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中观法】
“境中观法”的“境”即“环境”。“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无疑,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环保监管将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常态。本专栏立足于环境法律实务,对相关问题提出专业性分析与多方位思考,以期对提升环境法律意识、推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2023年7月,欧盟在其官方通讯上发布了《电池和废电池条例》,取代了欧盟2006年发布的《电池和废电池指令》。与后者重点在于禁止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以及强化废电池的回收、处理不同,《电池与废电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欧盟深化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背景下提出的,电池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欧盟将其视作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及向循环经济过渡的关键技术。《条例》对允许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池在可持续性、安全、标签、标注和信息以及延伸生产者责任和废电池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其中也包括对进口电池和进口商的诸多规定。欧盟是我国出口新三件即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组件的重要目的地,对于电池出口企业而言,至少需要关注《条例》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电池可持续性、安全与标识、信息方面的要求
按照《条例》第5条规定,只有符合可持续和安全要求以及标识和信息要求的电池才被允许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这些要求规定在《条例》第6条至第10条以及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要点概括如下:
1、电池可持续性方面的要求,包括三项:
(1)对有害物质的限定。对此需要遵守欧盟关于化学品管制的REACH条例的附件十七的规定,即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制剂和物品的制造、市场投放和使用,遵守欧盟2000年有关废汽车指令第4条第2项有关对汽车材料和部件中含铅、汞、镉或六价铬的限制规定,此外还需要遵守《条例》附件一有关限定物质的规定。
(2)碳足迹要求。所谓电池碳足迹是指电池产品系统中温室气体排放和温室气体去除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法规》规定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运输装置轻型电池(LMT电池)应当计算和标识碳足迹:一是每个制造厂对每个电池型号(battery model)都应起草(draw up)其碳足迹声明;二是电池应具有明显、清晰可见和不可磨灭的标签,标明电池的碳足迹,并声明每个制造厂相关电池型号对应的碳足迹性能等级;三是每个制造厂相关电池型号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值。
(3)电池所含再生利用材料的要求。对于活性物质中含有钴、铅、锂或镍的电池,其从电池制造废弃物和废电池中回收的上述物质占比应该达到《条例》规定的最低回收比率要求。
2、电池安全方面的要求:
(1)是电池的性能和耐久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强制性最小值;
(2)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固定电池储能系统在其正常操作和使用期间应确保安全。
3、电池标识与信息方面的要求,包括电池的通用信息标识以及对电池使用寿命和电池健康状况信息的提供等。
二、关于进口商对进口电池的义务
进口商对进口电池的义务包括事先核查、事后风险监管以及保存并提供电池符合性证明文件、资料等。
1、为了保证进口电池遵守上述有关电池可持续性、安全以及标识、信息方面的要求,进口商上市销售电池前应该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
(1)制造商已经起草了《条例》附件八中提到的欧盟合格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并执行了第17条中提到的相关合格评定程序;
(2)需标注CE标记的电池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标记;
(3) 电池附带的相关文件、容易为终端用户理解的一种或多种文字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4)制造商遵守第38条第6项和第7项有关电池及其制造商信息等方面的规定。
2、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进口电池,进口商应对电池风险进行监控。如果认为以销售的电池存在风险,应对电池进行样品测试,调查,并在必要时记录投诉、不合格电池和电池召回情况,并向分销商通报此类监控。进口商如果认为或者有理由相信电池不符合规定,其应该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适当时应当将电池撤回或召回。而且,如果电池存在风险,进口商还应立即通知其销售电池的成员国的市场监督当局。
3、进口商应在电池上市后的10年内保存一份欧盟合格声明的副本,供国家当局使用,并根据要求向当局提供附件八所述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关于经济经营商的尽职调查义务
所谓经济经营商包括电池的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或服务商等。《条例》规定,电池经济经营商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以识别、预防和解决与电池制造所需原材料和二手原材料的来源、加工和交易有关的实际和潜在的社会和环境风险,包括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及其子公司或分包商。经济经营商的尽职调查义务主要包括:
1、制定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并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1)是搭建内部管理系统,将责任分配给企业最高管理级别,管理系统的记录至少维持10年;
