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与商务部共同发布了2024年第23号令,全文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1],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下称《2024外资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2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
《2024外资负面清单》是根据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下称《意见》)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而正式全文发布的。该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调整协同,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对内资同步放开,在不违反国际协定和承诺的前提下,对内资设定准入门槛的,对外资同步适用;并要抓紧推进电信、教育、医疗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适应新形势优化吸引外资政策,及时回应外商合理诉求,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保障等方面出台更多务实举措;要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促进人才、资金、技术成果、数据等资源要素跨境流动。
时隔三年,《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再次更新,从2021年版升级为2024年版,在此前的6版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限制和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体现了中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不仅是对目前经济形势的回应,还对未来几年外商投资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进行了预判和安排,必将对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它释放了积极的开放信号,特别是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显著扩大服务业开放,这些都是与中国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和趋势相适应的。负面清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也是鼓励竞争的信号。推出并逐步缩小负面清单,更好扩大外资准入将会强化市场竞争,刺激本土企业通过开放和创新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有效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外资一方面可以带来更为先进的外资技术,主动引导国内制造业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国内制造行业转型升级,更好推动产业升级。
中国有两套“负面清单”:一套是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全国版外资负面清单》和《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另一套是同等适用于内外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属于外商投资管理的范畴,仅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它统一列出了中国针对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例如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直接的体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在具体事项上,该两套清单做到了协同调整,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对内资同步放开;对内资设定准入门槛的,原则上对外资也同步适用,但不得违反国际协定和承诺。
第三,在落地实施中,在不减损现有经营主体准入机会的前提下,坚持了国民待遇原则,持续清理和破除有碍公平准入的各类壁垒,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获得准入权利。
一、《2024外资负面清单》主要内容和特点
《2024外资负面清单》是自《2013外资负面清单》首次颁布以来的第7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逐年缩减至《2024外资负面清单》的29条,并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中国目前施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2021年9月18日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21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它包括《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率先实现了制造业“清零”。在全国版中,制造业条目中仅剩下第6项“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第7项“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这两条。
《2024外资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继续缩减负面清单条目
与2021年版相比,《2024外资负面清单》条目数量进一步减少,从31条削减至29条,取消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即“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这两个条目。这意味着在更多领域内,外资企业将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有助于吸引更多领域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中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
2、统一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3、保持了国家安全条款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为了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202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仍然保持了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秩序领域设立的特别管理措施,例如,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察、开采及选矿;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范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等,这既是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安全、技术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4、促进公平竞争
《2024外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市场准入方面,外资企业应享有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避免歧视性政策的出现。这既有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也能让外资企业更加放心地在中国市场进行长期投资。
总之,《2024外资负面清单》不仅彰显了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心,也标志着中国制造业对外开放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目前,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对制造业实施外资准入限制,部分发达国家也对制造业实施一定的外资准入限制。此次修改的负面清单,标志着中国制造业的开放水平不但在发展中国家中明显领先,而且高于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是履行“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一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之一,它可望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空间,也有助于提升和巩固已在华外资企业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促进其在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以上足可说明,尽管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动荡等因素正深刻影响着全球化的进展,但在对外开放、持续优化投资环境的道路上,中国一直在行动。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直至2013年,外商直接投资一直是采用逐案审批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手续繁多,耗时费力,几乎每个项目的审批和登记注册都需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原先的逐案审批已不再适应中国进一步吸引外资的需求,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包括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分立及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在内等有关三资企业法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停止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后于2015年4月20日又批复扩展其实施范围)。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制,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精神。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本着一边总结经验,一边复制推广的精神,批复成立了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将负面清单制度扩大适用于该等试验区。之后2017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限制类与禁止类统一编为负面清单,这标志着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而后国务院又于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2年和2023年相继批复成立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北京、湖南、安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截至2023年10月底,中国已成立了2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3],均实行《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整体而言,《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对于外资准入的限制较《全国外资负面清单》更加宽松。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注册在自贸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全国外资负面清单》。
自2013年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至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共进行过7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文数)从第一版的190条逐年缩减至2024年《全国外资负面清单》的29条,《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缩减至2021年版的27条[4],9年减少了近9成,目前仅次于条文数最少的美国,比日本还少[5]。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负面清单条文数越少,意味着越开放,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2021年版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实现了自贸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同时,还包括在自贸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等多项变化。为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高水平开放探索新路径,国务院于2023年先后印发了首批有条件的自贸区自贸港试点对接文件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总体方案,系统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规则条款,并开展先行先试。
同等适用于内外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是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的,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6年3月2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12月21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9年、2020年、2021年均出过相应的版本)。该清单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明确列出。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依法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
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以来,负面清单按照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瘦身”,清单历经4次动态修订,禁止准入事项和限制性准入事项也逐年大幅缩减,在发改委和商务部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只有6项,许可准入事项相比试点阶段缩减约60%,从151项到压缩到了111项(见下图)[6]。

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7]。笔者理解,这里所说的“全国一张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是指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受该内外资一致对待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关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国目前实行的是2021年版《全国外资负面清单》和《自贸区外资负面清单》(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的《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由33条、30条缩减至31条、27条。主要变化有[8]:
一是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二是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拓展服务业开放试点范围。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持续扩大服务业领域开放,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限于合资的限制。社会调查领域,由禁止外商投资调整为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关要求。
四是进一步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增加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以便利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全面了解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结论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作为中国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不仅优化了外商投资环境,提高了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也为全球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外资准入领域的负面清单被看作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清单上的每一个“减法”都是对外开放的“加法”。《2024外资负面清单》使中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了“清零”,标志着高水平对外开放再有新进展,这将进一步提升外资企业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外资负面清单》的不断优化与实施,使中国逐步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理想目的地,并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继续在全球经济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发展环境,进而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继续为全球经济合作和国际化进程注入新的活力。
注释:
[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drc.gov.cn).
[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1929.htm
[3] 数据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自由贸易区.
[4] 参见商务部新闻办公室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jd/jdtzhz/202112/20211203232235.shtml.
[5] 十年深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瘦身记”:九年减少近九成 红星深度 关注 2022-09-22.
[6] 数据来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解读-上海市黄浦区政府-www.shhuangpu.gov.cn.
[7] 参见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8] 参见商务部新闻办公室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jd/jdtzhz/202112/20211203232235.shtml.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姜凤纹,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国际顾问;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合规、跨境投资与并购、公司重组、法律科技;联系方式:8610 8541 9666、邮箱:fengwen.jiang@chancebridg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