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标志着刚果(金)矿业法律环境的重要转折点,随着《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的颁布,矿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新法典在关键领域进行了创新与完善,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对“独立矿山(MINE DISTINCTE)”概念的引入。刚果(金)政府通过这一新的立法行动,旨在明确独立矿山的法律地位及其开采活动的规范。
海润天睿顾问郑成海律师,王琳律师希望通过本文的剖析,使得矿业企业能够理解刚果(金)《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对独立矿山的规定,为其在该国的矿业投资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期待企业能够利用本文的分析成果,确保矿业活动在法律框架内顺利进行,同时把握新法典带来的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投资非洲、刚果(金)、独立矿山、法律制度、开采许可
在《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的框架下,企业必须准确理解独立矿山的界定标准和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确保其矿业活动合法合规,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笔者将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独立矿山的界定标准:明确独立矿山的法律定义及其与现有矿权覆盖矿床的区别。
(二)独立矿山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详细阐述申请独立矿山开采许可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
(三)不同矿种许可的划分:在同一矿区内存在不同矿种时,根据《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的规定,对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其他伴生矿扩展许可以及非伴生矿扩展许可进行细致地对比分析。
一、 独立矿山的定义与确定标准
在本部分,我们将先根据《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对独立矿山的定义进行介绍,再根据该等定义界定独立矿山的标准。
(一) 《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对独立矿山的定义
根据《矿业法典》第1条第29bis项规定,独立矿山系指区别于其他现有矿山且其为一座新矿山,应当采取独立的开采方法、处理工艺及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因距离或开采条件要求装配独立的矿业设施,其将作为新的开采权或矿权租赁合同的主体。
根据《矿业条例》第166 bis条规定,独立矿山涉及:
1、该矿床区别于作为开采权所包含的矿床,并且其应当采取独立的开采方法和/或处理工艺以及专门的生产方式;
2、该矿床含有某种主矿石(无论是否与其他矿物质伴生),并且属于同一矿权持有人的一个独立开采权,因距离较远,要求装配独立的加工设施。
在任何情况下,省界构成界定独立矿山的一项要素。开采许可仅包含一个矿权区块(CARRE)1的,不会存在两个独立矿山。
(二) 独立矿山的确定标准
关于独立矿山的确定标准,我们通过下图梳理如下:
根据上图所示,关于确定独立矿山的标准:首先,该矿床不同于现有矿权覆盖的矿床且其为一座新矿山;其次,根据该矿床所需要采用独立的开采方法和/或处理工艺以及专门的生产方式,或是基于位置距离较远的原因进行界定。
另外,关于《矿业条例》第166bis第2项规定的情形,我们认为存在两种情形:
1、矿权持有人已持有矿权许可A,针对目前发现的独立矿山,拟申请独立矿山开采许可B;
2、矿权持有人已持有矿权许可A与矿权许可B,目前发现的独立矿山交叉存在于矿权许可A与矿权许可B之间,拟申请独立矿山开采许可C。
如果独立矿山与现有矿床的地理位置距离不够远的情况下,适用《矿业条例》第166 ter条第2项规定,即开采项目在毗连的矿区内进行且使用与原开采项目相同的冶金工艺,矿权持有人可使用同一公司,则无需设立新公司。
二、 独立矿山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
鉴于《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将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分为两种开采许可:1、非伴生矿物质的独立矿山开采许可以及2、因距离远有必要装配独立矿业设施的矿区申请独立开采许可,我们将根据该两种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的不同,通过下表进行阐述与对比。
三、 独立矿山开采许可与其他伴生矿扩展许可、非伴生矿扩展许可的对比
在实践中,存在同一矿区内蕴藏不同矿种的情形。《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规定了三种许可类型,即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其他伴生矿扩展许可以及非伴生矿扩展许可。我们对上述三种许可类型通过下表进行对比。
四、 总结
(一) 确定独立矿山的标准
1、该矿床不同于现有矿权覆盖的矿床且其为一座新矿山;
2、基于该矿床所需要采用独立的开采方法和/或处理工艺以及专门的生产方式,或是地理位置距离较远的原因。
(二) 独立矿山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
根据《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将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分为非伴生矿物质的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和因距离远有必要装配独立矿业设施的矿区申请独立开采许可。就每种开采许可的申请而言,根据申请人、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交文件以及遵守《矿业法典》的规定的不同,申请人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
需明确的是,除开采项目在毗连的矿区内进行且使用与原开采项目相同的冶金工艺,矿权持有人可使用同一公司而无需设立新公司之外,提出独立矿山开采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新设公司,即应当履行向刚果(金)出让10%的股权以及保证刚果(金)籍自然人至少持股10%的义务。
(三) 独立矿山开采许可、其他伴生矿扩展许可以及非伴生矿扩展许可的对比
《矿业法典》与《矿业条例》针对同一矿区内蕴藏不同矿种的情形规定了三种类型许可,并对每一种许可进行了定义与适用范围以避免矿权持有人的逃税行为,特别是在矿权持有人未申请取得非伴生矿扩展许可的情况下,而直接在独立矿山情形下开采该等物质的,将会处以相当于10,000美元以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对非法开采的矿物质予以扣押,由主管法院宣告没收,归国家或相关开采或采石权持有人所有。
五、小结
在剖析刚果(金)的矿业法律规范之后,本文明确了独立矿山的界定标准,解读了开采许可的申请条件,并对照分析了各类别许可的特点。这一介绍对于矿业企业在刚果(金)的合规运营十分重要。在该国的矿业法律框架内,矿业企业负有遵守法律规范的责任,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义务。本文的分析不仅有助于矿业公司理解法律要求,也为中资企业在刚果(金)矿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鉴于此,本文建议中资企业在了解本文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咨询。通过获取专门定制的法律意见,企业能更有效地应对刚果(金)的法律环境,确保在刚果(金)实现其商业战略部署与合规经营。
注释:
1.矿权区块系指可批准开展矿业活动且不可分割的最小地籍单位,由矿权分布图坐标系统经纬线界定,面积为84,95 公顷。
2.例外情形:如果开采项目在毗连的矿区内进行且使用与原开采项目相同的冶金工艺,矿权持有人可使用同一公司,无需设立新公司。
3.根据《矿业法典》第299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典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矿业或采石勘查或开采作业的,以刚果法郎,处以相当于10,000 美元以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对非法开采的矿物质予以扣押,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没收,归国家或相关开采或采石权持有人所有。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郑成海,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顾问;专注于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以及争议解决业务;邮箱:zhengchenghai@myhrtr.com
- 王琳,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涵盖跨境融资、跨境并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争议解决等;邮箱:wanglin@myhrt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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