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利外贸基本情况
1. 贸易主管部门
智利外贸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部(SUBREI)。
其他涉及国际贸易的部门还包括:财政部;经济部和农业部等等。
此外,智利还设有跨部门的国际经济谈判委员会(私人机构亦参与工作)。
上述部门和委员会在国际经贸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执行和协调政府的国际经济政策;谈判和管理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促进本国参与世界经济事务;促进本国货物和服务的出口。
2. 贸易法规
【通用法规】
智利规范国际经贸的通用法规有:
智利宪法,批准时间1980年8月8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42302&idParte=)。
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批准时间1995年5月1日。该法作为智利国内法的一部分,拥有一般法律的性质,可被智利法庭适用。如果就某一特殊问题该协议规定更为具体,或与某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采用该协议(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16656)。
进口货物法(18.525号法),批准时间1986年6月30日,是智利主要的贸易法,1997年以来多次修改,包括了海关课税、限制措施以及价格区间体系(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924)。
削减关税法(19.589号法),批准时间1998年11月14日。该法就削减平均关税和有关出口促进措施做出规范。(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127108)
【双边贸易安排】
智利与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3个优惠贸易安排协议,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中美洲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智利与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南美洲国家和组织签有经济互补协议,与欧盟和日本、太平洋4国签有经济合作协议。
智利与印度签署部分贸易优惠协议。
智利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俄罗斯等34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23年6月,美参议院投票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税收及关税缴纳】
智利规范贸易税收的法规有:简单退税法(18.480号法),批准时间1985年12月19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883)。
延迟缴纳关税法(18.634号法),批准时间1987年8月5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024)。
总退税法(18.708号法),批准时间1988年5月11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090&idParte=9047091&idVersion=1991-01-25)。
修正的出口促进法(19.589号法),批准时间1998年11月14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127108)。
【贸易救济措施】
智利规范贸易税收的法规有:
进口货物法(18.525号法),批准时间1986年6月30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924)。
保障措施条例(19.612号法),批准时间1999年5月31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37042&idParte=0)。
【知识产权】
智利规范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规有:
知识产权法(17.336号法),批准时间1970年10月2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8933)。
工业产权保护法(19.039号法),批准时间1991年1月25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406)。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智利贸易政策主要目标是:提高国内生产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减少实际保护,清除出口阻碍;促进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吸引外资。
智利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参加了农业和金融服务业、基础电信谈判以及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批准实施了《关贸总协定》第四和第五条。智利是全球区域经贸合作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1997年来,智利继续实行自由化贸易管理体制,2003年进一步单边降低关税(实行6%的单一关税),改革贸易救济措施,制定促进出口措施等。智利对进口产品无任何数量限制和许可证管理措施,但禁止进口二手汽车、摩托车、废旧回收轮胎、有毒有害商品以及濒危动植物等。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管部门】
智利农业部、卫生部和经济部三个政府部门,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
农业部农牧局(SAG)的职责是包括出口产品认证、本国咨询等在内的与动植物卫生相关事务。卫生部的职责是通过环境项目司,执行与人身体健康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经济部的职责是通过国家渔业局,执行水资源产品检疫。
【要求】
智利农业部和卫生部接受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健康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协定等国际标准的外国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认证。
智利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对国产和进口产品实行无差别待遇。按规定,一切动物产品、植物和种子产品进口,无论产品来源,均须经过检验检疫。所有进口动植物产品须有原产地卫生证明,证明涵盖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地;出口地;动植物良好健康状况(不含传染病)等等。所有植物产品,还必须由出口国相关部门出具未携带病虫害证明;人用消费品必须有食品检验证明。所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认证,智利渔业部承认丹麦、冰岛、爱尔兰、苏格兰和美国出具的检验结果。其他国家产品,必须经过当地检验。
【国际合作】
智利农牧业局同以下国家签署了机构合作协议: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玻利维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国、印度、墨西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越南等。
二、智利投资基本情况
1. 投资主管部门
智利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原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现为外国投资促进局(InvestChile)。
2015年6月16日,智利颁布新《外国直接投资法》框架(第20848号法令)。原《外国投资法》(第600号法)于2016年1月1日废止。据此,2016年5月,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其主要职能为促进和吸引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为外国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市场、法规、鼓励政策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以便利外国投资进入智利并在智利经营发展。智利投资促进的重点产业领域为健康食品、矿业、基础设施和高科技。(《外国直接投资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69001)
2. 外资法规
