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全球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刚果(金)的《矿业法典》针对矿产品加工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旨在提高矿产品的本地附加值。该法典要求,采矿权或永久采石权的持有人必须在自有设施内,或通过委托给刚果(金)境内获得特许的加工单位(Entité de traitement)和冶炼单位(Entité de transformation),对所开采的矿物进行加工或冶炼。这一规定旨在促进矿物的增值处理,减少未经加工的原材料出口,从而提升当地资源利用的效益。
对于仅从事矿物加工活动的企业,则需要根据特定法规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加工或冶炼许可证。近年来,随着《矿业法典》提供的一系列税收、关税和外汇政策优惠,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申请加工或冶炼许可证,以享受这些政策福利。
本文海润天睿顾问郑成海律师,王琳律师旨在为有意在刚果(金)设立加工或冶炼单位的中资企业提供一份入门指南,涵盖从设立条件与程序到产品销售限制,以及需要遵守的税收、关税和外汇制度等关键方面。
关键词:矿业企业、《矿业法典》、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政策制度
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希望为中资企业在刚果(金)投资设立加工或冶炼单位决策时提供初步的法律支持和实务指导。
一、法律渊源
刚果(金)政府通过下述四部法律法规对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进行了规定。
二、术语定义
加工单位是指所有以私人企业、商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形式设立,通过选矿和/或冶金工艺,从矿石中获取以浓缩物形态、精炼或提纯金属形态1存在的商用矿产品的经济实体2。
加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A类与B类,其中A类是指任何从事矿石加工以生产精矿作为可销售产品的加工单位;B类是指将开采的矿石或精矿加工成精炼或提纯金属作为可销售产品的任何加工单位。
冶炼单位是指所有以私人企业、商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形式设立,通过工业工艺改变浓缩物、精炼或提纯金属的性状3,从而获取商用成品或半成品的经济实体4。
三、设立条件
本小节将从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层面予以介绍。
(一)设立的实质条件
1、拟申请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是一个根据刚果(金)法律以私人企业、商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形式设立的经济实体;
(2)提供等于200000美元的最低投资证明;
(3)提供与所需最低投资额相等的财务能力证明;
(4)保证增值率等于或高于矿业部在考虑当时的经济和技术参数基础上确定的增值率,且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35%);
(5)获得项目的环境及社会影响研究(EIES)和环境及社会管理计划(PGES)的事先批准;
(6)拥有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设备;
(7)聘请合格人员从事矿物质的加工和冶炼,但优先雇用具有同等文凭和经验资格的刚果(金)籍自然人;
(8)不处于破产或清算状态(针对法人实体而言);
(9)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品质且不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态(针对自然人而言)。
2、以下人员不具备申请与获得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的资格:
(1)国家机构及公务人员、法官、军队人员、国家警察及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经授权从事矿业活动的公共机构职员;但该情形并不影响上述人员在加工单位或冶炼单位中持股。
(2)有1987年8月1日关于家庭法典的第87-010号法律第215条规定之无权利能力情形的。
(3)有下列禁止情形的,尤其是:
- 十年以内,因违反矿业和采石相关法律,或因其所从事的加工单位或冶炼单位活动、其关联企业的经济活动违反矿业和采石相关法律,而被定罪判刑者;
- 三年以内,手工开采执照或批发商执照被撤销者;
- 五年以内,加工单位或冶炼单位资质被撤销者。
3、刚果(金)人参股
任何未持有开采权、仅有意从事矿物加工者,应为刚果(金)人保留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股权5。
(二)设立程序条件
设立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的申请程序包括四个步骤,具体请见下图:
1、准备材料
(1)公证章程的核证副本;
(2)银行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核证副本,以证明申请人的良好声誉;
(3)有效税务证明的核证副本;
(4)单位地理位置;
(5)具体情况调查的纪要;
(6)递交给刚果(金)中央银行的注册函件;
(7)单位设备的详细技术说明;
(8)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该单位在矿物质加工或冶炼方面进行技术监督的能力证明;
(9)与开采权人、贸易商或矿产合作社签署的保证矿物供应的合同副本;
(10)国家识别号;
(11)商业和动产信用登记证明的核证副本;
(12)项目可行性研究;
(13)财务能力证明。
2、提交材料
申请加工或冶炼单位授权的申请人应将四(4)份申请材料原件呈交给矿业部部长并提交至矿业局。矿业局接收材料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支付登记费凭证。
3、审查材料
(1)技术审查意见:由矿业局出具积极的技术审查意见。
(2)环境审查意见:由刚果环境署颁发的环境证书。
4、授予资质
矿业部长通过部长令决定是否授予资质,由矿业局通知申请人结果。该资质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可多次更新同样期限。
四、产品销售
《2007年部长令》对加工单位和冶炼单位进行产品销售予以规定。
(一)针对加工单位
1、A类加工单位
(1)其可向在有效期内的批发商、矿业合作社、特许购销行以及开采权持有人供应产品;
(2)其仅可向B类加工单位和冶炼单位在本地销售其产品。
2、B类加工单位
(1)其可向在有效期内的批发商、矿业合作社、特许购销行、开采权持有人以及A类加工单位供应产品;
(2)其允许本地销售或出口其产品。
(二)针对冶炼单位
1、其可向在有效期内的批发商、矿业合作社、特许购销行、开采权持有人以及A类和B类加工单位供应产品;
2、其可出口其产品。
五、税收、海关以及外汇制度
《矿业法典》第219条规定了税收、海关优惠制度,且以下人士可以作为受益人:包括(i)勘探权、开采权、小规模开采权的矿权持有人;(ii)分包商;(iii)加工单位以及(iv)从事非常用建筑材料开采的永久采石许可持有人。除《矿业法典》第220 bis条、第220 ter条和第220 quarter条规定其应向刚果(金)财政部交纳的税费、关税、矿山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外,矿业企业、分包商及加工单位无需交纳其他形式的税收。
《2019年部长令》规定加工单位与冶炼单位关于税收、海关以及外汇制度适用《矿业法典》的相关规定。
笔者通过下图,举例列示部分税收、海关以及外汇的具体规定。
六、小结
本文在梳理刚果(金)矿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详细解析了加工和冶炼单位的法律渊源,定义了关键术语的法律含义,阐明了设立这些单位的条件,并深入探讨了产品销售的法律框架和企业享受《矿业法典》税收、关税和外汇优惠的相关规定。然而,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法律合规和商业决策中可能涉及更为复杂的因素。
因此,建议中资企业在理解本文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量身定制的法律建议。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刚果(金)进行投资时,更加准确地应对法律挑战,确保其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注释:
1.加工单位根据矿物间的物理性质或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但不改变矿物化学的组成开展选矿与冶炼活动。
2.《矿业法典》第1条第16点。
3.冶炼单位主要通过化学、工业工艺改变矿物的物理属性开展精炼与提纯活动。
4.《矿业法典》第1条第17点。
5.《矿业法典》第108 quarter条。
来源:海润天睿律所事务所
作者:
- 郑成海,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顾问;专注于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以及争议解决业务;邮箱:zhengchenghai@myhrtr.com
- 王琳,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涵盖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争议解决等;邮箱:wanglin@myhrt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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