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李骁雄:浅析海关AEO制度及企业实际运用_贸法通

陈海军、李骁雄:浅析海关AEO制度及企业实际运用

发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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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1],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优化对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实施的便利措施,以此增强外贸从业企业的获得感,提升外贸在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英文缩写,译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的核心制度。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的企业[2]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海关AEO制度及企业实际运用作简要介绍分析,以期为外贸从业企业提供一定参考。

一、海关AEO制度简介

中国海关AEO制度肇始于2008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对企业进行简单的分类管理,到形成目前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认证标准有机融合的对企业进行全链条服务监管的管理体系。

(一)海关AEO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AEO互认方面,20126月,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率先开启了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的互认。截至20243月,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等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3]

(二)海关AEO制度的作用

AEO制度的初衷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商界及其他部门的合作,将监管风险降至最低,在保障供应链安全的同时促进贸易便利畅通,实现关企共赢。除在中国关境内享受到的贸易便利监管措施外,相关企业还可以通过AEO互认制度[4]享受其他海关关区的对应便利措施。

根据原有规定,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除享受AEO互认海关的便利措施及国家信用联合激励措施外,主要可以享受如下贸易监管便利:

1、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低于常规20%,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低于平均20%

2、优先办理进出口及相关手续,推荐出口企业注册;

3、可以申请免除担保,提前申报出口货物;

4、减少稽查、核查,适用协调员制度;

5、因不可抗力中断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二、36号通知重点变化及作用

随着最新36号通知的发布,除上述便利措施外,中国海关AEO又进一步可以享受“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等四大类共计17条便利措施。

其中,以下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一)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

1、对高级认证企业出口食品、化妆品,降低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的20%以下;

2、降低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

3、扩大了降低抽批、查验比例的范围,明确了具体的商品。

可以看到,对于出口大户食品、化妆品类商品,海关将对高级认证企业的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到了相当低的比例范围;而对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便利措施虽仍以安全为首要前提,但已有不小的突破;同时扩大了便利措施的惠及范围。

(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1、为高级认证企业开启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

2、扩大了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违规主动披露时限,由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3、扩大了便利措施适用范围,从从低适用变为从高适用;

4、对于1年内无查发的高级认证企业,进一步降低布控查验比例。

这意味着,享受到免除税款担保的企业可以更好的保有现金流用于发展经营;涉税违规主动披露的时限延长了1倍,更有利于企业纠错纠偏;而境内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只要报关物流服务商、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非失信企业的,仍享受最高等级的便利措施;此外,长期良性进出口企业,有机会被进一步降低查验率。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

1、申请免除税款担保仅在部分海关试点(目前尚未公布),且需要同时满足7项条件;

2、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主动披露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51010日;

3、在服务商的选择上,企业应尽量选择信用等级更高、内控治理更好的服务商,避免贸易过程涉及失信企业。

(三)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

36号通知还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对企业遭遇AEO互认海关问题提供沟通协调服务,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同时联合地方政府出台更多激励政策。一系列的新政,有望使得AEO服务更加具体化、个性化、便利化。

通过AEO制度安排,不仅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的通关便利,提高国际竞争力;海关也可以消除不同国家(地区)的重复现场查验,减少执法成本,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三、AEO企业实际运用

实践中,海关AEO一般采取“企业主动申请,海关进行培育”的方式进行,即海关依申请进行信用培育机制。

此外,针对因违法违规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企业,海关也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

(一) 企业实际运用

自实施海关AEO以来,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始终呈增长趋势,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截至20243月底,全国高级认证企业为5860家,占进出口总额的36.31%[5],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压舱石。

以上海为例,截止20243月底,上海共有注册企业16万左右,其中AEO企业541家,占全国AEO9%,上海AEO以不到上海1%的外贸企业数,贡献全市超1/3的进出口值,可见AEO成为推动外贸稳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上海某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在上海海关“一对一”指导下高效通过高级企业认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近几年销售增长率始终保持在30%左右;而在另一外贸重镇深圳,某重点数字产品企业充分利用AEO互认制度,不断拓宽与AEO互认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出口产品在海外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但在现实中,仍有较多企业因对认证政策以及认证后的便利程度不了解,从而对该项制度不予重视,忽视了该制度能给企业在合规、内控等方面带来的显著提升作用。

囿于公开数据及检索条件限制,我们无法清晰统计出企业在取得高级认证后仍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数据,但就获得高级认证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大幅节省了人力、时间和现金成本,同时面临海关检查、调查从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大大降低,大都取得了“通得快、管得住、效能高”的良好效果。根据我们此前办理的某企业AEO认证服务案例,该高级认证企业曾因非行政处罚原因被降级为失信企业,后经过2年时间准备,重新获得高级认证企业资质;而在被取消资质的两年期间,企业经营无法享受海关优惠、便利政策,虽能维持经营,但在各方面都无法与高级认证期间同日而语,充分证明了AEO对外贸行业从业企业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至关重要。

(二) 尚待改进的地方

从目前的企业实际运用情况来看,AEO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尚待改进的地方:

1、虽政策规定查验率减少,但就具体查验率区间而言,企业一般无法掌握,降低了企业经营的可预期性;

2、从业企业对于该项制度的内容及调整变化了解不深,与主管海关的沟通欠缺,主动申请的积极性不足;

3、企业在AEO互认国家(地区)遇到问题时,得到的支持不足,或者寻求权威机构帮助的渠道不够明朗;

4、最新AEO便利措施仅以通知形式颁布施行,而此前相关政策均是署令、公告的形式,通知的效力等级及据此推行的成效有待验证。

这些发展中问题都有待海关、其他监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努力,加以完善。

四、结语

20245月,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在深圳举办,在如今地区冲突加剧、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愈发频繁的当下,这样的一次国际贸易盛会显得尤为珍贵,值得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从业企业重点关注。

针对如何更好认识并运用海关AEO制度,我们建议外贸从业企业(尤其尚在发展中的中小微型企业):

1、充分了解最新AEO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推进企业进行认定,同时与主管地海关、商务部门形成长期良性的互动;

2、充分运用主动披露时限延长的利好,避免企业信用受损。根据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3、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殊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企业信用建设。如上海海关适用较最新政策规定更低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又如上海市商务部门会同经信等部门经对企业评估,形成AEO优选推荐库,定期向海关推荐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注释:

[1] https://mp.weixin.qq.com/s/kZZleEBmP0sSKsxBUw6Qsw

[2]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51731.htm

[3] https://mp.weixin.qq.com/s/gZRLgUzG9QYhILxT9NpieQ

[4]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5] https://mp.weixin.qq.com/s/KAsBPPi8J7nedHuiZOy3jg

来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陈海军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刑事;邮箱:chenhaijun@anjielaw.com
  • 李骁雄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刑事、跨境投资与并购;邮箱:lixiaoxiong@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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