智利现行规范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为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法》。智利新《外国直接投资法》内容要点有:
(1)外国投资战略的职责归属。总统在听取外国投资促进部长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决定智利促进和利用外国投资战略。
(2)外国投资促进机构。成立外国投资促进局,由国家授权负责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吸引各类外国投资的政策,协调地方政府的促进和利用外资工作。
(3)外国投资商证书。由外国投资促进局颁发外国投资商证书。
(4)外国投资基本待遇。保障外国资本不受任意歧视性待遇,外国资本可在正规外汇市场自由交易,资本和收益可自由汇出,对符合具体条件要求的外商资本货物进口,可免征销售和服务税,其他等等。
(5)旧法案外资合同适用期限延展。针对此前依照原《600号法案》签订的外资合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4年内,外国投资者可申请签订锁定纳税合同。即可申请:将企业所得税实际纳税比例锁定为44.45%,期限为10年;将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或以上矿业企业的矿业特别税纳税期限锁定为15年。
3. 外资优惠政策
【总体情况】
智利对于私人投资的优惠政策不区分国内或外资企业。智利对内外资企业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朝偏远地区、自贸区和创新研发领域开展的投资项目。
【偏远地区投资优惠】
根据智利《偏远地区法》(第20655号),企业在北部阿里卡大区、塔拉帕卡大区和南部艾森大区、麦哲伦南极大区和享受优惠政策有:一是返还部分第一类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返点为10%—40%;二是雇主可获相当于员工应税工资17%的款项,以补贴员工薪酬支出;三是年营收额不超过15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向生产促进局(CORFO)申请项目投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投资额的20%或200万美元。(《偏远地区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048518&idParte=0)
【自贸区投资优惠】
智利境内有伊基克、蓬塔雷纳斯和帕雷纳三个自贸区,区内设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有:一是进口商品免缴关税;二是向国外或境内其他免税区销售商品免缴增值税;三是免缴所得税。
【创新研发领域投资优惠】
根据智利《研发税收优惠法》(第20241号),从事研发领域投资的企业最高可获得35%所得税返点。(《研发税收优惠法》原文见:https://www.chileatiende.gob.cl/fichas/69842/1/pdf)
此外,在智参与创新研发领域投资的企业,可向智生产促进局(CORFO)申请一系列优惠待遇:项目前期支持投资(PRAP),为投资额大于200万美元的项目,提供不超过投资额70%或25万美元的研究费用支持;综合发展补贴(IFI),为投资额大于200万美元的项目,提供不超过投资额30%或500万美元的补贴,用于鼓励技术研发投资和人才培训。本届政府大力推行税制改革,税改方案中规定,将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从27%下调至25%,并设立2%的“发展税”,公司用于创新研发的相关支出可抵扣该税种缴纳金额。
4. 投资行业的规定
【总体情况】
随着20世纪8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智利各行业对外资开放度都相对较高,外资可进入行业范围广泛。目前,相对受限制行业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向外国人出售。
【农业领域】
智利无针对外商参与农业投资的专门法律。目前,联想佳沃、福慧达等中资农业企业,已在智利开展农业投资。
【林业领域】
智利1974年颁布的《林业活动发展法》(第701号),从根本上改变了智利林业发展的方向和策略,确立了以下总体战略:
在天然林保护性利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工林;积极吸引外国投资,鼓励发展出口型林业;以林产品出口带动人工林发展。遵循上述战略,智利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建立人工林发展基金;允许私营企业参与林业活动;大力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私营林业部门;鼓励林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将人工造林和森林工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矿业领域】
智利无针对外商参与矿业投资的专门法律。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锂产业发展。2023年4月,智政府正式公布国家锂业战略,明确了国家主导、公私合作的政策框架,并计划成立国家锂业公司,旨在推动锂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国家主导地位,为智社会事业提供资金并推动经济增长。其中,国家锂业公司为100%国有,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展锂矿开发及相关项目,但前者须占据主导控股地位,并未限制外资参与,截至目前政府未披露具体组建方案。故在国家锂业公司成立前,将由智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和智国家矿业公司(Enami)牵头,与私营或外资企业签订锂资源开发协议。
【银行金融业领域】
智利金融业监管部门是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 -CMF),负责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及金融机构。
智利规范银行监管的法律,主要是1997年出台的《银行法》(Ley General de Bancos)。该法监管要求对应《巴塞尔协议I》。2019年1月智利总统颁布21130号法案,即《银行法修正案》(MODERNIZA LA LEGISLACIÓN BANCARIA-Ley 21130),规定智利将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智利各银行机构将有4年过渡期来满足新规要求。在智利成立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在第一阶段获得预许可证,然后在第二阶段获得正式许可;另外,用于银行运营的有效资本金不得低于80万UF(约合3,395万美元)。
此外,智利1986年颁布的第18576号《商业银行法》(Legislación Bancaria y Financiera)规定,外资银行在在境外关联方银行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5%;存放在境外非关联方的金融机构的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满足监管规定的风险评级的金融机构该限额可放宽至30%。智利政府对外资投资、收购智利银行没有设定股比限制,但须经金融市场委员会和反垄断机构国家经济检察院批准。
(智利银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详见:www.sbif.cl/sbifweb/servlet/LeyNorma?indice=3.2.1&idCategoria=5;智利其它金融方面法律法规详见:www.cmfchile.cl/portal/principal/605/w3-propertyvalue-18509.html)
【文化领域】
智利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为2003年颁布的《全国文化和艺术委员会法》(19891号法案),该法涉及国际合作领域的条款有:一是促进国际、本国、本地区和地方层面文化管理能力的发展;二是建立与公共部门协调与合作的联系;三是与委员会职能相关的公司、基金会和其他私人组织之间,开展合作、技术咨询和对话,并与他们达成协议,以执行共同关心的项目或举措;四是设计在国际范围具广泛适应性的文化政策,在与外交部协调基础上,开展文化事务的国际往来并积极参与国际公约。
5. 投资方式的规定
【总体情况】
关于出资形式。智利对外商投资的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出资形式,可以体现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关于投资额度。依据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条例纲要》第14章,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上限额度限制;下限额度应不低于1万美元。
关于投资主体。智利对开展投资合作的出资主体,无特别规定。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定居国外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智利投资。
