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二、商救济进五局函〔2023〕49号
关于发放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调查问卷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6号公告,决定开启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再调查程序。根据该案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将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进行再调查,现就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问卷分为《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见附件)。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http://trb.mofcom.gov.cn)下载调查问卷。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相应问卷。
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要求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填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应当按要求填写《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各利害关系方应自本问卷发出之日起14日之内,按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答卷电子版本,并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各利害关系方在本次问卷发放或答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0086-10-65197589、65198137
附件: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docx
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docx
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docx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11月9日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三、美国对硅锰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1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对进口自中国和乌克兰的硅锰(Silicomanganese)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4年1月11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02.30.0000项下的产品及7202.99.5040项下的部分产品。
1993年1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乌克兰的硅锰发起反倾销调查。1994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暂停对乌克兰硅锰的反倾销调查。1994年12月22日,美国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01年2月16日,第一次日落复审后,美国商务部延长了对中国硅锰的征税期限并暂停对乌克兰硅锰的反倾销调查。2001年9月17日,美国开始正式对乌克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并分别于2006年9月14日、2012年11月8日和2018年12月12日,三次延长了征税期限。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1/01/2023-24101/initiation-of-five-year-sunset-reviews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