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地区商标注册方式
在欧盟地区申请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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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一欧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直接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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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EUIPO直接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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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向WIPO提出指定欧盟和/或欧盟单一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下表简要对比了三种方式在欧盟地区申请商标的特点和优劣。
申请方式 |
单一国家商标注册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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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一欧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
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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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
单一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 |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保护范围 |
指定的单一欧盟成员国境内 |
欧盟全部成员国(27个国家) |
1. 如果指定单一的欧盟成员国,则保护范围限于所指定的成员国 (注意:目前,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均同时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具体来说,马耳他尚未加入马德里联盟,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单独指定马耳他); 2. 如果指定欧盟,则保护范围为欧盟全部成员国(包括马耳他)。 |
异议公告期 |
2个月或3个月: ・部分国家,例如法国、西班牙的异议期为2个月; ・部分国家,例如奥地利、德国的异议期为3个月; |
3个月 |
3个月 |
审查周期 |
审查周期不尽相同,部分国家可以在2-3个月内办理完结。部分国家则需要5-7个月完成审查。 |
5-7个月 |
12-18个月 |
优势 |
1. 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目标国,以进行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保护; 2. 相比较欧盟申请,在某单一成员国提交申请则没有被其他成员国商标权人提出异议的风险,整体被提起异议的风险相应减小。 |
1. 提交一次注册享有的保护范围广(及于全部欧盟成员国); 2. 商标管理、维护的成本更低。 |
成本低,申请人可以通过原属局自行将注册申请提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而无需委托欧盟律师提交申请。 |
劣势 |
商标管理、维护费用更高。例如,商标有效期届满时,申请人需要分别在指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起续展申请。
在单一欧盟成员国提交商标申请,部分国家要求无居所的申请人指定当地代理,从而费用比不要求当地代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对要高些。 |
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申请人如在欧盟无居所,需要指定欧盟律师,从而费用比不要求当地代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对要高些。
公示期被其他主体提起异议的可能性更高,其他主体可以基于欧盟27个成员国中任意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对欧盟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注:欧盟商标申请被异议且异议成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将欧盟申请转换为单一国家申请,这样能够保留原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和优先权。 |
1. 从提交申请至获准注册需要经多个环节的审查,审查周期长; 2. 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基于原属国的基础商标申请/注册,且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受到基础申请/注册的限制; 3. 国际商标存在“中心打击”风险,即,如果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基础商标申请被驳回、或基础商标注册被撤销/宣告无效,国际注册的全部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也因此不再具有效力(注:在马德里议定书下,申请人可以向指定保护的缔约方提出请求将国际注册转换为指定该缔约方的单一国注册申请)。 |
二、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流程简介
(一)审查阶段
1. 形式审查:EUIPO会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基础费用,然后对相关手续、商标形式、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正确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2. 实质性审查: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不同,EUIPO仅会对申请商标进行“绝对理由”方面的实质性审查,例如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等情形,但不会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而主动驳回申请商标。
(二)公告及异议阶段
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后,EUIPO会在欧盟商标官方公报上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在此方面,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又一不同之处便是,异议人只能基于“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申请,但不能基于“绝对理由”提异议。
1. 提起异议:以下是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的规定,可以提起异议申请的部分理由(未详尽列举,简列部分条款供参考):
- 该欧盟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在双重相同的情况下,EUIPO会径行认定双方商标共存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 该欧盟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且共存于市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未构成双重相同时,异议人需要向EUIPO证明双方商标共存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 该欧盟商标系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提交的注册申请;
- 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其他标识(如企业名称)相同/近似;
2. 异议受理:异议人提交异议请求后,EUIPO会审查该异议请求是否可被受理,例如,异议申请的缴费情况、异议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是否列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基础等。
3. 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异议请求审核通过后,EUIPO会向双方下发通知,告知双方异议进入“冷静期”。“冷静期”系EUIPO为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快速解决争议而设立,自异议通知送达双方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冷静期”届满前如果双方均提出延期请求,EUIPO会将“冷静期”再延长22个月。在该22个月期间内,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结束“冷静期”的请求,则“冷静期”将结束。
4. 异议对抗阶段:异议人可在“冷静期”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异议的详细理由及证据。异议人的证据和意见转交给被异议人之后,被异议人需要在2个月内进行答辩。
5. 异议审理及决定:基于异议双方提交的理由及证据材料,EUIPO将对异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异议成立与否的决定。
此外,《欧盟商标条例》第10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异议程序中失败的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因提起/答辩异议程序而产生的费用。EUIPO在异议决定书中,除了认定被异议商标被维持/不予注册之外,也会明确失败方需要承担的费用。
(三)商标注册阶段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获准注册。EUIPO会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
欧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与中国商标从注册日起算不同),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要额外收费),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三、欧盟商标注册程序注意事项及提示
基于欧盟地区商标注册申请的上述审查实践特点,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查询、获准注册之后进行持续商标监控均有很大必要。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提前知晓是否存在严重阻碍拟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可以基于查询结果,结合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布局调整申请策略(例如,申请人可以仅在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单一欧盟成员国提交注册申请),避免陷入审限长达一年半的商标异议纠纷(更何况,异议程序结束后,失败的一方还面临承担对方提起异议的基本支出的风险)。
此外,考虑到EUIPO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不会主动驳回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之后,十分有必要对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持续的监控,及时对其他主体的相同/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这些商标获准注册。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作者:查建海,具备丰富的领域知识和成功的执业经验,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商标品牌综合管理、知识产权问题谈判、商标确权和维权、域名保护、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邮箱:geoffreyzha@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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