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实务指南》的修订
更新后的商标实务指南中,阐明了对于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GI)时或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包含注册的地理标志时的商标审查方式,修订后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1、商标包含地理标志
就商标法第20(1)条而言,商标包含地理标志意味着商标必须包含或包括整个地理标志;仅包含地理标志的一部分,或地理标志的首字母缩写或缩写的商标,将不受第20(1)条的约束。
2、商标说明包含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商品
一旦审查员确定商标包含地理标志,审查员必须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包括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并非原产于地理标志相关地点的商品。
要符合商标法第20(1)条的规定,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必须包括商标中地理标志所针对的葡萄酒、烈酒或其他商品。
如果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地理标志所属类别中的广义商品术语,则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术语的广泛性质可能会影响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包括地理标志所针对的商品的决定。
例如,第33类中涵盖“酒精饮料”的商标将包括“葡萄酒”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商品,因为“葡萄酒”是“酒精饮料”的一个子集。
3、使用商标可能会造成欺骗或混淆
如果商标包含地理标志,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并非原产于地理标志相关地的商品,审查员必须考虑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具有欺骗性或混淆性。
如果商标包含地理标志,如果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含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商品,而这些商品不符合以下规定,则混淆或欺骗将被视为可能:
起源于地理标志相关的地方;
符合地理标志的其他要求,例如货物的生产资料。
(1)商标包含注册地理标志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商标将被视为可能具有欺骗或混淆性,审查员将提出第20(1)条的反对意见:
该商标包含在新西兰注册的地理标志;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地理标志所针对的商品;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货物是否原产于地理标志相关的地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的其他标准(如果有的话)。
如果商标中包含的地理标志是在新西兰注册的,审查员无需考虑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日期。
例如,某商标包含一项在新西兰注册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属于第33类,用于“酒精饮料;葡萄酒”。在这种情况下,尚不清楚商标所涵盖的“酒精饮料”和“葡萄酒”是否来自地理标志相关的地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的其他标准。因此,审查员将提出适用于整个第33类规范的第20(1)条异议。
(2)商标包含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
如果商标包含尚未在新西兰注册的地理标志,则还必须考虑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日期。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商标将被视为可能具有欺骗或混淆性,审查员将提出第20(1)条的反对意见:
该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是:
a.注册新西兰地理标志或外国地理标志的申请;
b.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地理标志的拟议注册;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地理标志所针对的商品;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货物是否原产于地理标志相关的地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的其他标准;
地理标志的注册日期早于商标的注册日期。
4、有关第20(1)条的抗辩意见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供并不违反第20(1)条的抗辩意见。
(1)将地理标志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限制在原产于地理标志地并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商品;
(2)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删除地理标志所涵盖的货物;
(3)善意的同时使用。
参考网址:
[1]https://www.iponz.govt.nz/news/update-to-trade-mark-practice-guidelines-12/
[3]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2/0049/latest/DLM164465.html
来源:北京市贸促会
作者:孙志峰、赵洁,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延伸阅读: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商标实务指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