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又称《海牙认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同《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公文书的跨境流转时,由传统的“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模式,简化为基于“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意味着公文书跨境流转大幅提速,开启文书“跨境”去繁化简新时代。本文将结合中国加入《公约》的背景,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出台后公文书跨境流转的方式以及《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况进行介绍和评析。
一、中国加入《公约》的背景
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公约》草案,《公约》于1965年正式生效。《公约》目前有125个缔约国,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国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1]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加入公约后,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中外文书跨境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将大幅下降,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外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推动中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图1 不同处理方式对比图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之间流通的公文书,重点一方面在于适用范围限于“缔约国之间”;另一方面在于《公约》适用的客体为“公文书”,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文书的范围具体包括:
1. 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
此处的法院或法庭为广义理解,包括司法法院、行政和宪法法院或法庭。
2. 行政文书
典型的行政文书包括出生、死亡和婚姻证明,公司登记、财产登记、人口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教育证书、许可证书、医疗和健康证书,刑事犯罪和警察记录等。
3. 公证文书
公证是公证机关或公证人以官方身份证明一定事实的活动。而公证书即为由当地公证机构或国际公证人出具的、记录一定事实发生的证明活动的文书。中国内地公证制度以公证机构为本位,公证员以公证处为执业场所办理公证业务。
4. 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以私人身份所签署文件的证书不是指以私人身份作成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文书本身,而是指附在其上的官方证明书。例如,对某个文件的注册或其在某日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书,以及对签字的官方证明和公证证明。而能否对个人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发出官方证明书,则由出具国的法律决定。
《公约》第一条第三款排除了两类公文书的适用:一是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的规定,一国驻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具有其本国的公证职能。实践中,外交或领事人员做成的文书真实性本身就得到各国认可,即被视为已经证明的文书,不需要经过再次认证。故《公约》没必要适用该类文书。二是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简化认证的要求。如签发国最常用的原产地证书或进出口许可证,往往不需要对这类文书的签字或盖章进行认证,而需要进一步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三、公文书跨境流转的新方式
《公约》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取消”和“附加”。“取消”指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认证环节。“附加”指用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来替代“双认证”,对文书上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确认。[2]
加入《公约》之前,外国公文书在中国使用通常需要由作出公文书的国家出具外交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的认证,并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即需要经过双重认证程序。中国公文书在外国使用亦是如此。据此可知,“双认证”模式的流程较为繁琐,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也相对较高。
图2 传统双认证程序
图3 《公约》附加证明书程序
加入《公约》之后,外国公文书在中国使用,或中国公文书在外国使用,只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公约》对附加证明书的格式进行了示范,该文件由公文书的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的真实性,或文件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具体内容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印鉴名称、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签名。
缔约国通常会指定外交部或内政部作为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如外交部即是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如果在司法程序中涉及办理附加证明书,建议就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咨询相关主管机构或专业人士,以便尽可能减少可能遇到的障碍。
图3 《公约》附加证明书示例
四、《公约》对跨境争议解决的影响
《公约》生效前,对于涉外诉讼程序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部分证据材料等,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较为繁琐。《公约》生效后,相关文件办理程序均得到简化,更加方便快捷。
(一)主体资格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521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公约》生效后,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属于缔约国之间公文书的(通常而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文书”),仅需要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不再需要公证认证。
(二)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7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公约》生效后,对于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仍然需要办理该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办理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但无需再通过中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若外方主体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两种情况下可以免于公证认证程序:一是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法律依据为《民诉解释》第523条。二是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法律依据为《民诉解释》第524条。
为方便跨境诉讼当事人使用线上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中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三)证据材料
涉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可以区分为三类,即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及其他证据。
1. 公文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022年1月24日实施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条【域外公文书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公约》生效后,公文书证仅需要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不再需要公证认证等手续。
2.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公约》生效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区分对待,对属于缔约国之间公文书的,仅需要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对不属于公文书的,需要先办理该国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
3. 其他域外证据
《证据规定》在2019年修改时,有意将原来所有域外形成证据一概公证认证,修改为将域外形成的证据区分为无需经公证认证的证据和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包括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其他域外证据不再要求公证、认证。[3]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般域外证据,通常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审核认定。
五、《公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中国加入《公约》后,全国范围内已有多地法院对《公约》进行适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川01协外认15号案件是《公约》在中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的适用,该案涉及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的离婚纠纷,二人于2006年2月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美国加州圣玛特奥县高等法院审理二人离婚纠纷一案,并作出离婚判决,判令二人婚姻关系结束。2023年,文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约》应依法适用,文某提交的有关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案涉外国离婚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承认美国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也同样适用《公约》对一起跨境股权纠纷进行审理[4],该案当事人张某为证明已向某公司账户实缴出资提交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册、股东名册等证据,并附上了德国莱比锡法院公认证的《附加证明书》。徐汇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德国莱比锡法院已对C公司的工商登记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具了公证文书,并均附上主管机关出具的《附加证明书》。因德国属于《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及第三条“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的规定,徐汇区法院认定上述附《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均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
以《公约》的全称为关键词搜索已经公开的裁判案例,除上述提及的两起案例外,能够检索到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调解案件中对《公约》的适用,可以预见《公约》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更多地区的法院在各类纠纷当中进行更广泛的适用。
六、结语
《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将大幅度减少公文书跨国流转所耗费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也将为相关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充分展现了中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形象,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注释
[1] 参见外交部官网,https://www.mfa.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2] 参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华生效 简化文书跨国流转手续》,2023年11月7日,新华社发布。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00页。
[4] (2023)沪0104民初2301号
[5] (2023)豫0481民初3123号
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郭帅,顾问,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私募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跨境争议解决;联系方式:guoshuai@jtn.com
- 邢静予,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私募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跨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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