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之调解制度概览_贸法通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之调解制度概览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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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与中国自贸区的发展越来越深入,中国与世界多国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和合作、知识产权交流与保护等方面的交流愈加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国际间的民商事往来对涉外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更倾向多元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是“调解+仲裁或诉讼”。通过国际商事调解这一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提升纠纷解决效率,而且能促进矛盾解决,有利于缓和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冲突,从而有利于各国更好更长远地开展合作。

本文将主要围绕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展开论述,主要分为调解机构现状、调解规则、调解协议效力和调解示范条款四个方面。

 一、调解机构现状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机制中的重要部分,被各国纳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是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此外,杭州、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各地纷纷开始探索和实践涉外商事调解机制。以上海为例,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进行对接,将涉外商事纠纷交由外籍调解员调解。

 二、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已经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新加坡调解公约》已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韩国、印度在内的56个签约国。《新加坡调解公约》使得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新加坡调解公约》成员国之间跨境执行成为可能,将有力促进调解在解决国际经贸商事争议中的作用。但是,《新加坡调解公约》我国虽已签署,但尚未通过全国人大批准,依照该公约达成的商事纠纷调解协议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尚无依据。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制定商事调解专门法,但2023年1月1日,《在线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团体标准(T/CCPITCSC 108-2022)开始实施,该标准是由杭州市贸促会提出,联合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共同起草并对外发布,填补了国内外在线商事调解领域的标准化空白。

 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商事调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因调解协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调解协议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 经法院主持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对于经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我国可以通过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对其进行跨国执行,但由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比例还不够高,因此这也并不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 经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的相关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包括我国在内,共有5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后,就可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得到较为普遍的执行。

3. 经商事调解组织机构主持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此种模式下所形成的商事和解协议属于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类和解协议可以转化为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或者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得到执行,但这都没有对和解协议的执行力予以确认。[1]

 四、经由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的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通过【公证机构】进行确认出具公证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名称】提通过仲裁解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综上,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而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中相关企业/个人可以考虑首选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在调解中通过减少分歧、求同存异等价值理念平息争议,维系各方作为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关系。

注释: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冯颖智,高级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与风险投资,外商投资,诉讼与仲裁;fengyingzhi@jtn.com
  • 蔡闻婷,上海办公室,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与风险投资,外商投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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