关于在特殊区域投资。智利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均没有特殊规定。
(《外汇条例纲要》法律原文见:https://www.bcentral.cl/web/banco-central/areas/compendio-de-normas-de-cambios-internacionales)
【外资并购】
智利没有关于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无强制性和预防性管控。投资者可选择购买或兼并企业,也可通过购置资产成立企业。如购买或兼并上市公司,需符合《资本市场法》规定,进行公开股份交易。一切资产购置、兼并、并购行为均需签订合同并经公证,个别情况还需进行媒体公开和公开登记。
【资金汇出】
根据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条例纲要》第14章规定,金额为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进出,可适用于简单程序,免受政府部门干预,但须向政府报备。此外,根据智利海关2008年公布的第0376号函,携带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反垄断法规】
智利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主要包括1973年第211号《反垄断法》。2003年11月公布的19.911号法,对第211号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上述法律,智利反垄断机构为经济检察院(Fiscalía Nacional Económica)和保护自由竞争法庭(Tribunal de Defensa de la Libre Competencia),上述机构负责对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调查范围可涉及兼并或收购的谈判,也可涉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本身。兼并或收购各方可就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第211号法规定的条款,提前征询智利保护自由竞争法庭,获得授权后可免除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法律原文见https://www.fne.gob.cl/wp-content/uploads/2010/12/DL_211_refundido_2016.pdf)
经济检察院地址:Huérfanos Nº 670 Pisos 8, 9 y 10, Santiago, Chile;电话:0056-2-27535600。保护自由竞争法庭地址:Agustinas 640. Piso 19, Santiago, Chile;电话:0056-2-27538300。
【并购的安全审查】
智利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对外资允许进入的领域开展并购,通常没有特别限制。不过也需引起注意,智利南部部分地区,存在少数民族问题,可能对企业经营领域和市场范围造成限制,为此,企业并购后市场范围如涉及上述区域,应做好前期评估,以减少商业风险。
7.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概况】
在智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它是指由公共部门和私营公司就公共工程项目签订长期合同,私营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和长期维护保养,保证其功能正常,并在合同期内监督工程商服务符合标准,并承担项目的重要风险。
【主管部门】
智利负责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主要政府部门是隶属于公共工程部的特许经营协调局(La Coordinación de Concesiones de Obras Públicas)。
其主要职责为:推动特许经营项目;在技术、经济和招标基础方面,为招标做准备;完成招标和授标;监督检查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合同;在仲裁争议中,支持公共利益等等。虽然协调局隶属于公共工程部,但在发起招标、授标和修改特许项目时,需获得财政部许可。另外,还存在一个特许经营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工程部长任主席,并由5位公共工程部长任命的委员组成。该委员会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在重要决定前,向公共部门提交报告。
【主要法规】
在基础设施PPP模式领域,智利主要政策法规文件为199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第900号)(Ley de Concesiones de Obras Públicas )。该法律就特许经营行为推进做出规范,涵盖到:私人动议的提出;招标条件;合同修改和经济补偿;争端解决机制;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工程特许的特别抵押。
(《特许经营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6121)
【智利PPP模式发展概况】
智利特许经营项目以公路为主。PPP特许经营项目是智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既定模式,发展成熟,企业收益较有保障。智利境内2500公里道路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运营的。目前,智利已完成和正推进的PPP项目中,城市间道路占比54%,市内高速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占31%,机场和公共建筑占8%,医院占6%,水坝占1%。
【经营年限】
根据智利最高法院第956号法令第73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特许经营的期限均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应根据投标的约定而定。一旦特许经营期限到期,为继续做好工程的维护、修缮、扩建或开发,或与其他工程进行分离或整合等,均需将工程交付国家公共工程部。在项目开始前,公共工程部需提前开展招标,以便前后工程得以衔接。
【主要公司】
参与特许经营的多为跨国企业,如AUTOSTRADE(ASA)、CPPIB、AZVI、GUNSA、OHL、GVI、GRUPO SANJOSE、Abertis、AIMCo、ISA、SABCO等,涉及的国家有: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哥伦比亚、智利本国等等。
【中资企业中标的典型项目】
2018年1月,中国港湾智利子公司中标佩托尔卡水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这是中资企业在智承建的第一个特许经营项目。2020年10月,中国路桥和西班牙GP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智利马乌莱大区医院群特许经营项目。2020年11月,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智利五号公路塔尔卡—奇廉段特许经营项目。2022年,中国铁建联合体分别中标智利五号公路奇廉—科伊普伊段特许经营项目和智利国家神经外科医院特许经营项目。
三、智利税收基本情况
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智利税收以中央政府为主,市政府只征收营业牌照费。智利实行属人税制,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唯一的纳税号(RUT)。如果是自然人,则国民登记局颁发的国民身份证号即为RUT编号,也是其它民事行为的编号。如果是法人实体或外国投资者,则由国税局负责分配RUT编号。2018年8月,智利政府提交《税收制度改革法案》(21210号法案),改革方案中涉及为中小企业降税、增加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向外国数字平台企业征收增值税、延长对偏远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多个修改建议。经过17个月的讨论和修改,2020年1月,该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并于2020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税收制度改革法案》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142667)
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关于税额单位】
UF、UTM、UTA是智利一种用于交易和金融业务计价的货币等价单位,其与智利比索的比率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2023年7月,当月美元兑比索比价为1:815。1UTM相当于6.33万比索;2023年7月;1UF约等于3.61万智利比索;1UTA相当于75.9万比索。
