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内容解读
1.《通胀削减法案》颁布
据2021年美国能源部、国防部、商务部、国务院四部门联合组建的联邦先进电池联盟(FCAB)发布的《2021-2030美国锂电池国家蓝图》(National Blueprint for Lithium Batteries)中的数据,在锂电池上游供应链当中,中国占据负极42%份额,正极65%,电解液65%,隔膜43%。这些是截至2021年3月的数据,最近数据更新为70%的负极,85%的正极,66%的隔膜和62%的电解液。在此背景下,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及相关指导意见陆续出台。
2022年8月16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总价值7400亿美元的《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也称H.R.5376法案)(“IRA”)。
2022年9月,美国《通胀削减法案》正式成为立法。
2023年12月1日,美国财政部发布旨在继续推动美国电池和清洁汽车制造业的繁荣及加强能源安全的指导意见。
2023年12月4日,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又称《两党基础设施法》(“BIL”,42 U.S.C. 18741)中“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定义解释(Interpretation of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IRA法案,消费者购买每台新电动汽车可获得最高7,500美元的税收减免。该条款与中国在2015年-2019年执行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即“动力电池白名单”十分相似,因此IRA法案也被称为美国版“动力电池白名单”,但美国“动力电池白名单”的限制条款设定更为复杂,主要从电池关键矿物原料来源地和电池组件制造地两方面进行限制。
目前,锂离子电池是电动汽车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可充电电池类型,最常用品种是钴酸锂(LCO)、锰酸锂(LMO)、磷酸铁锂(LFP)、镍钴铝氧化锂(NCA)和镍锰钴氧化锂(NMC)。这些电动汽车电池的化学成分依赖于五种关键矿物:锂、钴、锰、镍和石墨。根据美国国会针对电动汽车中关键矿物发布的报告,美国在电动汽车电池中使用的这些矿物质严重依赖进口,虽然美国开采锂、钴和镍,但目前没有开采任何锰或石墨。仅就2021年的统计数据,中国的天然石墨产量占据了全球总产量的82%,是美国天然石墨进口的最大供应商。
因而,尽管有强势法案支持,美国企业尚未找到中国电池的替代品。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前主席威廉·莱因施(William Alan Reinsch)在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发文表示,美国企业开发新的供应链需要很长时间,从发现到生产新矿的平均周期为16.5年。而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IA)估计,到2040年,对锂、镍、钴、锰和石墨等矿物的总体需求将翻两番。
2. IRA法案对电动汽车获得补贴的相关要求
A. 电池关键矿物(critical minerals)的要求:一定比例的电池关键矿物(包括锂、钴、石墨、镍等近50种金属)必须在美国或者与美国签订有效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目前有20个国家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不包括中国)范围内提取或加工,或通过在北美回收电池获取。上述适用的价值百分比要求将随着车辆投入使用时间的后移而逐步提高,2023年该百分比要求为40%,此后逐年增加10%,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关键矿物价值百分比最低要求为80%(具体内容如表一所示)。满足关键矿物要素相关要求的,消费者购买每台新的电动汽车可获得3,750美元的税收减免;
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列表可参见美国政府官网: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
具体包括:澳大利亚、巴林、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以色列、约旦、韩国、墨西哥、摩洛哥、尼加拉瓜、阿曼、巴拿马、秘鲁、新加坡、《美墨加协议》(USMCA)。
B. 电池组件(battery components)的要求:电池中包含的在北美已制造或组装的组件(如电极活性材料正负极、电解质盐、负极集流体、溶剂、添加剂)、电芯、pack等)的价值百分比需达到或超过法案要求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同样随着车辆投入使用时间推移逐步提高,2023年该百分比要求为50%,此后逐年增加,在2028年12月3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该比例上升至100%。满足电池组件要素相关要求的,消费者购买每台新的电动汽车可获得另外3,750美元的税收减免;
表一:电池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价值百分比
时间 |
关键矿物价值百分比 |
电池组件价值百分比 |
2024年1月1日前 |
40% |
50% |
2024年 |
50% |
60% |
2025年 |
60% |
60% |
2026年 |
70% |
70% |
2027年 |
80% |
80% |
2028年 |
80% |
90% |
2028年12月31日后 |
80% |
100% |
目前IRA法案中尚未进一步明确规定价值百分比的定义与计算方式,理解上美国政府可能就此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关价值百分比的含义及计算比例可能会根据后续可能进一步出台的相关细化规则和相关案例的出现进一步明确。
