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文件中虽提及了合规,但没有进一步指出合规的定义。对于合规的理解不同,将影响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基础,尤其是对合规义务识别、合规风险识别以及制度制定和运行等方面。
显然,合规中的“合”可以理解为符合的意思,而“规”的解释在前述文件中并未详细规定。而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也没有对合规以及合规之“规”作出详细阐述。因此,需要借助其他资料,对合规的定义进行探究。
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一款,对“合规”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1]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2021)中所称的“合规”是指:“组织履行的全部合规义务。”[2]同时,有专家指出,企业合规,是企业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应对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合规之规较为全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商业伦理、自定的规章制度、我国前述的国际条约或国际规则,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3]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合规所需符合的“规”不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包含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内容,也包含了公司相关方的要求。对于合规定义的把握,有助于理解合规不起诉中,如何满足不起诉的实质判断。
二、合规不起诉的规范渊源
(一)合规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尚没有对于合规不起诉的直接规定。但我们关注到,2023年12月,“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推进”研讨会中,相关学者等与会人员对于涉及合规的刑事实体法及刑事程序法的制定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提出意见。[4]由于我国法律层面尚没有明确合规不起诉的直接规定,因此,对于合规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目前尚有争议。[5]根据笔者查询到的检察机关作出的部分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6]
(二)合规不起诉、刑事合规的其他规范依据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对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不仅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出了具体规范,也对涉案企业如何进行合规建设以及如何评估企业自身达到通过第三方组织审核、监督等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同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和部门联合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进一步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不断深化合规不起诉制度,同时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也从刑事领域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7]同时,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司法机关也在结合工作重点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如安全生产[8]、金融资本[9]等领域。
(三)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与刑事合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发布了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的相关说明中提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供办案时参考借鉴”,可以看出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成为合规不起诉所参考依据之一。[10]
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一)国有企业与合规不起诉的适用
实践中,适用合规不起诉案件的较多主体为民营企业,因此,有实务人士提出对于国有企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疑问。通过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案例、材料,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试点范围。同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该文件并未将国有企业排除适用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亦有对国有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案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中,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2家国有企业,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11]
因此,从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在涉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
(二)涉案人员的处理与企业合规问题
对于涉案企业与企业相关人员均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不仅能够使企业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对于相关人员亦可以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如,在“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鉴于J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了T公司的损失,且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启动了合规考察;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2]再如,在“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陈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系上海Z公司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三个月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涉案企业与个人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组织、完善制度规范、提升技术能级,已完成数据合规建设的整改措施;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上海Z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企业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上海Z公司合规整改经第三方考察评估合格,依法对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13]
在自然人刑事案件中,如涉及企业经营不合规的相关问题,通过企业合规建设亦可以使得相关涉案人员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在“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新绛县公安局以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三个月合规考察,新绛县检察院依法对南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4]在该案件的典型意义部分,文件说明:“刑法分则当中存在若干类似的罪名,由于未规定单位犯罪,但只要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文件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条件,就可以纳入合规改革试点的案件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不限于单位犯罪案件。”[15]因此,通过前述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合规不起诉不仅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涉及企业经营相关的自然人犯罪。
(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问题
在实践中,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合规不起诉仅适用于可能排除较轻刑罚的案件之中。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合规不起诉并不仅限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案件。在“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南某某、张某甲的行为按照诈骗罪量刑,基准刑为66个月,属于重罪案件,但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退赔退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对涉案企业是否具备合规整改的条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本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完全符合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中的相关指导性文件规定。[16]
四、合规建议
第一,向司法机关积极说明和申请,争取合规不起诉的适用空间。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各种企业类型,还是自然人涉嫌犯罪,甚至可能涉嫌判处较重刑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17]下,均可适用合规不起诉。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因此,我们建议,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申请适用合规整改的机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结果。
第二,注意合规建设的规范、标准查明。目前,合规不起诉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较为直接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二章。但,相关规范和标准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因此,实践中可以结合其他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尤其涉案企业想要进行全面合规建设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时,国有企业可以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类型企业可以参考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或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类型或者企业所在行业对于合规管理有特殊规定,应当尽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合规整改计划制定要切合实际。在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时,涉案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状况以及涉嫌犯罪的情况,制定内容具体、便于执行的合规整改计划,切忌合规整改计划内容空泛或者随意套用其他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如果整改计划无法落地,最终可能导致涉案企业合规无法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审查,进而导致无法适用合规不起诉。
第四,注意合规义务的识别。承前所述,合规中的“规”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法规,因此,在识别合规义务时,除了涉案企业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识别与之相关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相关内容;再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并参考ISO 37301:2021或GB/T 35770-2022中的“帕累托原则”,确定企业的合规义务。
第五,确保合规整改计划得到切实执行。在合规整改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合规整改计划内容得到充分落实,防止“纸面合规”,并留存好相关运行记录,以便第三方组织审查时,能够证明合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合规整改取得实效。
注释:
[1]详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参见《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载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研究指导组 编:《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5月:405页。其中,合规义务是指组织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组织资源选择遵守的要求;要求是指明示、通常隐含的或必须满足的需求或期望。详见 《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载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研究指导组 编:《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5月:403页、405页。
[3]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研究指导组 编:《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5月:9-10页。
[4]参见 刘艳红:立足改革实践推进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llyj/202312/t20231208_636226.shtml.访问日期:2024-03-23
[5]有专家指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主要路径之一采用酌定不起诉,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表明企业犯罪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种情况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278条,认罪认罚亦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因素;第三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资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针对涉嫌一项或多项不起诉,该种情形下的认罪也应包含在有效的合规计划中。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研究指导组 编:《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5月:54页。
[6]如检例第81号: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大检刑检刑不诉〔2021〕Z16号不起诉决定书、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大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号不起诉决定书、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浦检刑不诉〔2021〕20132号不起诉决定书。
[7]参见 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403/t20240315_649603.shtml.访问日期:2024-03-23;参见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8352.htm.访问日期:2024-03-23
[8]参见 张素:【中新社】专访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不枉不纵、有错必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3/t20240310_648950.shtml.访问日期:2024-03-23
[9]参见 蔡姝越:【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伪创新 严厉打击“无照驾驶”非法金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3/t20240305_647382.shtml.访问日期:2024-03-23
[10]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进一步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现将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等5件案例作为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11]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的“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12]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的“案例一 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13]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的“案例一: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14]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的“案例三 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15]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的“案例三 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16]详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的“案例三 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17]参见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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