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军,朱芳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及办理流程_贸法通

陈志军,朱芳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及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3-12-28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陈志军,朱芳德。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本文旨在介绍《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及具体办理流程,另简要介绍了台湾地区两岸文书制度化的查验证机制。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国际条约(目前有125个缔约国),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使领馆的领事认证。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

一、什么是《公约》

《公约》主要为简化和加速跨国认证流程、减少相关官方认证程序而制定,方便各国互相承认公证书,其作用在于确保缔约国认可并接受经过认证公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程序,由文书出具国签发机构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替代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2023年3月8日,中国大陆加入《公约》,并于同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大陆及其他未对中国大陆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公约》生效后,中国大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之间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因印度对中国大陆加入《公约》提出异议,意味着中国大陆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也就是说,中国大陆与非缔约国或者印度之间仍沿用出具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程序。

二、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签发机构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通常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的缔约国使用,不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亦称为“海牙认证”。

相较于领事认证程序,办理附加证明书可以提高认证效率、适用范围也更为广泛,认证费用也节省了不少。

三、海牙认证流程

英国和葡萄牙在加入《公约》时,已将其适用范围分别扩大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因此,《公约》分别于1965年4月25日和1969年2月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原来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约》继续适用。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办理海牙认证的流程基本一致,即准备认证材料→ 公证员/公证人公证→ 签发机构认证→ 领取认证文件,主要差异为负责办理海牙认证的签发机构不同:

四、《公约》规定的公文书范围及办理时限

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文书;(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但本公约不适用于:(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除《公约》规定外,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发机构对于可以接受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范围及办理时限说明如下:

五、海牙认证的注意事项

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公约》的成员,但根据中国大陆加入《公约》保留声明,中国大陆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之间不适用《公约》,即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依靠指定转递机构,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相对更便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此外,台湾地区没有加入《公约》。因此,台湾地区签发的公文书不能直接通过海牙认证在海外使用,而是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后才能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文书流转现行做法不受影响,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受托办理两岸文书验证事项,为办理此项业务,海基会于1993年4月与中国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并于同年5月29日生效实施,双方同意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验,建立两岸文书制度化查验证机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5]:

综上,《公约》的生效,将极大地便利、简化中国与对中国加入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但对于非缔约国或者对中国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公文书流转程序不变。

扫描二维码可查看附件:办理或代办附加证明书的机构(截至2023年10月18日)

[注] 

[1] 海牙国际私法协会:https://www.hcch.net/en/states/hcch-members/details1/?sid=30

[2] 中国领事服务网于2023年10月18日公布的信息: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cjwd/

[3] 香港司法机构网于2023年8月22日的公布信息: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apostille.html?#1

[4] 澳门政府入口网站于2023年4月3日的公布信息: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62/ps-1062a/

[5]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2021年1月27日公布信息:https://www.sef.org.tw/category-1-17#A

作者:

  • 陈志军,律师,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 朱芳德,律师,上海办公室,资本市场部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延伸阅读:罗兰:《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 在俄罗斯注册法律实体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侯陆军、黄子勤:涉外法律文书跨境流转的福音——评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