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高:智利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
发布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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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智利共和国(República de Chile,下称“智利”)位于南美洲西南部,凭借其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铜、锂等战略资源储备,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然而,投资智利矿业并非简单的资源占有与开发,而是需要深入了解其独特的法律政策体系以及由此衍生的投资风险。近年来,随着全球矿业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智利国内政策的调整更新,尤其是2021年后智利新政府对矿业领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智利的矿业投资环境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智利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 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本篇为上篇,下篇内容不日奉上。

一、智利基本国情

智利位于南美洲西南部,国土面积75.67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约1万公里,是全世界最狭长的国家。智利东邻玻利维亚和阿根廷,北界秘鲁,西濒太平洋,南面与南极洲隔海相望。智利全国分为16个大区(Región),每个大区下设56个省(Provincia)和346个市(Comuna)。首都圣地亚哥(Santiago)是南美洲第四大城市,是智利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智利是全球著名的矿产资源大国,拥有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智利是世界上铜储量和产量最多的国家,铜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30%,且铜矿品质高,易于开采。铜矿业对智利经济贡献巨大,是该国最重要的出口产业和经济支柱。同时,智利还是世界第二大锂生产国、世界唯一的天然硝石生产国和世界上的主要钼生产国,铁、金、银、碘、煤、钾等矿产资源也较为丰富。

智利民族构成多样,主要包括欧洲裔(主要是西班牙后裔)、土著印第安民族(如马普切人)以及其他移民后裔。智利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当地货币为比索(CLP),目前与人民币不可直接结算。

智利实行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现任总统加布里埃尔·博里奇·丰特于2021年当选总统,任期直至2025年。智利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分为中右翼“智利前进”和中左翼“新多数派联盟”两大阵营,目前执政的为新兴左翼和左翼政党组成的“尊严制宪”。智利的立法机构是国民议会(Congreso Nacional),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部分,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设有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体系。

智利与我国于1970年建交,是第一个同中国建交的南美洲国家。自建交以来,中智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在国际多边领域保持良好合作,并于2004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目前,中国是智利全球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智利是中国在拉美第三大贸易伙伴和进口铜的最大来源国。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和全球最大的铜消费市场之一,对矿产资源需求旺盛,充分利用智利的矿产资源有助于保障中国的资源供应安全。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智利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政策相对开放和透明,旨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并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目前,智利境内针对外商投资的主要监管法律为《智利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法》(2015年6月25日第20848号法律,下称“《外国投资法》”),该部法律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程序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智利设立了外国投资促进局(Agencia de Promoción de la Inversión Extranjera, InvestChile),其负责吸引外国投资,并向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颁发投资证书。

(一) 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FDI)应具备的要件。首先,外国投资者或其控制的实体的海外资本或资产必须从国外转移到智利;其次,投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外,投资形式包括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实物资产、通过在智利产生的利润再投资、信贷资金的资本化、可转化为资本的技术投资以及与被投资智利公司相关的外国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采取收购智利公司股权的方式时,法律规定只有当收购的股权比例达到至少10%及以上时,此类交易才会被认定符合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

(二) 投资审查

智利对外商投资采取相对开放和友好的态度,一般来说,外商投资智利并不需要事先经过政府部门的特别批准,大多数行业都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进入。但是,对于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的并购活动,需要事先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审批。

智利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主要依据《保护自由竞争规定》(1973年第211号法令,经2023年8月17日第21595号法律修订)及配套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必须事先向国家经济检察署(Fiscalía Nacional Económica)报告。触发报告义务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任一情形,包括:

  • 合并;
  • 直接或间接取得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权利;
  • 联合成立一个独立和永久性的经济主体;
  • 取得对另一经济主体的资产的控制权。

2. 该交易超过了规定的金额门槛:

计划集中的经济主体在智利的销售总额在前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由国家经济检察署发布的决议规定的门槛(目前为250万UF ,约合1亿美元);且

  • 至少有两个计划集中的经济主体中在智利的销售额在前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国家经济检察署决议规定的门槛(目前为45万UF ,约合1800万美元)。

(三) 投资者保障

在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颁发的投资证书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可享有《外国投资法》规定的以下投资保障制度:

  •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智利享有与本国投资者一致的法律待遇,无论是在准入条件、经营权利还是在法律保护上,都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 外汇兑换和资金汇回自由:外国投资者在完成其在智利的法定纳税义务后,有权自由兑换外币,并将原始投资资本以及投资所获得的净收益无障碍地汇回本国;

  • 进口税收优惠:针对在特定领域做出重大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其在矿业、工业、林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电信、科研技术、医疗健康或科学领域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进口用于投资项目所需之资本货物时,可以免除缴纳销售和服务税。投资者应遵照《销售和服务税法》(1974年第825号法律,经2022年2月4日第21420号法律修正案修订)所规定的程序,向智利财政部提出税收豁免申请。

