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设立公司(四)
发布日期: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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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两种形式的公司: “合资会社”和“合名会社”

1. “合资会社”类似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是由经营企业的承担无限责任的社员+出资的有限责任的社员组成的一个出钱一个出力的模式,出力(也会出少部分资金)的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不经营并承担有限责任。

“合资会社”至少需要两名出资者。虽然初期设立公司的费用很低,公司也没有义务公告决算书,但是经营公司的社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现实中这种形式的公司不多,私募基金采用这种形式的相对比较普遍。

2. “合名会社”的出资者均是无限责任的社员,所有社员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注重每个社员的个性,每个社员都拥有“业务执行权”及“代表权”,但是如果要修改章程或转让股份,则需要其他全体社员的同意。“合名会社”的所有社员要承担无限责任、也无法上市。

上述两种形式的公司,由于对社员来说可能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笔者更推荐社会认知度更高且风险小的“株式会社”或“合同会社”。

来源: 中日两国律师贾晓海

作者:贾晓海,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范围:为中国企业赴日投资并购提供全程服务、中日涉外继承及婚姻、日本移民及签证、国际诉讼及仲裁、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收购日本企业的信息、中日足球青训、中日商务合作等;WeChat:jiaxiaohai1026

延伸阅读:在日本设立公司(三)

《在日本设立公司(二)》

《在日本设立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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