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政府修订《采矿法》_贸法通

布隆迪政府修订《采矿法》

发布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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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布隆迪政府颁布新的《采矿法》,系修订2013年10月15日《采矿法》而成。

新《采矿法》含10编共260条,有20多处创新和修改。

  • 第一编规定了实施范围扩大至加工、储存和出口,加强对矿物持有链的监控和可追溯性,并对2013年矿业的诸多定义更精准和明确,增加了30多个定义。
  • 第7条引入国家和采矿者分享生产成果的概念。
  • 第12条规定所有矿物须经富集或精炼后方可出口,富集比率、加工厂设立、批准方式通过法规明确;若布隆迪国内无能力加工,采矿者可每年申请准许在境外两次加工矿产,并在此期间努力在布发展自己的加工厂。设立精炼厂取决于所精炼矿的储量和种类,若投资规模大,布政府将与投资者合作建厂。
  • 第66、93、163条规定大矿、小矿和采石场工业化开采证,国家作为底土所有者,拥有股权16%,每更新一次开采证,国家股权增加5%,而此前旧《采矿法》国家股权固定在10%。
  • 第140条规定矿产资源贸易公司许可证年限为3年,国家拥有股权至少25%。
  • 第213、221条规定了矿业的增值税率,参考了其他非洲国家的做法。
  • 第232、255条规定了处罚条例。
  • 第258条规定自法令颁布90个工作日内商谈此前已中止的采矿合同。2021年7月,布政府决定暂时中止采矿公司的活动,重新商谈有利于国家的合同。

新《采矿法》还规定禁止政府成员、矿业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国防部门官员从事采矿,从制度上改善治理和减少逃税;鼓励投资者在人力资源上进行投资;矿业公司应吸纳本地行政人员,取得鉴定,避免精炼过程中的虚报;建设精炼工厂时要求评估对当地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来源: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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