(2)是建立并运行一个关于供应链的控制和透明度系统,包括一套监管系统或可追溯性系统,以识别供应链中的上游参与者;
(3)是在与供应商的合同和协议中植入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包括风险管理措施;(4)是建立申诉机制,包括早期预警风险意识系统和补救机制。
2、实施风险管理。
(1)将识别和评估其供应链中的不利影响风险作为其管理计划的一部分;
(2)设计、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减轻和应对不利影响:向其最高管理层报告其风险评估的调查结果;采取与附件十第4点中列出的国际公认的尽职调查工具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考虑其影响能力,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向能够最有效预防或减轻已被识别出风险的供应商,包括其子公司和分包商施压;设计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监测和跟踪供应商的风险减轻工作,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在尝试缓解风险失败后,根据相关合同和协议,考虑暂停或停止与供应商或其子公司或分包商的合作;对需要缓解的风险,或在情况发生变化后,进行额外的事实和风险评估。
经济经营商应识别并评估其供应链中发生相关风险的可能性,将识别和评估其供应链中的风险作为其自身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经济经营商应当向其最高管理层报告供应链风险评估的调查结果,并实施风险管理战略。
3、第三方核查。经济经营商的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应当经过第三方核查,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审计以确保政策被持续应用,合格评定机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4、关于信息公开。
(1)应成员国市场监管当局或国家当局的请求,经济经营商应该提供核查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尽职调查的有效证据。
(2)经济经营商应向其中下游购买商提供根据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获得和维护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适当考虑到商业保密和其他竞争问题。
(3)经济经营商应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公开提供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布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报告。
在尽职调查政策方面,《条例》还专门规定,委员会可在现有的欧盟行动基础上,支持在欧盟和第三国的尽职调查,并可制定新的措施,帮助经济经营商履行其在本条例下的义务。
四、关于延伸的生产者责任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是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消费使用后的废弃物管理阶段。按照欧盟2008年《废弃物指令》第8条的规定,生产者对产品生命周期废弃物阶段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财务责任、组织责任以及信息责任等。
《条例》在废电池管理方面规定了延伸的生产者责任,这里的生产者包括设立在某一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通过远程合同向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最终用户销售电池的销售商。
按照《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在成员国领土范围内首次上市的电池承担延伸的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在其销售电池每一个成员国指派一名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授权代表。在财务责任方面,生产者应承担以下废电池管理的费用,即废电池分类收集及其后续的运输和处理成本;根据第69条(5)项对收集的城市混合废物进行成分调查的费用;根据第74条提供废物电池预防和管理信息的成本;根据第75条向主管当局收集和报告数据的成本。在组织责任方面,生产者可指定根据第58条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代表他们履行延伸的生产者责任义务。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性指定一个生产者责任组织。在信息责任方面,生产者责任组织应当在其网站上至少每年发布一次有关废电池的分类收集率、再生利用效率和生产者的材料回收水平等信息。此外,需要注意,生产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向主管当局申请其单独或集体履行延伸的生产责任的授权。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条例》还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强化对电池的监管,提出从2027年2月18日起,每个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LMT电池、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工业电池以及电动汽车电池都应该有包含电池相关信息的电子护照。电子护照可以通过扫描电池二维码获取。
总之,欧盟的新电池法规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上述规定的实施也并非一蹴而就,《条例》结合各项具体要求给出了相应的实施时间表。同时《条例》还通过要求委员会制定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的方式来解决《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电池出口企业持续对《条例》及其实施进展进行跟踪,并及时展开针对性研究。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申进忠,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环境政策法律研究与律师实务;邮箱:shenjinzh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