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法律实务之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发布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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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投资并购是矿业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是矿业企业进行资本投资和资源整合的一种有效方式。矿业投资并购中的前期准备、初步洽谈、尽职调查、交易谈判、签订协议、并购交割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和保障。为帮助矿业企业有效开展投资并购活动,笔者针对矿业投资并购中的重点问题和常见法律风险,从并购模式、并购流程、矿业权尽调、矿山项目尽调、项目公司尽调、交易合同等方面撰写系列实务文章,供读者参考。

矿业公司股权并购交易中,为了充分了解矿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投资者要根据交易情况对矿业公司进行法律、业务、财务等尽职调查,以尽可能地掌握矿业公司真实情况,发现既有及潜在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隐性成本。一般而言,矿业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从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业务、公司治理、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税务、劳动用工以及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调查,披露事实并揭示风险,为投资方决策提供依据。

一、矿业公司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投资方进行矿业公司股权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并继续进行经营。因此,对矿业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首先要核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以确认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以及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因历史问题而影响后续的经营活动。

该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依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核查以下内容:一是公司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审查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档案、营业执照等。二是公司是否有效存续,重点审查企业年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三是历次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点审查变更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二)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对于公司组织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从尽职调查的角度而言,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查应围绕“股东资格、股东出资、股权变动”三个方面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股东资格问题。需重点关注矿业公司股东是否适格,即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禁止或限制性情形。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是股东出资问题。需重点核查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形式是否合法、相关决议文件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等情况。

三是股权转让合法性问题。需重点关注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四是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是否质押、是否涉诉或被冻结;股权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工会持股及其他社团持股等情形;股东与矿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回购条款;股东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情形等。

五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一般会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尽职调查范围,但调查内容相对简单,仅包括工商信息、征信报告、涉诉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公司经营业务

尽职调查中一般要根据矿业公司的访谈情况、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对矿业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矿业公司经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若公司经营业务不符合产业政策,则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安全生产许可、银行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此外,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还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需要依法关闭。

二是矿业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合法。从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而言,公司经营合法性调查的核心在于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许可,是否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经营,以及该等许可在后续的营业执照期限内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能够持续获得。实践中,矿业企业常见的违规经营情形主要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规模生产;安全、环保手续不全;矿业权等相关许可过期未延续等。

(四)公司治理

所谓公司治理,其功能在于通过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制度,对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进行配置,防止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该部分的调查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公司现有的组织管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二是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历次变更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备案。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市场主体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公司的董监高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在对矿业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查时,需要根据该规定核查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具有任职资格。

(五)公司的主要资产

公司的主要资产关系到公司股权的估值问题,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矿山企业的核心资产就是矿业权,它是矿业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矿业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中,通常会把矿业权尽职调查作为单独部分进行调查。除了矿业权之外,矿山企业的主要资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土地、房产、主要生产设备以及车辆等。对于上述资产的核查需围绕“权属”和“使用”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重点审查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地情形。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需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等);

二是自建房屋是否合法。就矿山企业而言,其自建房屋多是由于矿山建设而形成的,对于该部分房屋而言要重点审查建设手续是否合法、齐全,是否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若未取得权属证书,则还需关注将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是否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而被拆除的风险。

三是生产设备、车辆等其他资产的权属问题。重点审查相应资产是否依法取得了所有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瑕疵或者争议。

(六)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直接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指标,在尽职调查中通常结合矿业公司的各类合同及财务报表,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的银行贷款,主要审查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二是公司正在履行、尚未履行以及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主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以及是否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本次交易的合同条款。三是公司是否存在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如因安全、环保、劳动用工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因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债务等。四是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审查担保原因、担保期限以及是否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手续等。五是公司重大债权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债权依据文件的合法性、债权是否有相应担保以及是否办理了担保登记、债务人偿还情况及是否具有继续偿还能力等。

