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_贸法通

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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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日本,外观设计被称为“意匠”。日本的《意匠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即该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利用和量产;

2. 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

3. 创造性,即该外观设计并不是通过容易的创作即可得到的。

由此可见,日本对于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那么,在获得外观设计的授权之后,就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而言,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如何?这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日本法院对授权外观设计与相应的对比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的案例来获知一二。

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来浅析日本在侵权和无效程序中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进行判断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二、饮料容器侵权案(判决书编号:1377866)

(一)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

1、授权外观设计的视图(其中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

2、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二)涉案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对比

1、所涉及的产品

均为"饮料容器"。

2、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用途和功能

两者所涉及到的局部均位于饮料容器底部的中心。当饮料容器的直径设定为100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宽度约为60,高度约为51,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宽度约为57,高度约为48。两者局部的用途和功能均为:用作为在饮料容器底部中心处的隆起部分。     

3、 两者局部的形状对比

(1)共同点

  • 整体上呈山形隆起,围绕容器的纵向轴线形成回转体。
  • 在俯视图中,山体表面上具有呈放射状的脊。
  • 宽度和高度之比约为6:5。    

(2)差异点

  • 关于山体表面,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呈朝向山顶的曲率变大的凸形曲线,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则呈朝向山顶的曲率变大的凸形曲线并且在底部形成小的凹形曲线。
  • 关于回转体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从容器底部水平面的位置急剧隆起,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则是从底部缓和地升起。
  • 关于回转体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回转体在前视图中具有尖顶,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回转体在前视图中具有圆顶。
  • 关于回转体的三维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形状像松果,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形状像郁金香帽。
  • 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包括12条脊,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包括7条脊。
  • 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一直延伸到回转体的底部,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脊没有到达回转体的底部。
  • 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的截面形状是顶角为钝角的等腰三角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脊的截面形状是半圆形。
  • 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的高度和宽度向山顶逐渐减小,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脊的高度和宽度向山顶保持不变 (只是在山顶处,七条脊合并)。
  • 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在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中,12条脊之间没有空隙,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7条脊在俯视图中以约51度的角度均匀间隔开,显露出山体表面。
  • 关于局部的水平截面形状,在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从山顶到山脚的位置处都呈现为规则的星形十二边形,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在靠近回转体山顶的部分处呈现为小的规则圆,在其下方的部分处呈现在规则圆的圆周上以相等的间隔排列的七个半圆,而在回转体底部的部分处则呈现为大的规则圆。

4、相似性的判定     

(1)所涉及的产品

两者局部所涉及的产品相同。

(2)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用途和功能

两者局部的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

(3)具体形状

  • 共同点

共同点(A)和(B)是该产品领域中极为常见的形状,并不是这两个局部所特有的,所以它们对判断两个局部的相似性影响不大。

关于共同点(C),虽然其给人带来了轻微的视觉上的共同感,但由于差异点(a)和(b)的存在,共同点(C)对两个设计的相似性判断的影响很小。

  • 差异点    

差异点(a)至(d)使两个局部的山体表面形状给人带来了视觉上的差异感,并对两个局部的形状的相似性判断有很大影响。

差异点(e)和(i)容易给人留下不同的印象,因为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在整个山体表面上都分布着脊,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山体表面中,只有部分表面分布有脊,从而显露出很多山体表面。这对判断两个局部的形状的相似性有很大影响。

差异点(g)至(i)导致了差异点(j)的产生,该差异点对两个局部的形状的相似性判定有很大影响。    

5、结论

根据对两个局部的具体形状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评价,可以得出两个局部的形状不相似的结论,因为如上所述,共同点对相似性判断影响很小,而差异点对相似性判断影响较大。因此,两个局部不相似。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

三、鱼饵无效案(判决书编号:1335204)

(一)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

1、授权外观设计的视图(其中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所其边界)

2、 对比设计的照片

(二)涉案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的对比

1、所涉及的产品

均为"钓鱼用的鱼饵"。

2、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用途和功能

(1)用途和功能

两个局部都是用于活动地连接鱼钩,用途和功能相同。

(2) 位置、尺寸和范围

  • 位置

两个局部在正面视图中都是位于从中心偏向鱼饵头部的位置,位置相同。

  • 尺寸和范围

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在水平方向上的尺寸约为鱼饵体的长度的八分之一,在横向方向上的尺寸与鱼饵体的宽度基本相同,在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鱼饵体的厚度基本相同。

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在水平方向上的尺寸约为鱼饵体的长度的十五分之一,在横向方向上的尺寸约为鱼饵体的宽度的五分之一,在厚度方向上的尺寸约为鱼饵体的厚度的二分之一。

经过这些对比可以得知,与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相比,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较小,并且在鱼饵体中所占的范围要小得多。换言之,两者在尺寸和范围方面的区别较大