C. 组装地要求:合格车辆的最终组装必须在北美进行,否则无法获得补贴。
换言之,为符合补贴条件,该规定要求相关车企在北美投资建厂。
具体辨别车辆的最终组装是否发生在北美,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的指南列出了一个两步程序:首先,消费者和经销商可以检查能源部的替代燃料数据中心(AFDC)37,查看可能符合北美最终装配要求的2022和2023年型号的电动汽车清单;其次,可以将车辆识别码(VIN)输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VIN解码工具38,并参考 “工厂信息(Plant Information)” 字段,其中列出了车辆的制造工厂和国家。
D. 外国敏感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FEOC”)无法获得补贴:根据法案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后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只要有任何电池组件部分在外国敏感实体生产或组装,则该电动汽车便无法获得税收减免;2024年12月31日后,只要有任何关键矿物在外国敏感实体提取、加工或回收,则该电动汽车便无法获得税收减免。
电池组件包括正极、负极、固体金属电极、隔膜、液体电解质、固态电解质、电芯、模组等;关键矿物包括锂、锰、钴、石墨、镍等近50种金属;未被定义为关键矿物和电池组件的部分如电芯结构件、导电剂或不受FEOC影响。
IRA法案在外国敏感实体部分引入了美国《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第40207(a)(5) 条的相关定义,即FEOC包括以下类型:
a.外国恐怖组织;
b.被OFAC列入SDN清单中的实体;
c.相关国家(朝鲜、中国、俄罗斯、伊朗)政府持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实体;
d.从事间谍活动的实体;和
e.未经授权的、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行为。
因此中国国资控股的车企、被列入SDN制裁清单的实体均将落入外国敏感实体的范围,美国政府还有可能通过e款的兜底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加入其他类型的中国车企。
因此,对于满足电池关键矿物要求的车辆,抵免额度为3,750美元;对于满足某些电池组件要求的车辆,抵免额度为3,750美元,则每辆车的最高抵免额度仍为7,500美元。有资格获得抵免额度的车辆必须在北美最终组装,且不包括由FEOC制造或组装任何部件的车辆。
二、具体分析企业是否属于FEOC
1. FEOC的解释
据美国财政部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Treasury Releases Proposed Guidance to Continue U.S. Manufacturing Boom in Batteries and Clean Vehicles, Strengthen Energy Security”,中国企业及其海外合资公司不被认定为FEOC核心在于其不能被中国政府、中国实体有效控制;据美国能源部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has released proposed guidance defining what entities are a FEOC”释明,判断有效控制的指标是中国政府持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示的实体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投票权不超过25%。具体内容摘取如下:
(1)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1)外国政府;
2)非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美国公民或其他受保护个人的自然人;
3)合伙企业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或其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合伙企业、协会、公司、组织或其他人员的组合;
4)根据美国法律组织的实体,由(1) - (3)段中符合外国实体资格的实体拥有、控制或受其指导。
(2)外国政府(Govern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1)外国的政府和国家;
2)外国的驻外机构;
3)外国的主要或执政政党(如中国共产党);
4)现任或前任外国高级政治人物。
(3)受到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1)外国实体在一个被覆盖的国家成立或定居,或其主要营业地在一个被覆盖的国家。
2)对于特定电池的关键矿物、组件或材料,该外国实体在被覆盖的国家从事此类关键矿物的提取、加工或回收、此类组件的制造或组装或此类材料的加工(这里被覆盖的国家指的是前文定义的外国实体和国家)。
(4)被拥有、控制或者服从指示(Owned by, Controlled by, or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该实体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由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实体累计持有。25%的来源核心是定义控制。就特定电池的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或电池材料而言,该实体已与另一个实体(承包商)签订了许可安排或其他合同,使该其他实体有权对归属于该实体的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或电池材料的提取、加工、回收、制造或组装(统称为“生产”)实施有效控制。