(四) 投资争端解决

中国投资者与智利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据的是双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定和国际法规则。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于1994年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明确规定了中国投资者与智利政府在发生投资争议时的解决路径。

对于中国投资者和智利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当双方在6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智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投资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仲裁解决。除此之外,对于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需通过特定程序解决的其他投资争议事项,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选择提交专设仲裁庭,前提是在此之前,双方尚未将此类争议提交任何诉讼程序处理。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智利进行外商投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常见的子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S.R.L.)、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S.A.)和简易股份公司(Sociedad por Acciones, SpA)。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财政部第3918号法令规范及《商法典》和《民法典》的补充规定设立和运营。这种公司形态适用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股东人数限制在2至50人之间,且设立时无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因其人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股权转让事宜必须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其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视情况设立)以及负责日常运营的管理层。

股份公司由财政部第18046号法令规范,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适用于较大规模的企业。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数量最低要求同样是2人,当超过2000人时,必须依法在证券登记处登记为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初期,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完成实缴。股份公司的结构相对复杂,包括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决议的董事会,以及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监事会。其中,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而开放式股份公司则需至少5名。

简易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新型公司形式,主要由《商法典》(Codigo de Comercio)(经2023年9月23日第21608号法律修订)加以规定。简易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最低可仅为1人,但超过2000人时,必须转为股份公司并在证券登记处登记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同样,设立简易股份公司时并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完成实缴。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简易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较为自由地转让。公司章程可以灵活定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设立一个或多个管理人,亦可设置董事会。简易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流程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更为便捷和精简,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自主权限更大。

投资者在智利开展投资活动前,选取适宜的公司形式是一项关键决策。为了作出符合自身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的选择,建议投资者积极寻求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全面了解各类公司形式在实际运营中的优势和局限性,以及各自对应的税收待遇和法律责任等。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智利关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现行法律框架主要由两部法律构成:一是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的《矿业法典》(Codigo de Mineria)(1983年9月26日第18248号法律,经2023年12月30日第21649号法律修订);二是《矿业特许权组织法》(Ley Organica Constitucional sobre Concesiones Mineras)(1982年1月21日第18097号法律,经2023年12月30日第21649号法律修订)。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智利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涵盖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矿业特许权的授予程序、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要求、矿业税收政策等诸多方面。

智利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涵盖多个关键政府部门及下属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承担从政策制定到实际运营的各个环节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矿业部(Ministerio de Minería):作为国家层面主管矿产资源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以及总体战略规划,并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 国家地质矿产服务局(Servicio Nacional de Geología y Minería, SERNAGEOMIN):作为专业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地质测绘、矿权登记管理,以及地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 智利生产促进局(Corporación de Fomento de la Producción,CORFO):智利经济部下设单位,拥有智利最大的锂矿产地——阿塔卡马盐湖((Salar de Atacama))的所有权,负责管理相关锂矿资源的开发和租赁事宜,确定开采配额、租赁条款以及监督开采活动的实施;

  • 锂矿和盐湖委员会(Comité del Litio y Salares):智利政府于2023年新设的专职管理机构,隶属于智利生产促进局,负责制定和执行与锂矿相关的政策、规划和监管工作,以实现国家锂资源战略的目标。

(一) 矿业权的类型

智利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国家全权持有,根据《矿业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享有绝对、排他、永久且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矿产资源,国家通过设立矿业特许权制度,将矿产勘查和开采的权利有条件地授予私营主体。

矿业特许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可进行转让和抵押,根据矿业活动的阶段不同,可分为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探矿特许权授予其持有人在地表面积不超过5000公顷的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寻找和勘查的权利;采矿特许权授予其持有人在地表面积不超过1000公顷的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

然而,对于特定种类的矿产资源,如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锂资源以及海洋矿产资源,或处于国家认为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地区内的矿产资源,国家不允许通过常规的矿业特许权方式进行开采。这类资源的开发通常由国家或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或者通过行政特许或特别经营合同的形式进行。在已授予矿业特许权的区域内若发现上述不可授予特许权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所有人须立即向相应机构(智利核能委员会对于锂资源,矿业部对于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报告,并按照指令分离出这些特殊矿产资源,随后交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处置。

(二) 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在智利,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总体上遵循一套标准化的流程,但对于特定资源如锂资源,由于其战略性和稀缺性,智利政府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1. 针对一般矿产资源

针对智利境内除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锂以及海洋矿产资源以外的各类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投资者可通过遵循法定程序取得的矿业特许权来合法开展矿产的勘探和开采活动。

矿业特许权由矿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事法庭授予。为获得矿业特许权,投资者首先需要向民事法庭提出书面请求,然后由该民事法庭通过非诉讼程序作出判决授予矿业特许权。申请矿业特许权的主要流程概括如下:

此外,在申请矿业特许权时,申请人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或声明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申请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2. 针对锂资源