(七)公司的税务情况

在矿业公司股权并购中,投资者对于公司的税务情况一般会通过财务尽职调查或者税务专项尽职调查进行核查,虽然公司的税务情况也是法律尽职调查的构成要素之一,但由于专业所限,法律尽职调查并不会对税务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核查,而是针对已披露的涉税事项进行法律判断。税务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政府政策文件、批复、证明等,以及该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公司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除此上述内容之外,对矿业公司的尽职调查一般还包括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对外投资、财务情况、劳动用工以及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内容,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和阐述。在具体尽调项目中,尽职调查的内容及侧重点还需要根据投资方的需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途径与方法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内容复杂、种类繁多,需要采取多种途径与方法,去收集、掌握目标公司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并通过对资料信息的梳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途径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公开资料的收集与核查。在投资方确定尽调对象即目标公司后,律师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为后续制作“尽职调查请清单”以及与目标公司提供资料进行对比核查做好准备。

二是向目标公司收集资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根据投资者的初步意向以及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制作“尽职调查请清单”,并将其发送给目标公司,要求其按照清单收集准备相应资料。

三是访谈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律师在仔细梳理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应根据资料反映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制作“访谈清单”以用于对目标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的现场访谈。一般而言,现场访谈会根据需要尽可能多地访谈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人员,一方面是为了对访谈内容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加全面、多角度地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是走访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为了核实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律师通常会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走访查询。如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复制公司的工商档案;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公司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目标公司矿业权是否处于“三区三线”等矿产开发限制或禁止区域等。

五是现场考察。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公司的办公场所、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矿产资源勘探或开采现场、矿产品生产线、矿山周围环境状况、排污情况等,都可以通过现场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调查。

六是由目标公司出具“声明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目标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目标公司按照“尽职调查请清单”提供的资料难免会有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无法通过现有资料进行核实,且穷尽当前可能手段仍无法确认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就需要通过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出具声明、承诺等书面文件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矿业公司尽调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目标是发现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和决策。就矿业公司股权并购而言,在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调的基础上,需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标的股权被限制交易的风险。在股权并购中,标的股权能够依法转让是整个交易行为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关注标的股权状况,核查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股权交易的情形。如标的股权被质押时,除质权人同意外,该股权依法不能转让。虽然司法实践中,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其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实际上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即使转让合同有效也无法实现投资方的交易目的。除此之外,部分矿业公司在设立之初为了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和各方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在公司章程中针对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公司重大事项设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投资方仅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形下,这种“一票否决条款”不但可能会对收购计划造成阻碍,在收购完成后还可能会影响投资方对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鉴于此,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该类问题,我们一般会建议投资方要求股东采取清偿债务、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清除标的股权本身的瑕疵,并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加以明确约定。此外,为了避免标的股权存在未经披露的潜在瑕疵,通常还要在交易文件中由出让股东对此问题做出保证或承诺。

二是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尽职调查中应通过查阅出资缴付凭证、验资报告、非货币财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重点核查转让方是否存在以非法定资产出资、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转移权属、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情形。若存在,则还应进一步核查存在出资瑕疵的具体原因,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建议,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转移权属的情形下,可建议投资方要求股东在交易之前完成相关资产的权属转移,若权属转移存在法律障碍,则需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

三是公司存在潜在债务的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并不影响目标公司对原有债务的承担,因此,目标公司的重大债务往往是股权收购的“陷阱”之所在。因此,尽职调查中不但要重点关注公司和股东已披露的现有债务,还要进一步核查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具体包括隐性债务(已存在但未经披露的债务)和或有债务(因目标公司现有的交易或事项导致未来可能发生的负债)。而对于目标公司潜在债务的核查,除了依据合同和财务资料尽可能查找相关线索外,还应与财务尽调人员进行密切配合,借助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协同工作发现潜在问题。此外,鉴于法律尽职调查手段的局限性及潜在债务的隐蔽性,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一般很难通过尽职调查得以完全揭露,此时,我们通常会建议投资方在交易文件中设置股东陈述与保证条款、潜在债务赔偿条款、股东或第三方担保条款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相应风险。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吴永高,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 孔得安,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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