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2020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阿联酋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16位。2020年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IMD世界竞争力排名》中,阿联酋排名第9位,领先于美国,成为中东非洲地区唯一进入前10位的国家。阿联酋以其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令人称羡的发展速度、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和辐射周边的区位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成为中国企业投资创业的乐土,投资阿联酋时,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以下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一、投资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和财政部。2019年1月,阿联酋内阁批复成立外国直接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阿经济部。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为国家相关外资政策提出建议,规划首要任务、计划方案,并在提交内阁后负责后续落实;建立涵盖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综合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提交相关部门;简化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注册及办法许可手续,进行监管和后续跟踪评估。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2018年10月,阿联酋公布新修订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其最大亮点是在部分领域突破本国资本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的规定。
2019年,阿联酋公布允许外资100%持股的行业(正面清单),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的122项主要和附属经济活动,同时另有一份负面清单圈定保护领域。其余不包括在正负清单内的行业,在地方政府的要求或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下,阿联酋政府可以批准外资进入。
2020年新《商业公司法》的出台取代了该《外国直接投资法》。
2021年5月,阿布扎比经济局和迪拜经济局分别发布允许外资全部或部分参与的经济活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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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行业投资规定
(一)投资银行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中央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阿设代表处、全资子行或分行,并不限制外资银行在阿申请全商业银行牌照。但阿央行对外资银行网络拓展和准入极为审慎,对外资银行颁发全商业银行牌照十分谨慎。目前尚无中资银行取得全商业银行牌照。
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代表处禁止开展以下商业活动:接受存款(无论以任何形式);为客户开设任何种类的账户;开展或参加任何类型的正常银行业务,例如出具保函、开信用证等;进行外币、证券和金属交易。
2017年,阿联酋央行完成制定了银行就业本地化管理的新政策和系统,对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的银行提出新的本地化要求,由之前的指标性(本地化率年增长4%)管理转向积分制管理,自2018年起正式实施。
(二)投资保险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制定有较为完善的保险法,条款明确。法院负责监督保险赔款的到位和分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以及欧盟和美国的呼吁,为促进阿联酋保险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阿联酋经贸部自2005年初起有条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阿联酋开展保险业务。
在双边协议的基础上,或在多边自由贸易框架内,阿在对外开放保险业的同时还将制定一些与保险服务有关的补充规定。其中的主要条件包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联酋以前必须经过国际权威机构的评估认可;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在注册成立当地分公司后才可以经营寿险和保值增值产品;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第一年内,其阿联酋籍雇员必须达到1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5%,在第四年内实现阿联酋雇员占1/4以上等等。
(三)金融业监管规定
阿联酋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阿联酋中央银行、阿联酋证券及商品管理局和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
2014年1月新推出了对货币兑换业务的监管规定,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对本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等提出了要求。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主体为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近年来,DFSA监管的主要变化趋势为:加强对商业经营的管控力度,减少监管政策中的“灰色领域”;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相关规定和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政策管控,尤其对外国基金的投资政策管控;强化各金融机构对DFSA的汇报机制;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四、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7类: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
(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3)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5)非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6)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