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专利涉案专利
1:专利名称:确定柴油机排气液质量和/或深度的系统和方法(SYSTEMS AND METHODS OF DETERMINING A QUALITY AND/OR DEPTH OF DIESEL EXHAUST FLUID)专利号:No. 8,733,153涉案专利
2:专利名称:减少超声波流体传感系统中的曝气干扰(REDUCTION OF AERATION INTERFERENCE IN AN ULTRASONIC FLUID SENSING SYSTEM)专利号:No. 9,535,038产业领域:智能制造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
SSI TECHNOLOGIES, LLC(SSI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I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ZEM公司”)审理机关:美国威斯康辛州西区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三)基本案情
SSI公司和DZEM公司是汽车传感器市场的竞争对手,他们都生产、销售检测柴油废气中污染物的传感器。
SSI公司在美国威斯康辛州西区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对DZEM公司提起诉讼,指控DZEM公司的传感器侵犯其8,733,153(以下简称“153号专利”)和9,535,038(以下简称“038号专利”)两项美国专利。
SSI公司在诉讼中主张:153号专利公开并要求保护一种传感器系统,该系统测量声波通过流体的速度,以确定流体的质量,例如是否存在污染物;038号专利通过公开和要求保护一种具有过滤器的传感器系统来提高这种传感器系统的精度,该过滤器防止气泡进入感测区域;DZEM公司的传感器实施了该两件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侵犯了这两项专利。地区法院审理后做出简易判决,针对争议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了认定,并鉴于DZEM公司的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与所认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判决DZEM公司对两件涉案专利均不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DZEM公司未面临任何进一步的专利强制执行威胁,故法院无需考虑涉案专利的有效性,驳回了专利有效性的反诉。
地区法院还驳回了DZEM公司关于侵权干扰的反诉。而后,SSI公司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上诉法院”)。
(四)适用的事实
针对153号专利,SSI公司主张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四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用于确定罐中流体的质量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换能器,所述换能器被配置成生成声波并且检测所述声波的回波,所述换能器被定位在所述罐的底部附近,使得所述声波朝向固定对象行进,所述固定对象被定位为离所述换能器已知距离;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被配置成检测所述流体的温度;以及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产生信号以驱动所述换能器以产生所述声波,从所述温度传感器接收所述流体的所述温度的指示,并且基于所述流体的所述温度、从产生所述声波时到检测到所述回波时的时间段、以及至少一个如下选项来确定污染物是否存在于所述流体中:
a)测量体积是否超范围,以及
b)在所述流体的所述测量体积减少的同时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针对038号专利,SSI公司主张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五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9内容如下:“一种可操作以感测流体的特性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包括:壳体;感测区域,所述感测区域被配置为容纳所述流体;过滤器,与所述壳体成一体并覆盖所述感测区域,所述过滤器被配置为允许所述流体的液体部分进入所述感测区域,并且实质上阻止所述流体的一个或多个气泡进入所述感测区域;换能器,所述换能器被配置为通过包含在所述感测区域内的所述流体的所述液体部分输出声音脉冲,接收反射的声音脉冲,并且基于所接收的声音脉冲输出所述流体的特性。”
二、案件程序
(一) 原告主张
SSI公司指控DZEM公司的传感器侵犯了SSI公司的两项涉案专利。
(二) 被告主张
针对SSI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DZEM公司否认侵权,并就两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和SSI公司对潜在商业关系的侵权干扰提出反诉。
(三) 争议焦点
本案中,DZEM公司是否侵权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两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界定了何种保护范围。
(四) 法院观点
上诉法院对于争议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了重新判定,确认了地区法院对153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正确并维持简易判决,但认定地区法院对038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错误,并由此撤销了对038号专利的简易判决及针对038号专利有效性反诉的驳回。
1.153号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议及判决
DZEM公司承认其传感器与153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基于所述流体的所述温度、从产生所述声波时到检测到所述回波时的时间段、以及至少一个如下选项来确定污染物是否存在于所述流体中:a)测量体积是否超范围,以及b)在所述流体的所述测量体积减少的同时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
SSI公司和DZEM公司双方均同意,DZEM公司的传感器中控制器不考虑测量体积是否超出范围,并且DZEM公司传感器根本不测量流体体积。双方确切的争议在于“在所述流体的所述测量体积减少的同时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这一表述如何影响权利要求的范围。