【所得税】
(1)第一类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税率27%;适用对象:公司企业(年销售收入大于75000 UF)。
——税率25%;适用对象:公司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75000 UF)。
(2)第二类所得税(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
税率4-40%;累进税率,起征点为13.5UTM以上;适用对象:个人。
(3)第三类所得税(个人其他收入所得税)
税率4-40%;累进税率,起征点为13.5UTA以上。适用对象:个人。
(4)矿业特许经营开采税(IEAM)。
税率5-14%;累进税率;适用对象:年销售量超5万吨精铜价值的企业。
税率0.5-4.5%;累进税率;适用对象:年销售量在1.2~5万吨精铜价值的企业。
(5)所得附加税。
名义税率35%,税额计算方法是扣除企业所得税20%,补交15%。此外,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收益种类实行2%至35%的较低税率;适用对象:(将所得利润汇至境外)企业或者个人。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增值税。税率19%;适用对象:所有工业企业。
(2)酒类附加税。税率15-27%(威士忌27%,烈酒27%,葡萄酒15%,啤酒15%);适用对象:酒类进口商。
(3)奢侈品附加税。税率15%或50%(黄金、铂金、珠宝、天然或人造皮毛、地毯、鱼子酱等税率为15%;非工业、采矿业、农业或信号灯等用途的烟花、爆竹、火药等税率为50%)。适用对象:进口额。
【特别税】
(1)燃油税。税率分别如下:柴油1.5个月度纳税单位/立方米;汽油6个月度纳税单位/立方米。适用对象:消费者。
(2)烟草税。税率分别如下:烟叶,52.6%;香烟,60.5%;雪茄,59.7%。适用对象:消费者。
(3)进口关税。税率6%,适用对象为公司和个人。
(4)遗产税和馈赠税。税率1%~25%,适用对象为个人。
(5)数字经济税。税率同增值税,适用对象:提供数字服务的平台公司。自2020年6月起,在智利提供数字服务但未在智利注册的外国数字平台公司,如Netflix、Amazon、Uber等,也须按此税率缴纳增值税。
(6)绿色税(温室气体排放税)。税率分别如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颗粒:0.1美元/吨 ;二氧化碳:5美元/吨。适用对象:固定设施运转功率超过50兆瓦的工厂。
【法律文件税】
(1)印花税。税率0.033%~0.4%,适用对象:公司或个人。
(2)支票税。税率按印花税计征,适用对象:使用人。
(3)市政府营业执照税。税率0.25%~0.5%,但税额最高不超过8000UTM。适用对象:公司或个人(按照注册资金征收)。
【特定费用】
(1)动产和人寿保险费。费率22%,缴纳对象:公司及个人。
(2)再保险保费。费率2%,缴纳对象:公司及个人。
(3)支付国外商标、专利技术顾问收益费。费率35%,缴纳对象:公司及个人。
四、智利海关基本情况
【进口】
智利《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必须拥有海关批准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中应包含信息内容包括:出口商、运输方、进口商、收货人、海关代理、货物描述(重量或数量、单价、HS号码)、进口商税号和到岸价格息。申报文件还应附有发票原件、海关代理委托文件、货值声明、动植物卫生或其他检疫证明、原产地证明;申报文件应提交智利海关。通关手续需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进口关税须在指定银行缴纳。进口额超过500美元的货物通关必须委托海关代理。特殊进口手续适用于自由贸易加工区和在运货物。向自由贸易区出口的外国货物必须具有运往自由贸易加工区的装船证明。
运往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只能用于:自贸加工区内再销售;在深加工之后再运往海关或另一自贸加工区。在运货物必须有国际运输过境申报文件。
【进口产品关税率】
智利对进口产品征收6%的统一关税。由于智利与主要贸易伙伴(包括中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智利实际进口关税税率不足1%。
【出口】
智利对出口不征收任何关税。
智利《海关法》规定,出口产品时,出口商应填写单一出口表,注明:出口商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描述(含海关分类号、单价、数量或重量)。此外,出口商还要递交的资料包括:报关行资料;运输文件;发票复印件;质检认证。
(《海关法》原文见:https://www.aduana.cl/aduana/site/docs/20070214/20070214101941/dfl_329_20_jun_1979.pdf)
【海关程序】
智利规范海关程序的法规有:
海关法,批准时间1997年11月12日。该法主要规范涉及贸易的法律工具以及进出口手续。
关贸总协定第7条(1134号法令),批准时间2002年6月20日(原文见:https://www.aduana.cl/aduana/site/docs/20070215/20070215110716/decreto_n_1134_de_20_06_2002_ministerio_de_hacienda.pdf)。
新国家海关关税(514号法令),批准时间2017年1月1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098336)。
五、智利劳工基本情况
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
《智利劳动法》规定,存在三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智利劳动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员工协议;员工辞职;员工死亡;合同到期;合同规定工作完成;灾害或意外;解雇;等等。如雇主以公司需要为由解雇员工,须按以下标准支付遣散费:工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遣散费;如解雇通知未提前30天告知员工,须另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工资及社保】智利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依法调整。2023年5月10日,智利众议院投票通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至202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水平将逐步调整为50万比索,当年5月1日起和9月1日起将分别调高至44万比索和46万比索。若今年通货膨胀率高于6%,则2024年1月1日起将额外上调1万比索,即或将增至47万比索。缴纳各项保险占当月工资的比率如下:养老保险为10%(不同保险机构略有不同);医疗保险为7%(不同保险机构略有不同),失业保险为3.0%;工伤事故保险0.93%;高风险职业比例略高。
【工时】自2023年3月21日,智利参议院投票通过将每周最长劳动时间缩短为40小时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企业,其劳动者最长周劳动时间在法案生效的一年内将由45小时降为40小时;对于小企业,5年内逐步降至40小时,每年降1个小时。每天工作时间须分为两段,其间应至少保证半小时的午休时间。除法律允许在休息日作业的行业外,周末和法定假日均属公休日。
【加班】加班时间被法律定义为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只能视公司的临时需要或意外情况安排。加班费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平常工资标准的2到3倍。
【假期】工龄满一年的员工,享有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工龄每满3年,年假时间延长一个工作日。第十一和第十二大区员工的基本带薪年假为20个工作日。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智利对外籍劳务人员进入严格限制。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必须在入境前取得工作签证,遵守当地法律,同当地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雇主必须为外籍工人依法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企业使用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15%,本国不能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劳动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07436)
六、智利外汇管理基本情况
【外国资本进入规定】
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法》第14章对外国投资、外国提供资本及外国信贷进入智利,做出了相关规定,要点有:一是需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二是投资资金只能是外汇。三是资本进入智利后,可提出申请进入官方外汇市场购买外汇或汇出外汇,智利中央银行负责审核。四是单笔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内,或是12个月内投资少于10万美元的资金进入,不受限制。