3、两个局部的形状对比

(1)共同点

参考涉案外观设计的视图,在正面视图中,两个局部的鱼饵体表面部分的纵向尺寸和横向尺寸的比例约为1:1.7。

参考涉案外观设计的视图,在左侧视图中(针对对比设计,可以参考其A-A截面图),两个局部的鱼饵体表面部分大体上从鱼饵体向右弯曲。

关于钩眼部分,两个局部的钩眼部分都包括弯曲的轮廓线,该轮廓线以两个端部为基点而竖立于鱼饵体表面部中心处的一条棱线处。

(2)差异点

参考涉案外观设计的视图,关于鱼饵体表面部分在左侧视图中所体现的具体弯曲形态,两个局部的弯曲程度不同。

参考涉案外观设计的视图,关于鱼饵体表面部分在俯视图和仰视图中体现的具体弯曲形态,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鱼饵体表面部分呈凹弧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的鱼饵体表面部分几乎呈直线状。

关于鱼饵体表面部的整体形态,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整体上马鞍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整体上则呈筒状。

参考涉案外观设计的视图,关于钩眼部分在俯视图中的基本构造,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呈抛物线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则呈U形。事实上,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的U形结构与鱼饵体表面之间还通过一连接部相连,该连接部与该U形结构涂覆有相同的涂料,给人以视觉上的一体感,从而导致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更接近于D形。

4、相似性的判定

(1)所涉及的产品

两个局部所涉及的产品相同。

(2)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用途和功能

两个局部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然而,两个局部的位置、尺寸和范围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两个局部的位置都位于鱼饵的中央靠近头部位置,是相同的。然而,在涉案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若干外观设计中都公开了处于这样的位置的鱼饵钩部。从这些在先设计的存在来看,很难说鱼饵钩部的位置,也就是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在整体产品中所在的位置具有特别之处,因此即使包括钩眼部分在内的两个局部在鱼饵中的位置相同,也不会影响对相似性的判定。

另一方面,从上文针对两个局部的尺寸和范围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整体产品,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与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相比较小且所占范围要小得多。两个局部的尺寸及占整体产品的范围的差异并非寻常范围内的差异,而是会对相似性判断产生较大的影响。

(3)具体形状

  • 共同点

共同点(A)至共同点(C)是现有技术中寻常的外观设计,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较小。

  • 差异点

关于差异点(a),针对鱼饵体表面部分在侧视图中所体现的具体弯曲形态,虽然两个局部的弯曲程度不同,但该不同程度的弯曲并不显眼,并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重点关注,因此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较小。

关于差异点(b),其涉及鱼饵体表面部分在俯视图和仰视图中所体现的具体弯曲形态,其中,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该部分呈凹弧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的该部分呈几乎直线状。该差异点与差异点(c)相辅相成,即通过观察鱼饵体表面部的整体形态可以发现,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该部分呈马鞍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的该部分则呈筒状。这两个差异点是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差异点,这两者中的任一者都会对相似性判断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于差异点(d),其涉及的是钩眼部分在俯视图中的基本构造。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该部分呈抛物线状,对比设计的相应局部的该部分则呈U形、或者说D形。这两种形状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视觉体验,结合上面的与钩眼部分相接的鱼饵体表面部分中存在的差异点(b)与差异点(c),差异点(d)会构成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差异点。因此,差异点(d)会对相似性判断产生较大的影响。

5、 结论

关于两个局部的位置、尺寸和范围,两个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一致,但该位置并不特别,因此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不大,而尺寸和范围的差异点则大到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对相似性的判断影响较大。关于两个局部的具体形状,共同点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较小,而差异点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较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两个局部不相似。

四、结论

通过针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获知,在日本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比对的实践中,判定两个局部外观设计相似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 两个局部所涉及的整体产品相同或相似;2. 两个局部本身的用途、功能相同或相似;3. 两个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尺寸和范围相同,或者说虽然不同,但在相关技术领域中是常见的设置;4. 两个局部本身的形状相同或相似。

其中,针对两个局部本身的形状的分析较为重要,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例如,可以通过分析两个局部的基本构造(整体形状、重要组成要素等)和具体构造(整体形状的细节部分、重要组成要素的细节部分等)来得出结论。

在整个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评价每个共同点或差异点是否是现有的、以及其对消费者带来的视觉影响的大小,由此判断该共同点或差异点对相似性判定所带来的影响的大小。最后,通过比较和分析共同点和差异点对相似性判断所带来的影响的大小,得出两个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结论。

来源:贸促专商

作者:李早阳,专利代理师,擅长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及制造、机械加工工艺及设备、运输工具及发动机等领域专利代理业务;邮箱:lizy@ccpit-paten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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