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重庆海关发布了《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解读》,近期再次发布了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
智能审单系统上线后,企业根据填制规范正确填制证书,系统审核无误迅速通过,不受时间、人工影响,真正实现“秒过”,搭配原产地证自助打印,“速签”也不再是空话。
第1栏:Exporter(应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Producer(应填写中国境内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注:1.如果有多个生产商,应该填写所有生产商的信息。
2.如果生产商需要保密可以填写“AVAILABLE UPON REQUEST”。
3.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第3栏:Consignee(韩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只能填写韩国收货人,不能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此栏可填写“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出运后申报: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口岸正确的填写方式是口岸, 国别,如果有下拉选项一定要选择。
第5栏:备注
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以填在这一栏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中国、韩国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6栏:项目编号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
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注:1.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2.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3.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I/S”或“IMAGE AND SYMBOL”。
4.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具体包装种类。货物无包装的,应注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数量、种类、名称为必填内容
第9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 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WO: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WP: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
PSR: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OP: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
第11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第12栏: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注: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3栏出运日期和第11、12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此外,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及日期,应在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第13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是出口商授权签字,不是生产商
中-韩原产地证书是可以自助打印的,不用受限于海关工作时间。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重庆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