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明、阮东辉:数个中国企业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VL)_贸法通

蔡开明、阮东辉:数个中国企业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VL)

发布日期:2024-01-15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美东时间2023年12月1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将13个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VL),列入理由是:BIS无法验证实体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最终用途检查确定受EAR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EAR的规定以及我们以往的业务实践,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受EAR管制物项的交易的实体被列入UVL清单主要原因包括如下三类:

(1)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或具有合法性,或者无法判断最终用途;

(2)BIS启动了最终用户核实程序,但根据出口申报文件中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查到该实体的存在或取得联系;或

(3)BIS向东道国政府机构请求要求其进行最终用户核查或请求东道国政府机构提供某些文件,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回复或拒绝该请求、或者拒绝将该等请求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此次UVL名单具体如下,中文仅供参考,应以官方英文为判断标准:

一、 影响分析

UVL清单虽然与实体清单同属于美国商务部BIS管理的出口管制“黑名单”,从规则本身层面看,UVL清单的对交易的限制范围要小于实体清单的限制。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企业的风险管控策略各不相同,特别在当前中美局势下,部分企业可能会对UVL清单内主体采取“过度合规”的举措,对UVL清单内的主体实施超越法律边界的合规要求,从而对UVL清单内主体的其他非受限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二者限制措施对比具体如下:

由此可知,根据EAR规则,如果相关主体被列入UVL,其仍有可能进口一些此前无需许可证的敏感度较低的EAR管辖的物项,但需要签署“UVL”声明。对于此前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口的物项,该等主体被列入UVL后许可证申请相较于实体清单内主体适用的“推定拒绝”政策,仍较为宽松,但仍有一定概率被拒绝许可证的申请。而一旦UVL内主体被追加列入实体清单,则其基本难以进口任何EAR管制的管制物项。

需要提醒企业界注意的是,根据2022年10月发布的新规则,若存在以下情况,被列入UVL清单的主体可被列入实体清单:

(1)阻止BIS访问。拒绝提供有关拟检查物项或交易各方的信息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前述行为具体表现包括:明确拒绝同意进行核查;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采取拖延或回避行为,有效地阻止核查的发生或使核查不准确或无用。即使相关主体未明确拒绝,但该主体的行为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和有用的核查之间存在关联;或

(2)东道国政府持续缺乏合作[1],无法安排和协助完成对UVL名单上所列实体的最终用途核查,引起足够的担忧使ERC认为,对涉及该等交易方的出口、转口或转让(国内)的事先审查以及可能施加的许可证条件或许可证拒绝可以增强BIS预防EAR违规的能力。

二、合规建议

如相关主体被列入UVL,我们建议相关主体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1)与公司所在地商务局/商委建立联系,了解自身被列入UVL清单的具体原因,并在移除过程中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2)排查本公司/本单位获得/使用/销售的受EAR管制物项:

  • (a)获得范围,特别是需要申请许可证才能得以进口的敏感物项;

  • (b)需要许可证获得物项当前所在位置;

  • (c)当前来源,自美国进口、自其他国家进口还是来自国内转售;

  • (d)ECCN/EAR99编码;

  • (e)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是否存在敏感用途、用户;

  • (f)依赖程度,是否可寻求替代来源,对业务的影响;合规管理情况,是否有合规体系、是否有违反EAR的行为等。

(3)基于前述排查情况根据实情发布公开声明,点明UVL下相关限制措施的有限性,避免合作伙伴过度合规,特别是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单位),应考虑尽快就该事件发布声明。

(4)对必要且当前难以替代的EAR管制物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研判是否可签署UVL声明,以及是否可能配合后续潜在的美国商务部的检查工作。根据EAR规定,“UVL声明”在格式和内容要求如下:

  • (a)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需要该主体内具有足够权威的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

  • (b)内容需要包括做出该声明的主体名称、完整的地址(包括送货地址、公司地址和最终用户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如有)、签署人姓名和头衔;

  • (c)同意不将美国管制物项用于EAR禁止的用途、或再出口、转移(国内)至EAR禁止的目的地或用户;

  • (d)说明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

  • (e)同意配合美国商务部BIS对过去5年涉及的管制物项交易的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同意配合美国商务部对过去5年涉及的管制物项交易开展包括事后核实工作(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在内的最终用途审查,并提供关于管制物项处置情况的全部信息;并提供关于处理相关管制物项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

  • (f)同意提供UVL声明副本,以及根据EAR第762节保留的相关交易记录;

  • (g)证明UVL声明签署人拥有足够的权利管束该UVL清单内主体。

(5)综合研判是否向BIS申请自UVL中移除,如判断自身不存在违规行为仅由于东道国政府被BIS认为未充分配合其最终用户核查导致自身被列入UVL,则建议尽早启动移除申请工作,避免损失的不必要扩大。实践中,根据2022年BIS官员在年会中的披露,自2021年1月1日BIS完成的涉及66个国家的1737项最终用途检查,其中仅有1/4为不利结果,而在每年BIS将数十上百家主体列入实体清单的同时,一般仅有个位数的主体得以移除。由此可见二清单的移除难度差异巨大,因此如相关主体经过排查后判断其被列入UVL清单可能主要是由于东道国政府被BIS政府认为未充分配合其开展最终用户核查,则建议该等主体尽早向BIS申请移除,避免被列入实体清单后扩大损失,同时增加移除困难。

若经判断,决定启动UVL清单移除工作,就中国企业的UVL清单移除工作而言,BIS的核查活动具有跨法域的特点,因此相关移除工作还需与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注意遵守中国法下相关要求。具体而言在中国法下,主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商务部《关于企事业单位接受现场访问或审查的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接受外国政府代表进行与出口管制相关的现场访问或审查需要中国商务部的同意。

(2)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向境外实体(特别是外国执法或司法机关)提供(展示)存储在中国的数据(特别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个人信息、国家秘密等),需要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合规管理或监管程序程序。

就BIS最终用户核查而言,该核查是一项兼顾出口管制物项交易事实和核查具体应对操作的系统性工作。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企业本身无违规事实、涉及敏感的管制物项交易较少且以往合规基础较好,则在实地核查中较为轻松,反之则更加困难。不过即使企业有较好的事实基础,实地核查中也需要注意文件和事实筹备、展示及沟通的技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特别是,在BIS核查中主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如企业未能充分澄清BIS疑问之处,可能会被要求追加证据资料,如提供的文件资料互相存在冲突之处,企业可能被认为隐瞒或伪造证据,而被认定不配合审查。

(2)实地核查是BIS最终用户核查的核心手段,这一过程中BIS官员可能会随机开展以下工作,以印证移除申请中的主张/证据资料或其他被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如相关信息存在冲突,企业也可能被认为隐瞒或伪造证据,从而认定不配合审查:

  • (a)指定相关部门员工开展访谈;

  • (b)就管制物项、采购/生产/销售等交易细节问题进行问询;就相关证据资料依据的基础文件、系统、场地等进行对照;

  • (c)查看确认企业仓库、生产线、办公区域等区域。

注释:

[1] 如果因相关实体所在东道国政府不作为或者不配合最终用途核查,导致BIS因未能进行最终用途核查而将该实体列入UVL清单的60天内,BIS仍因前述原因未能进行最终用途的核查,BIS将启动程序将相关实体加入“实体清单”。

作者:

特别声明: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