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新变化_贸法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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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促进经济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20年重启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世”谈判。为使立法规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20241-2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服务商品原产地标记和名称》进行了两次修改和补充。

一、专利法修订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下称“《专利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被重新划分到司法部,《专利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职责范围

2019年以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注册审查,并直接对内阁负责。20192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发布“关于改进知识产权领域国家管理措施的规定”总统令,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以及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执行的职责移交给司法部。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及其他地区和城市的机构内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部和塔什干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职责是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产品,协助进行知识产权的国家注册。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将知识产权局及上述区域中心与司法部合并。司法部下设“知识产权中心”对专利申请进行国家审查,授予专利权;设“上诉委员会”审理专利复审案件。

此次法律修订,将上述机构调整写入法律。《专利法》第3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确保在工业产权对象的法律保护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司法部受理工业产权专利申请,组织国家审查,进行国家登记,授予专利权,发布官方公告,解释工业产权法律的适用情况,并根据法律行使其他权力。司法部下设“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对专利申请进行国家审查。

同时也对有关涉及机构调整的法条作了相应修改。

2. 修订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

与中国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不同,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员工与雇主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专利权归雇主所有的,雇主方可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享有专利权。否则,发明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即便雇主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员工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雇主所有,《专利法》依然对雇主行使权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20241月乌兹当局修订了《专利法》第10条第四部分,即:发明人书面通知雇主完成职务发明创造之日起四个月内,雇主未提交专利申请,也未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也未告知发明人对技术方案予以保密,则发明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3. 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此次法律修订,《专利法》将以前的第11条第五部分关于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条款删除,新增第111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使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1)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或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四年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导致市场上相关货物、商品和服务供应不足,在专利权人拒绝按照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希望实施该专利权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请求给予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此类请求应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签订许可协议的要约之日起两个月期满后再向法院提出。除非专利权人能证明其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具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应决定授予请求人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2)如果一项获得专利技术的实施有赖于他人专利的实施,而他人拒绝按照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条件签订许可协议,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许可。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专利技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成果,并且与他人的专利技术相比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则法院可以决定授予其实施他人专利的强制许可。同时,被要求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亦可以获得强制许可请求人的专利的使用许可。

3)在法院颁发强制许可时,应明确专利权实施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条件和程序。强制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根据惯例确定的许可市场价值。

4)强制许可均为非排他性的许可。如果强制许可的理由终止,法院应取消强制许可。司法部对强制许可使用权的授予和终止进行登记。

4. 对自然灾害、流行病、国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专利权给予豁免

原《专利法》第12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车辆为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上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利,且该车辆只是临时或意外地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

2)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利;

3)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他人使用该专利产品的;

4)为个人目的使用含有专利权的工具,但未获得收入;

5)根据医生处方配制药品。

此次修订在上述五项情形的基础上,新增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豁免,即:在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和其他紧急情况时,使用含有专利的手段或者工具,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赔偿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此外,《专利法》第32条新增第四、五部分规定了国家紧急状态下使用专利产品的豁免,即:在为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消除自然和技术紧急状况、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的极端必要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可授权使用专利产品而无需专利权人同意,但应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确定补偿金额的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制定。

5. 对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原《专利法》第30条规定:对获得产品的方法授予的专利权延伸至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产品应被视为通过专利方法获得。

20242月的修订保留了“对获得产品的方法授予的专利权延伸至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同时,新增第30条第二部分:如果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通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相同产品。与旧法相比,新法的表述则更加准确。

6. 对违反乌兹《专利法》的法人实体处以罚款的依据、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024年的修订对第331新增了第二至五部分

司法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各州和塔什干市司法部门应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对专利权实施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实体的检查由隶属于总统的保护企业权益专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协调进行。

司法机关应根据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同时应起草一份列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文件,由司法机关官员和违法者分别签署。

如果违法者及其代表拒绝签署该文件,司法机关官员应通过上述文件所附录像或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证明这一事实。

所收罚款的10%将拨入司法部的预算外基金,其余部分拨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

2)新增第332,规定了作出罚款决定以及送达违法者的期限

司法机关应在发现可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按本法第331规定的数额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罚款决定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违法者。

3)新增第334,对罚款的追缴程序作出了规定

违法者不缴纳罚款的,司法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既定程序向法院提交追缴罚金的申诉书。

违法者有权对司法机关处以罚款的决定提出上诉。

二、商标法修订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商标、服务商品原产地标记和名称》(下称“《商标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根据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调整情况对《商标法》作出修改

将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调整写进了《商标法》。第7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是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领域的授权国家机构。司法部参与制定和实施国家在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领域的统一政策,受理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的注册申请,组织国家审查。司法部下属的国家机构“知识产权中心”对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原产地名称、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进行国家审查。

2. 对违反《商标法》的法人实体处以罚款的依据、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1)第371新增二到六部分,对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权限、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各州和塔什干市司法部门应权利人的申请,对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权利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商业实体的检查是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专员协调下进行的,目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商业实体的合法利益。

司法机关应根据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处以罚款。应起草一份关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文书,由司法机关官员和违法者分别签署。

如果违法者(或其代表)拒绝在该文件上签字,司法机关官员应通过上述文件所附的录像或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证明这一事实。

司法机关应在发现可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按本条对违法者处以罚款及金额。

处以罚款的决定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违法者。

2)第371新增九至十一部分,对违法者拒不缴纳罚款的追缴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如果违法者不缴纳罚款,司法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索赔书,要求按照既定程序追缴罚款。所收罚金的10%将拨入司法部的预算外基金,其余部分拨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违法者有权对司法机关的罚款决定提出上诉。

3. 新增不正当竞争事项作为商标无效请求的基础

《商标法》第24条新增第二部分,将不正当竞争作为商标无效的理由,即:如果商标权人的行为按照既定程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则注册商标可在有效期内全部或部分失效。

随着此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服务商品原产地标记和名称》的修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科技创新能力,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扫清障碍。

来源:中亚法律圈

作者:杨渝、李杰、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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