及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配电系统的连接等问题进行改革。以拍卖程序为例,此前由塞尔维亚能源署参与确定市场价格,而现在这一过程完全由塞尔维亚政府负责,政府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每兆瓦时电力的最高限价,比如根据塞尔维亚政府于2023年 6月初通过的决定,风电项目的最高限价为105 欧元/兆瓦时、太阳能项目的最高限价为90欧元/兆瓦时。
此外,塞尔维亚预计将在2023年年底通过《能源法》的修正案,这些修改包括进一步协调《能源法》与欧盟法规(尤其是欧盟第三和第四个能源一揽子计划[2])的关系、使生产电力的电力用户能够积极参与市场、引入“能源贫困”的概念以及所有用户同时拥有一份以上电力供应合同的权利、对电力聚合和储存进行详细规定等。
三、塞尔维亚新能源项目开发模式及融资
在塞尔维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和开发主要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投资及其相互的合作来拉动。Elektroprivreda Srbije (EPS)是塞尔维亚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主要职能是在该国投资、建设和运营电力项目。EPS主要通过自筹资金或通过从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获取融资。比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曾批准了一项3亿欧元的融资计划,资金将用于EPS改善其流动性状况。
近年来,塞尔维亚可再生能源领域得益政府出台的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私人投资方。随着《可再生能源使用法》的出台,塞尔维亚政府引入了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通过可再生能源三年计划,从可再生能源中获得1300兆瓦的新产能。2023年6月14日,塞尔维亚能源部发布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公开拍卖,以授予400兆瓦风电和50兆瓦太阳能项目的开发权。风电项目的最高限价为105欧元/兆瓦时,太阳能项目的最高限价为90欧元/兆瓦时。中标人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将以塞尔维亚政府于2021年11月通过的市场溢价契约模型为基础,在性质上属于差价合约[3]。
传统的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形式在当地和国际私人项目的融资中占主导地位。其他融资形式,如夹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几乎从未使用过,因为在塞尔维亚这类结构的交易并不发达。
四、塞尔维亚新能源项目建设主要法律规定
(一) 工程服务采购
根据《公共采购法》,公共项目必须经过公开招标程序采购EPC等服务。公开招标程序应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以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而私人项目项下的服务采购由私人投资方自行安排,对于此类采购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为项目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可能会对项目的采购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本地的私人项目,通常使用的工程承包合同基于《合同与侵权法》和《特别建筑规则》的规定,并根据承包商或雇主的具体要求调整。如果项目建设资金从外国银行筹集,或项目涉及国际承包商,可能会使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标准合同格式。与其他其他国家相比,FIDIC 合同在塞尔维亚的项目中使用并不广泛,其原因在于 FIDIC 合同与当地的承包实践不兼容,以及塞尔维亚承包商缺乏使用此类合同形式的经验。
(二) 承包商责任
《合同与侵权法》和《特别建筑规则》规定了承包商对以下缺陷承担消缺义务的责任:已完成工程和相关缺陷;由于工程中的错误而造成的设施缺陷;工程所用材料的缺陷;概念设计的疏漏而造成设施缺陷;雇主接收后十年内出现的工程的结构安全缺陷;雇主接收后十年内出现的施工地域缺陷。其中,后三项消缺责任无法通过合同排除或限制。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的赔偿责任限制,但可以规定适用责任上限的例外情形,此外,赔偿责任上限不得与实际损失金额明显不相称。
(三)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事件中排除承包商责任的条款通常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塞尔维亚法律没有对不可抗力做出明确定义。根据《特别建筑规则》,如果延误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雇主未能履行其义务造成的,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以下情形属于情况变化:自然事件(如火灾、洪水、地震、罕见的极端恶劣天气);公共当局决定采取的措施;项目文件中没有预见到的与地面或水文有关的情况;雇主延迟允许承包商进入工地;如果材料由雇主采购或由雇主指定的供应商交付,材料交付的延误;承包商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需要进行的不可预见的工程;工程超出约定合同价 10%以上。此外,《合同与侵权法》还规定,如果由于合同双方不承担责任的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义务,则所有合同义务将不复存在,条件是每一方都必须退还从其他方收到的所有相关款项。《合同和侵权行为法》还规定了“情势变更(困难)”制度,即如果在合同签署后,情况发生变化,以至于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该合同可终止或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修改。
(四)建筑节能
值得注意的是,塞尔维亚议会于2023年8月通过了《规划和建设法修正案》,引入了一系列预计将对建筑业、城市规划和能源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比如,修正案要求所有建筑必须获得强制性能源证书,这些证书将作为建筑能效和环境影响的证明,并作为日后出售需满足的强制性要求,现有商业建筑的业主同样有义务在修正案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为建筑获得能源证书;修正案的另一项重要新增内容是要求在所有新建建筑和停车场强制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促进电动交通、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1] 目前是指Elektroprivreda Srbije(EPS),EPS是由塞尔维亚政府全资拥有的股份制电力公司,是塞尔维亚最大的企业。
[2] 欧盟第三能源一揽子计划是欧盟内部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的一揽子立法计划,其目的是进一步开放欧盟的天然气和电力市场,该计划于2009年9月3日生效;欧盟第四能源一揽子于2019年6月通过,该计划引入了新的电力市场规则,以满足消费者对安全、可持续、具竞争力和负担得起的能源的需求,并吸引投资。
[3] 在差价合约机制下,履约价格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以反映特定发电技术投资成本。当同期市场参考电价低于差价合约约定的履约价格时,发电商可以就差额部分从购电方收取补偿金额,反之须向购电方支付超出的差价。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戴安微,高级合伙人,杭州办公室,业务领域:境外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自然资源,跨境争议解决;联系方式 :daianwei@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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