SSI公司主张,“在所述流体的所述测量体积减少的同时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仅限定了控制器在油液体积减少时进行污染判定,换言之,限定了在柴油机排气流体系统运行时进行污染判定。当系统运行时,油液体积必然会减少,因为油箱在运行过程中是关闭的,并且系统正在消耗柴油机排气流体。DZEM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涵盖了控制器在确定污染物时考虑液体的测量体积是否在减少。
基于权利要求语言、说明书内容以及审查历史的进一步佐证,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支持了DZEM公司的主张。
根据权利要求语言,控制器配置为基于三个输入进行污染物确定:流体的温度、飞行时间和两个测量体积确定中的至少一个,而且权利要求中“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要求以“所述测量体积”减少为条件。如果按照SSI公司的主张,权利要求中仅使用“体积”即可,无需强调“测量体积”。因此,权利要求中“测量体积”一词表明,确定罐中流体的体积是进行污染物确定的一部分。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控制器配置为考虑测量体积的目的是创建一种错误检测机制,以改进传感器的操作。说明书指出,“传感器系统300包括车载诊断功能从而使得它能够检测系统300的各种组件的失效。例如,系统300当它检测到UREA的浓度水平在与UREA的液面降低的同时降低(即,被稀释)时确定存在错误。……因为当UREA的液面正降低时UREA不能够被稀释,所以系统300确定错误存在。……假如使用质量换能器115确定的声速比实际的声速更快,系统300确定罐110中UREA的液面高于它实际上的液面。……在这样的情况下,系统300确定错误存在。”
根据审查历史,原始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仅根据前两个因素来确定流体中是否存在污染物,即不包括关于测量体积的相关要求。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相较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为克服该缺陷,SSI公司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与测量体积相关的限制,在确定污染物时考虑a)测量体积是否超范围以及b)在所述流体的所述测量体积减少的同时检测到所述流体的稀释中的至少一个。
2.038号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议及判决
SSI公司和DZEM公司就0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共有八项争议,但其中仅有一项与侵权判定有关:术语“过滤器”的含义。
SSI公司主张,“过滤器”应被解释为“一种包含开口的装置,开口能够令液体通过,而且能阻挡并从液体中分离出物质,如气泡”。DZEM公司主张,该术语应被解释为“一种多孔结构,该结构确定了开口,并被配置为从通过该结构的液体或气体中去除大于所述开口的杂质”。DZEM公司的被控侵权传感器包括一个橡胶盖,橡胶盖的下侧有四个尺寸约为2毫米乘10毫米的孔(如图1所示)。双方的实际争议在于,“过滤器”是否涉及对孔个数和孔尺寸的限制,这将决定橡胶盖的结构是否属于“过滤器”。
图1 被控侵权传感器的橡胶盖
0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过滤器,与所述壳体成一体并覆盖所述感测区域,所述过滤器被配置为允许所述流体的液体部分进入所述感测区域,并且实质上阻止所述流体的一个或多个气泡进入所述感测区域”,并未对过滤器的结构进行具体限定。038号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过滤器”的定义多为功能角度的限定,例如“过滤器阻止或抑制气泡进入液体传感器的传感区域”“用于禁止或抑制气体流动,例如但不限于气泡 (即困于液体中的气体)”“用于防止气泡进入传感器系统”等。此外,说明书中记载有“通过测试发现……,100微米的孔径足以减少传感区域内的气泡数量,从而实现连续测量……”,并且提供的全部过滤器示例均包括一个或多个网状滤网255(如图2所示)。
图2 038号专利说明书的过滤器示例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地区法院认定“过滤器”应为有效孔径小于100微米的多孔结构。相应地,由于DZEM公司的被控侵权传感器的橡胶盖仅具有尺寸为2毫米乘10毫米的较大的孔,因为并非038号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过滤器”。
上诉法院对于地区法院的该种解释未予认可,并据此撤销了地区法院对038号专利的全部简易判决、发回重审。上诉法院认为,038号专利的说明书并没有对过滤器开口的大小作出要求。虽然038号专利中公开的每个实施例都包含一个网状过滤器,其开口非常小,但权利要求的范围通常并不局限于说明书中的优选实施例或具体示例。尽管038号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过滤器的具体实施例含有小孔,但说明书中对“过滤器”的笼统表述是相当宽泛的,并不反映将“过滤器”一词限制在所公开的实施例中的意图。因此,“过滤器”一词并不要求开口必须小于特定尺寸,相反,只需执行权利要求9中规定的功能“实质上阻止所述流体的一个或多个气泡进入所述感测区域”。
(五) 法院裁决
上诉法院对于争议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了重新判定,确认了地区法院对153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正确并维持简易判决,但认定地区法院对038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错误,并由此撤销了对038号专利的简易判决及针对038号专利有效性反诉的驳回。
三、经验启示
本案中两件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均在于权利要求解释,并且权利要求解释直接决定了案件结果。
从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考量维度来看,均明确了从权利要求语言本身出发的原则。但是,在有争议术语出现时,对权利要求语言的理解并不局限于特定权利要求的背景和内容,而应在包括说明书在内的整个专利的背景下,以及其审查历史中阅读并理解权利要求语言。
这与我国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基本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关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也有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基于说明书及附图内容理解权利要求并非基于说明书实施例限定权利要求,但是,实践中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尤其当说明书提供的全部实施例均具有统一且唯一的技术教导或技术倾向时,能否认定专利旨在将某一术语含义限制在所公开的实施例中的意图,仍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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