【外企开立银行账户需提供材料】
外资企业在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章程;官方日报上的注册声明;公司纳税号;股东纳税号以及其他。
【资金进出管理规定】
撤资需在投资完成1年后进行。只要符合税收规定,投资利润汇出没有时间限制。投资者可自行决定汇出资金和利润的货币种类,并在当地获得授权的外汇交易所进行交易。撤资金额在投资金额范围以内的,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超出部分须按照税法缴纳税金。利润汇回则需要缴纳35%的所得税及附加税。入境携带现金合计超过1万美元应向海关申报。
七、智利其他领域政策法规
1.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1.1 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1975年颁布的《自由贸易区法》(第1055号),决定建立伊基克自由贸易区(Zona Franca de Iquique)和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Zona Franca de Punta Arenas)。法律规定,进口商品在区内期间,无需向智方缴纳任何关税(6%)。区内实体在自由区制度框架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免缴第一类税(25%)和增值税(19%),区内用户间相互提供服务,免缴增值税。智利本国人及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通过保税区管委会审批后,同后者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进入园区,根据自身需要开展工贸业务,管委会通过先进的电脑系统向所有用户提供包括商品仓储、房地产、信息等在内的一系列综合服务。外国企业入园前只需依法在智办理注册手续即可。
(《自由贸易区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6463)
1.2 经济特区和主要园区介绍
【伊基克保税区】
1975年6月,智利首个自由贸易园区——伊基克自由贸易区(ZOFRI)建立。该区位于北部第一大区塔拉帕卡的首府伊基克,总面积约240公顷。经过近40年发展,伊基克保税区已成为本国乃至南美最大商品集散地,销售市场范围除智利本国外,辐射范围已延伸至玻利维亚、秘鲁、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厄瓜多尔等多个周边国家。区内各类场馆设施十分齐全,包括规模庞大的物流中心、批零中心、工商中心、工业区、汽配区、金融区、服务区、会议中心、展馆等,超过2000家企业在区内从事商品展览、包装、灌装、贴牌、销售等多种工贸活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
1977年9月,蓬塔阿雷纳斯自由贸易区(zonAusral)建立。该区位于南部的麦哲伦大区的首府蓬塔阿雷纳斯,总面积约53公顷。蓬塔阿雷纳斯保税区辐射范围亦延伸至临近的艾森大区,区内各类场馆设施齐全,并建有一占地面积超1.7万平方米的大型商贸中心。区内有超过960家企业在内从事商品展览、包装、灌装、贴牌、销售等多种工贸活动,每年接待人次超970万,年均销售额超4.5亿美元。
【Costenera Sur工业园区】
智利Guzmán Riesco家族拟在首都大区西部建立一大型工业园区,计划占地40公顷,容纳80家物流公司、科技公司或服务行业公司。园区与两条主要高速公路相连,近机场。目前有2家汽车租赁公司表达入园意愿,项目仍在初期阶段。
2. 劳动就业法规
2.1 劳工(动)法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
《智利劳动法》规定,存在三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智利劳动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员工协议;员工辞职;员工死亡;合同到期;合同规定工作完成;灾害或意外;解雇;等等。如雇主以公司需要为由解雇员工,须按以下标准支付遣散费:工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遣散费;如解雇通知未提前30天告知员工,须另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工资及社保】
智利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依法调整。2023年5月10日,智利众议院投票通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至202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水平将逐步调整为50万比索,当年5月1日起和9月1日起将分别调高至44万比索和46万比索。若今年通货膨胀率高于6%,则2024年1月1日起将额外上调1万比索,即或将增至47万比索。缴纳各项保险占当月工资的比率如下:养老保险为10%(不同保险机构略有不同);医疗保险为7%(不同保险机构略有不同),失业保险为3.0%;工伤事故保险0.93%;高风险职业比例略高。
【工时】
自2023年3月21日,智利参议院投票通过将每周最长劳动时间缩短为40小时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企业,其劳动者最长周劳动时间在法案生效的一年内将由45小时降为40小时;对于小企业,5年内逐步降至40小时,每年降1个小时。每天工作时间须分为两段,其间应至少保证半小时的午休时间。除法律允许在休息日作业的行业外,周末和法定假日均属公休日。
【加班】
加班时间被法律定义为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只能视公司的临时需要或意外情况安排。加班费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平常工资标准的2到3倍。
【假期】
工龄满一年的员工,享有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工龄每满3年,年假时间延长一个工作日。第十一和第十二大区员工的基本带薪年假为20个工作日。
2.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智利对外籍劳务人员进入严格限制。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必须在入境前取得工作签证,遵守当地法律,同当地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雇主必须为外籍工人依法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企业使用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15%,本国不能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劳动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07436)
3. 外国企业在智利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3.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智利与土地相关的法律为《民法典》《国有财产获得、管理和处置法》(1977年1939号法令)和《城市化和建筑法》(1975年458号法令),涉及矿业、边界土地等问题,在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智利土地管理法律文本查询见:https://www.bcn.cl/leychile/)
智利土地私有;境内无主土地均为国有;所有矿产国有,河流、海洋、沙滩、国有土地上的街道、广场、桥梁等为国有。智利私有土地,均可自由买卖。如果是农业用地的买卖和租赁,需根据智利农业部法规,在合同中包括环境保护和土地恢复等禁止和义务类条款。国有土地只要不是为实现国家目的必不可少,均可出售。土地的城市化开发,首先要符合管理规划,土地的城市化、分块、建设等,都需要得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许可,并缴纳相应税费,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军队警察安全工程等除外。提交建筑申请和工程交付申请的业主,可雇佣有注册资格的独立审查人,如果是公用工程,则必须雇佣独立审查人。政府相关官员和独立审查人,有权自由进出工地,进行必要审查;完工交接之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开展相关检查,以确认施工工程是否安全规范。
3.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基本享受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可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私有权,没有年限限制。智利边境线10公里以内的土地,只能为智利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有;智利海岸公海线5公里以内的土地同样,不过,在智利国防部海洋副秘书处许可下,可以由在智利居住的外国人所有(国有海滩除外)。