(5)母子公司问题:
如果“母公司”实体(包括外国政府)直接持有“子公司”实体50%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控制权评估中被视为等同。
如果“母公司”直接持有“子公司”少于50%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按比例归属间接所有权。
(6)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
承包商在合同关系中决定生产的数量或者时间,决定哪些单位可以购买或者使用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承包商自己的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权利;或维护、修理或操作对生产至关重要的设备的专有权。
2. 以股权具体为例
- 若国内企业政府持股比例<25%,则属于“受管辖实体的FEOC”,此类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无股权比例限制。
- 若国内企业政府持股比例≥25%,则看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即
- 若25%≤国内企业政府持股比例<50%,则按比例归属间接所有权,此类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时股权比例小于50%即可(避免母子公司视为等同);
- 若国内企业政府持股比例>50%,此时母子公司视为等同,则此类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时股权比例必须小于25%。
3. 场景列举
(1)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 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A可直接控制实体B。若实体B累计持有实体C 50%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B和C被视为同一实体,实体A也间接控制实体C。此时,若A是FEOC,则实体B和C都是FEOC。
(2)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 50%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A是实体B的直接控制“母公司”,实体A和B被视为同一实体。若实体B累计持有实体C 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B可直接控制实体C,由实体A间接控制。若实体A是FEOC,则实体B和C都是FEOC。
(3)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的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A可直接控制实体B;若实体B累计持有实体C 49%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则实体A对实体C的间接控制按比例计算(25%×49%=12.25%)。根据该比例计算,实体A将被视为仅持有实体C 12.25%权益。此时,A为FEOC,B因25%属FEOC,C因远未达25%控制权门槛而不是FEOC。
4. 协议安排方式
除海外新设公司主体以外,另一操作路径是与海外非FEOC签订许可安排或其他合作合同,如技术授权方式。此种方式下判断合作项目是否归属于FEOC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有效控制”,对此,美国能源部提出“有效控制”的安全港评估,即如果非FEOC方(如被授权方)能够通过合同有权对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材料的生产行使有效控制权(包括提取、加工、回收、制造或组装),而FEOC合作方无此项权能,则合作项目将不落入FEOC范畴。具体体现为,确定生产的关键矿物、成分或材料的数量;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确定生产时间,包括何时及是否停止生产;将关键矿物、成分或材料用于自身目的,或者在协议考虑销售的情况下,将关键矿物、成分或材料出售给其选择的实体;持续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区域,观察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根据其选择,独立操作、维护和修理所有对生产至关重要的设备,并获取和使用任何对生产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等。
如宁德-福特技术授权电池厂,在其合同安排中约定由福特实际经营被宁德技术授权的密歇根工厂,确定了福特有效控制工厂而宁德无此项权能,从而通过了“有效控制”安全港评估,使得密歇根工厂避免被认定为FEOC。若企业出海发展考虑此种方案,建议根据“有效控制”安全港评估具体设计合同安排。
因此,中国企业因“受到中国政府管辖”而属于FEOC,国内企业中政府持有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的比例将决定其在海外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以避免被认定为FEOC目的)。此外,若企业采取与非FEOC签订合作合同方式,建议根据“有效控制”安全港评估要求具体设计合同安排。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珂瑜,律师;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合规;联系电话:0755 2691 0043;电子邮箱:keyu.guo@chancebri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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