智利的锂资源主要集中在阿塔卡马盐湖,该盐湖是目前智利唯一进行商业化开采的盐湖。现阶段,仅有两家私营矿业企业——智利矿业化工公司(Sociedad Química y Minera de Chile, SQM)与美国雅保公司(Albemarle Corporation),依据1979年前的法律制度与智利生产促进局(CORFO)签署长期租约,合法获得了在阿塔卡马盐湖开发锂资源的资格。

在智利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锂矿开发权利的取得方式较为特殊,无法通过常规的矿业特许权制度进行。锂矿的开发只能由国家或国有企业直接进行,或者通过行政特许或特别锂矿经营合同(Contrato Especial de Operación de Litio, CEOL)的方式进行。

2023年4月20日,智利政府发布《国家锂资源发展战略》(Estrategia Nacional del Litio),明确国家将参与锂资源开发的全流程,并计划成立国家锂业公司以实现战略目标。在具体的开发模式上,智利政府将与私营企业合作,共同进行锂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对于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项目,智利国有企业必须在相关公私合营企业中占据控股地位,以确保国家对关键资源的主导权。

2024年3月26日,智利政府进一步细化了《国家锂资源发展战略》,对境内69个盐湖的分类及开发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划:

  • 国家主导盐湖:阿塔卡马盐湖和马里昆加盐湖(Salar de Maricunga)被认定为战略性盐湖,由智利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牵头负责,国家在这些项目中须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智利国家铜业公司已与智利矿业化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阿塔卡马盐湖。同时,智利国家铜业公司正在寻找马里昆加盐湖的私营合作伙伴;

  • 国企主导盐湖:智利国家铜业公司所有的佩德纳雷斯盐湖(Salar de Pedernales)和智利国家矿业公司(ENAMI)所有的高安第诺盐湖(Salares Alto Andinos)项目所包含的Grande、Infieles、Aguilar和La Isla盐湖,由这两家国有企业牵头负责开发,同时允许私营企业参与合作,并可根据各方协商确定股权结构。

    上述共计7个由国家或国企主导的盐湖,占目前智利境内勘探的盐湖面积的49%,代表了智利最具生产潜力的盐湖。

  • 保护盐湖:部分盐湖(约占总面积的33%)因其生态价值或特殊原因被划为受保护盐湖,禁止或限制开发。

  • 私营盐湖:余下约占总面积的18%的部分盐湖可由私营企业主导开发。这些盐湖将于今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参与投资的国内外企业须在60日内提交意向书(RFI),招标结果预计于今年7月公布。中标企业将通过签订特别锂矿经营合同,获得在相关盐湖进行锂资源开发的合法授权。

对于有意涉足智利锂矿资源市场的投资者而言,建议密切关注智利锂矿资源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向,特别是《国家锂资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细节及后续调整,了解各类盐湖(包括国家主导、国企主导、保护和私营类别)的划分标准、开发条件、准入限制等相关法规要求。针对国家和国企主导盐湖,投资者应积极寻求与智利国家铜业公司、智利国家矿业公司等国有企业合作的机会,了解其合作模式、股权结构要求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选择标准,在满足国家控股要求的前提下探讨可能的合作形式。对于私营盐湖,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意向书,积极参与竞标。

(三) 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探矿特许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4年,自相关法院宣布授予该特许权的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4年的期限届满之前,探矿特许权持有人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后的有效期可再延长4年,总计可达8年。

在申请延期时,探矿特许权持有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探矿特许权有效期最后一年期间的前六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并向智利国家地质矿产服务局提供必需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任一内容:

  • 地质信息报告,以证实持有人在过去的探矿期间已积极开展并完成了相应的地质勘探工作;

  • 采矿项目环境合格决议(Resolución de Calificación Ambiental),证明该项目已通过环境审核;

  • 若探矿项目已进入环境影响评估系统(Sistema de Evaluación de Impacto Ambiental),则需提供已被纳入该系统的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与探矿特许权相比,智利的采矿特许权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其有效期的设定通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 矿业权的转让

矿业特许权持有人依法享有将其所持有的矿业特许权进行转让的权利。为了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转让双方必须在公证员(Notario Público)的见证下,以正式的公证书(Escritura Pública)形式确立转让契约。然后,转让双方需将此公证书提交至相应的矿产登记处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未经过正式登记的矿业特许权转让,其法律效力将不予认可。

(五) 矿业权的终止

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以下两种违规行为将导致已授予的矿业特许权失效或被终止:

  • 非法采矿:探矿特许权持有人在特许权范围内未经授权便擅自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产开采活动;
  • 欠缴税费:若矿业特许权持有人未能按照《矿业法典》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有法定应缴税费,则将启动司法程序,将矿业特许权进行公开拍卖。

[1]智利的月度纳税单位(Unidad Tributaria Mensual, UTM)是一种法定的、浮动的计税单位,用于计算和支付各类税收、罚款、赔偿金、养老金、工资以及司法判决中的赔偿数额等。2024年4 月的月度纳税单位对应的金额为 65,182 美元。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吴永高,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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