3.3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智利没有专门针对外商参与农业投资的专门法律。外商开展农业投资和本土企业的政策环境,大体相同。目前,联想佳沃等中资农业企业已经在智利开展农业投资生产。
3.4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智利1974年颁布的第701号法令《林业活动发展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智利林业发展的方向和策略,确立了在天然林保护性利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工林,积极吸引国外投资,鼓励发展出口型林业,实施出口带动人工林发展的总体战略。遵循这一战略,智利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例如建立人工林发展基金;允许私营企业参与林业活动;大力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私营林业部门;鼓励深加工产业发展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将人工造林和森林工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等。
4.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智利主管证券交易的部门是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 -CMF)。该机构负责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及金融机构。
银行监管的法律主要是1997年出台的《银行法》(Ley General de Bancos)。该法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对应《巴塞尔协议I》。2019年1月,智利总统颁布21130号法案,即《银行法修正案》(MODERNIZA LA LEGISLACIÓN BANCARIA-Ley 21130),规定智利将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智利各银行机构将有4年过渡期来满足新规要求。在智利成立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在第一阶段获得预许可证,然后在第二阶段获得正式许可;另外,用于银行运营的有效资本金不得低于80万UF(约合3395万美元)。
此外,智利1986年颁布的第18576号《商业银行法》(Legislación Bancaria y Financiera)规定,外资银行在在境外关联方银行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5%;存放在境外非关联方的金融机构的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满足监管规定的风险评级的金融机构该限额可放宽至30%。智利政府对外资投资、收购智利银行,没有设定股比限制,但须经金融市场委员会和反垄断机构国家经济检察院批准。
(关于智利银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见:www.sbif.cl/sbifweb/servlet/LeyNorma?indice=3.2.1&idCategoria=5;关于智利其它金融方面法律法规见:www.cmfchile.cl/portal/principal/605/w3-propertyvalue-18509.html)
5. 环境保护法规
5.1 环保管理部门
【机构设置】
智利环境部是国家层面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环境部在全国各大区设有地区秘书处,负责地方环境事务,并对所在地各类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审批。环境部设立咨询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研究的有关商业、科研、劳工和非政府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以便了解各行业关于环境保护的不同观点。
【基本职能】
智利环境部负责:出台并执行环境领域的政策、计划和规划;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政策法规一体化。
【工作事项】
(1)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是出台环境政策建议,定期通报进展和完成情况。二是出台规范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预防、污染物处理的政策和法规。三是出台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计划、规划和法规。四是出台规范恢复动植物、水、生态和景区等自然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五是出台政策和法规,对国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海洋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和私有保护区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出台政策和法规,对多用途沿海保护区进行监管。七是出台相关环境政策,对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水资源进行监管。八是解读有关环境法规,鼓励民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
(2)开展环境保护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一是开展有关国家环境的基础研究。二是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和规划。三是参与制定有关产业的环境预算。
(3)就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监测和社会管理:一是引导国民增强环境意识。二是每四年出台全国和地方环境状况报告。三是管理排污登记。四是建立有关现行环境法规的公共信息系统。五是参与政策和计划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六是提供防止环境污染的技术信息。七是管理空气、水和土地质量检测。
(4)协调部内外环境保护公共管理:一是创建并领导由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协调处理环境事务。二是与地方政府签署环境合作协议。三是与相关产业主管部委合作处理涉环境事务。四是监管智利参与的国际环境公约执行情况。
【联系方式】
智利环境部联系方式为:网址:www.mma.gob.cl;地址:Teatinos 254/258, Santiago, Chile;电话:0056-2-22405600/22411800;传真:0056-2-22405758
5.2 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智利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有:19300号《环境综合法》(原文见: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30667);
《农业保护法》(原文见:www.produccionlimpia.cl/medios/DL_3557.pdf;www.leychile.cl/Consulta/listaresultadosimple?cadena=3557);
《森林促进法》(原文见:www.conaf.cl/cms/editorweb/normativa/DL-701.pdf);
《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原文见:www.conaf.cl/cms/editorweb/normativa/Ley-bosque-nativo_reglamento-cc.pdf);
《臭氧法》(原文见:www.fima.cl/wp-content/uploads/2009/11/ley-de-ozono.pdf);
5.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主管机构】
智利19300号《环境综合法》和《农业保护法》规定,农业部农牧局负责土地保护和使用监管。
农牧局主要职能如下:保护土地,增强肥力,防止水土流失;测算土地生产力并公布结果;为可持续发展,开展国家和地区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认证农村土地使用合法性;认证并批准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说明;研究城市化进程农业用地使用情况;促进保护水土资源的做法;研究制订全国土地报告技术标准管理;监管废弃土地的使用和恢复。
各地均有由环境、经济、卫生、发展、能源、公共工程、农业、住房、城建、运输、电信、矿业、规划、海事、文物等多个领域管理单位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未通过者不得实施项目,破坏环境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
