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羽潇、李渤:中国瑞幸在泰国维权失败的原因及下一步建议——兼谈泰国商标无效宣告制度_贸法通

任羽潇、李渤:中国瑞幸在泰国维权失败的原因及下一步建议——兼谈泰国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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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岁末,瑞幸咖啡再一次冲上热搜。这次不是因为跨界新品,而是因为商标在泰国遭遇抢注、并且维权失败。网络报道显示,泰国山寨瑞幸与中国正版瑞幸如镜像般高度近似。很快又有传言说泰国商标抢注人有“军方、皇家”背景。一时间,各界吃瓜群众一边为之鸣不平,一边替它捏把汗,担心瑞幸“摊上大事儿”了。

(左:泰国抢注  右:中国正版)

笔者阅读了一些公开渠道获得的材料,发现真相并没有“泰”离谱,情况也没有很复杂,后续还有救济程序。本文将从基本案情入手,简单介绍泰国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试着推测案件未来的走向,帮助大家理性吃瓜的同时学习商标布局和维权的方法。

一、本案基本情况

首先,这是一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件。原告是Luckin Coffee (China) Limited,即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中国瑞幸”)。被告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媒体报道的50R Group Co., Ltd.(后文简称50R公司),另一个是Luckin Coffee (Thailand) Co., Ltd.(后文简称泰国瑞幸)。泰国瑞幸是50R公司的关联公司。

第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中国瑞幸于2021年7月在泰国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得知50R公司早在2018年抢先申请了“”和“”等商标,泰国瑞幸则在2019年将Luckin Coffee注册为公司名称,自2020年12月开始经营Luckin Coffee咖啡店,并使用“”作为招牌。于是,在2021年10月,中国瑞幸同时对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50R公司抢注的“”和“”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泰国瑞幸立即停止使用商标,泰国瑞幸支付损害赔偿。

第三,本案的判决情况。2022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IP&IT Court判决支持中国瑞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50R公司和泰国瑞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告中国瑞幸主体不适格。二审法院Specialized Court of Appeal经审理认定,中国瑞幸在提起诉讼时,不是利害关系人,没有权利提起该诉讼,因而推翻一审判决,改判中国瑞幸败诉。

第四,中国瑞幸败诉的原因。这里需要了解中国瑞幸商标的来源。Beijing Luckin Coffee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即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北京瑞吉”)在中国注册了“”等商标,并许可中国瑞幸使用,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许可期限是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2021年5月,北京瑞吉决定将商标转让给中国瑞幸,双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刊登转让公告,中国瑞幸成为“”等商标在中国的所有人。此处需要划重点:《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换句话说,商标转让以公告为生效要件。因此,2021年10月中国瑞幸在泰国提起诉讼时,不是“”商标在中国的所有人,仅仅是被许可使用人,而且根据许可协议约定,中国瑞幸没有在海外使用或注册“”商标的权利,也没有维权的权利。这是中国瑞幸被泰国法院认定不是利害关系人,不是诉讼适格主体,因而败诉的原因所在。

二、泰国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1.法律规定

泰国商标法关于无效宣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Section 7、8(9)、61和62,这些规定是权利主张的基础。主要内容是:

Section 7: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

Section 8(9):包含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条从文字上看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也有可能包含我国《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恶意注册和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Section 61:注册商标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利害关系人或者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委员会(Trademark Board)予以无效宣告:

1)缺乏显著性;

2)包含或由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标识组成;

3)与他人在相同类别的商品或不同类别但特征相同的商品上先注册的商标相同;

4)与他人在相同类别的商品或不同类别但特征相同的商品上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这一条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无效条款有类似之处,但不同之处在于缺乏显著性、违反禁注禁用条款似乎成了相对理由,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无效。

Section 62:如果注册商标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这一条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相同之处,属绝对理由,对于以上情形,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体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2.申请途径

实践中,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向商标委员会申请,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向商标委员会申请,理由就是以上法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申请人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商标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理由、证据作出裁定。所有案件都是书面审理,没有听证环节,大约一年半至两年审结。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向法院起诉,依据是“更充分的权利”(better right)。一审的管辖法院是IP&IT Court,可以同时将商标局和商标注册人列为被告,并提出行政、民事多方面的请求。二审的管辖法院是Specialized Court of Appeal,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Supreme Court申请再审,由Supreme Court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三、本案的分析和未来预判

1.50R公司的恶意

了解了中国瑞幸的情况和泰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对手的情况。先说“坊间”流传的“军方和皇家”背景,已被泰国官方公开否认。

再看50R公司的负责人,Mr. Fu Luoqi,这是很典型的中国人姓名。接着再看50R公司的商标申请情况。全球200余个国家和地区,该公司只在泰国申请商标。从2018年12月26日申请第一件商标“”开始,迄今为止名下共计176件商标。其中与瑞幸相关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共计24件,在2023年09月12日诉讼期间,还申请了“”商标。除此之外,还申请了大量的中国知名商标,例如人物类的李佳琦、李子柒、薇娅;饮品类的农夫山泉、王老吉、蜜雪冰城、奈雪的茶;电商类的京东、美团、天猫、拼多多;等等等等,不胜枚举;还有国际知名商标香奈儿、爱马仕、阿斯顿马丁,甚至连特朗普也没能幸免。看到这里,每一位读者都明白了,50R公司是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这种行为有可能落入泰国商标法Section 8(9)规定的情形,即,将这种恶意抢注理解为对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的破坏,类似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中国瑞幸既主张抢注商标无效宣告、也要求泰国瑞幸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因此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思路是正确的。笔者推测,诉讼请求的基础有两点:一是原告对商标的在先使用和注册,二是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最终由于主体资格的问题败诉,非常遗憾。

3.下一步建议

对于本案,中国瑞幸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重新起诉,或者直接向商标委员会申请50R公司抢注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必要时联合北京瑞吉一起行动,具体应当结合更多的实际情况和细节作出决策。近期50R向中国瑞幸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亿泰铢,相当于20亿人民币。看上去来势汹汹,实际并不可怕。中国瑞幸可以进行答辩,并请求中止审理,待新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相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中国瑞幸一定能够赢得最终的胜利!泰国的“镜像”瑞幸,恐怕很难撑到2026年。

四、经验教训

打击抢注商标的案件大都是艰难而曲折的,时间成本非常高,有时还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我们从中能够获取的经验教训至少有三个:一是海外商标的布局要趁早,二是全球近似商标的监视要做好,三是一旦决定开始维权,务必从程序到实体问题全面细致分析,避免因“无心之失”导致痛失好局。

企业在快速成长的同时应当树立全球观念,做好国际商标的布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口号喊了很多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提前布局是性价比最高的商标保护策略。但商标布局难免百密一疏,所以还要严密监控近似商标的公告,在合适的时机积极维权。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监视软件的准确度越来越高,各国和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好,打击抢注的成功率也越来越高,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之路一定会在跌跌撞撞中不断成长,走向成熟。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作者:

  • 任羽潇,商标代理人;擅长商标申请、商标检索和监视、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商标侵权诉讼、提供商标侵权法律意见、商标确权诉讼等业务;邮箱:renyx@ccpit-patent.com.cn
  • 李渤,专利代理师;擅长无线电通信、信息与信号处理、电路与系统等领域专利代理业务;邮箱:lib@ccpit-paten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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