【一般性规范】
所有农产品加工厂、苗圃、工业生产厂均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生产活动损害环境。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依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必要时总统可下令中止任何生产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外交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智利本国官员在内,任何人入境时,须接受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对携带物品的检查,以确保无有害物种进入智利。新版《所得税法》修正案(20.780号法)对大型工厂温室气体排放税做明确规定:固定设施(锅炉、涡轮机等)运转功率超过50兆瓦的工厂,每排放1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或粉尘颗粒,征收0.1美元“绿色税”;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收5美元“绿色税”。
【森林保护】
智利国家林业局负责执行19300号《环境综合法》,审议关于林业和野生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931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取消林业用地所有者资产税,以鼓励林业发展。
为加速林业发展,1974年智利颁布701号《森林促进法》,在保护森林的同时,鼓励植树造林。此后该法经多次修改,主要目的是规范林业活动,鼓励林业种植,尤其是在荒地种植林木。此后20多年里,智利新增林地80万公顷。截至2021年,智利国土山脉面积中,19%为国家保护区,原生林占比逾65%。为寻求经济、社会和环保的平衡,智利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原始森林保护的相关法律,2008年《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生效,违法开采原生态森林者,将被处以市场价值3倍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
在控制全球大气污染以避免大气层愈发稀薄及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智利政府做出积极承诺,签署相关国际协议,通过了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从1993年起,智利开始实施保护大气层计划,并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多边基金获得资金支持。2006年智利颁布并实施《臭氧法》。雇主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雇员不受紫外线等射线伤害。违规进出口与大气环保有关的管控物质和产品者,将被处以2-50个UTM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将交由警方处理。
【水体保护】
智利《水法》规定,任何在河流上修建的工程,均不得污染水质。1997年97号决议提出,若在土地或者毗邻土地上的经济活动导致水资源环境问题,或土地开发可能影响河流走向及水资源质量,工业和矿业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避免污染水资源的具体措施。任何跨越江河、湖泊、池塘、水库、水坝、水渠的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设施,均不得妨碍正常通航和用水。开采地下水前须依法申请水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不得损害同样持有水权的第三方利益。修建水利设施,须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最低生态流量。对违规者将收回水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甚至刑事处罚。
5.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评估机构】
1997年4月3日,智利建立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由国家环境评估局(SEA)负责,对公共和私人行业拟上马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SEA在智利各大区设有分支机构,有关企业和个人需在执行项目前,向所在大区的分支机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研究》,后者所属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SEA拥有对环评结果及评估技术标准的最终解释权。若SEA认为农牧局、各大区环评委员会等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Oaeca)给出的结论缺乏根据或不成立,SEA有权驳回环评结果。2023年3月,SEA特别发布《环评系统(SEIA)评价标准:绿氢发电项目在SEIA下的综合说明》,规定绿氢发电项目提交环评申请时,需同时对制氢、储运及应用等相关产业链环节进行综合说明,SEA将分别对其进行评估。如项目涉及多个大区,则需向SEA执行处提交有关文件。如在审批过程中出现任何疑问,将由SEA相应大区分支机构或项目所属单位要求作出解释。相关企业、机构或反对者还可在30天内向环境部长理事会提请上诉,该理事会由卫生部、环境部、农业部、经济部、能源和矿业部派员组成,需在60天内作出回应。
(《环评系统(SEIA)评价标准:绿氢发电项目在SEIA下的综合说明》原文见:https://sea.gob.cl/sites/default/files/adjuntos/noticias/Criterio%20t%C3%A9cnico%20Hidrogeno%20Verde.pdf)
国家环境评估局(SEA)联系方式:地址:Miraflores Nº222. Pisos 7, 19 y 20, Santiago-Chile;电话:0056-2-26164000;传真:0056-2-26164000;网址:www.sea.gob.cl。
【评估过程】
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时间,短则数十天,但部分有争议的项目,可能历时数年方获批准,期间政府甚至可能在民众的大规模反对下,撤销已发出的正式许可,要求项目实施方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需提交评估报告的项目】
以下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可能明显影响环境电力类项目,包括:高压输电线和变电站;容量超过3兆瓦的发电厂;核反应堆及配套设施。
(2)可能明显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包括:水渠、水坝、水库、给排水、疏浚设施;排水系统、饮用水、家庭废水废物处理场、卫生填埋场、排污口、工业废水废物处理场等环境卫生项目;在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自然遗迹、无人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和其他任何官方保护地区,开展的项目和计划;在城市区域、接近人口中心的农村区域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水体附近大规模使用化学品的项目;达工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厂、屠宰场、饲养场、奶制品厂、动物脂肪厂;达工业规模的林业开发项目、纸浆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厂、伐木场。
(3)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机场,巴士、卡车和火车站,铁路,交通服务站,高速公路以及可能影响保护区的公共道路;港口、航道、船厂和海运码头。
(4)工业开发和有毒物质长距离运输项目,包括:含煤、石油、天然气在内的矿业开发项目;油、气、矿石及其他类似物质的输送管道项目;冶金、化工、纺织、建材、金属、皮革等工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设施项目;有毒、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易反应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理和再利用项目。
(5)城市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城市发展计划下的大型工业和房地产项目,城市发展和旅游项目。
(6)可能对生物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包括:集约型农产品开发项目,种植项目,农作物和水生物加工厂。
(7)绿氢发电及其相关产业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制氢项目,调配和储能项目,再转换项目,运输和配电项目。
6.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主要法律】
智利《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20.393号法)对商业贿赂行业及处罚做出规定。该法约束对象是法人及法律连带责任人。(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008668&idParte=8811454&idVersion=2020-06-20)
【犯罪行为界定】
按照《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从经营者犯罪角度看,商业贿赂犯罪可能表现为:向公职人员行贿罪,指为了使公职人员凭借职务便利或违背职责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实施某种不作为,给予或同意给予公职人员经济上的好处的行为;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指为了获得或继续某项国际交易,或为了在国际交易中获得或维持某种不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行使贿赂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具备以下特征要求时,方可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一是属法人行为,犯罪行为人是业主、股权人、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或从事管理和监督的其他人员,或者是由以上人员直接指使行使贿赂行为的自然人。二是犯罪行为具有相应的贿赂目的性,犯罪行为系为了法人的利益或其组织的利益。三是犯罪行为对公务履行的合规性造成了破坏。犯罪行为导致了公务过程的正当管理和监督职责不能完成。
【犯罪的惩处措施】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规定商业贿赂惩处措施如下:解散法人或取消法人资格;临时或永久禁止与国家机构开展商业交易和签订商业合同;部分或全部罚没收入,或在指定时间内绝对禁止相关收入;罚款,数额自200至20000 UTM;附加处罚,包括在官方媒体或全国发行的报纸曝光判决结果;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他资产;罚没与行贿额相当的资金。另外,该法还特别规定了连带刑事责任转移条款,规定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转移至其他法律连带责任人。针对犯罪行为所处的罚款,由其引起的法律连带责任人亦须承担相同数额罚款;在法人解散的情况下,根据各方协议,可按照各方持股比例分担罚款。
7. 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7.1 许可制度
工程承包企业须在智利公共工程部国家承包商和咨询商登记处登记。对咨询商的要求必须为该领域的专业企业,拥有建筑设计师、土建队伍和相关设计咨询企业;承包商必须拥有足够经济实力。智利对工程建设要求较高。由于地处地震带,智利建筑工程抗震级别有特殊要求。对各类不同的工程建设,均有法规对与工程相关的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住房建筑的法律规范,涉及《民法》第2003条、《城市化和建筑法》及实施细则等;第850号法对公共工程部对港口工程事务管辖权做出规定;第19642号法对私人企业参与公共港口特许经营规定;等等。
7.2 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无特别禁止领域。
7.3 招标方式
通常招标方会在媒体公布招标信息以及获得标书的信息,感兴趣的承包企业可购买项目标书,并于规定期限内投标,招标方评估后开标。通常程序为技术标通过后再投商务标,最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智利公共工程部招标网站:http://www.dirplan.cl/InformaciondePresupuestoMOP/contratosobraestudioyasesoria/Paginas/default.aspx)
8.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8.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
智利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两部:17336号《知识产权法》和19039号《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法》。这两部法律分别界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范围,也规范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8933;
《工业产权保护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406)
【专利】
19039号《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法》规定了医药产品的专利保护以及连带保护的限制形式。尽管这部法律整体而言比较全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之处包括:保护期限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年的保护期限,不相符合;缺乏对于植物和动物品种的保护;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不充分;对于在智利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已经在其他国家被授予专利权的医药产品,缺乏连带保护。
【商标】
19039号《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法》对商标有关规定大体上与国际标准一致,但仍有一些不足,如:对维持商标保护没有使用要求;注册商标需要具备新颖性;对图形商标、颜色、包装、集体商标没有规定;没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著作权】
17336号《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相关规定总体上在大多数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智利的著作权相关立法没有对某些类型的艺术活动(无论是艺术家本人或者其作品)的所有方面进行保护。智利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没有规定租赁权和进口权,对于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对于合同权利设置了的限制不够全面。尽管做出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努力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但是在智利,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仍然很严重。在智利,录像带和音像制品的盗版问题,则相对较少。智利在1992年修订该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伸至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其去世后50年,刚好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
8.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17336号《知识产权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较轻者可处以5-50个UTM罚款或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刑法处置。在智利,由于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的某些不完善,再加上国民知识产品保护意识比不上西欧北美国家,因此,很多情况下,当发生侵权责任的时候,在法庭诉讼中,侵权人取证都存在一定困难。
9.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未明确此条款,且合同系在智利签署,纠纷解决须适用智利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须是被告一方法定地址所在管辖区的法院。双方也可在合同中指定适用哪国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在合同中由双方协商指定。如合同系投资者和智利政府之间签署,产生纠纷时,投资者可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El Tribunal Internacional del CIADI),起诉智利政府。
来源:综合整理自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