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作为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传统领域,面临着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化、法律环境多样化、新技术带来新兴工程类型等诸多方面的挑战,深刻影响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本文分(上)(下)两篇,拟对国际工程承包的合规要求与风险防范要点进行梳理,以期为中国承包商承揽国际工程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一、国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概述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首先需要了解工程所在国家和地区(统称“工程所在地”)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制度。各国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因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及国情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有着显著区别。
据商务部统计,2024年1-7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62.8亿美元,同比增长6.6%;新签合同额13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698.8亿美元,同比增长5.2%;新签合同额1101.1亿美元,同比增长22.3%。[1]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然是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区域。
综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及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突出的特点表现为:
(1)建筑业及工程服务业普遍作为国家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建设工程本身涉及国计民生,各国对于建筑质量、安全均有法定标准和要求,因此,对于外国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相关国家或要求在当地设立企业,或要求与当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部分国家还对境内外企业的股权占比、工程产值占比进行了限定。
(2)境外工程承包的主体需要获得相应国家的资质或许可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国企业承揽本国工程普遍规定了资质或许可证制度,一般由政府部门审批后发放。
(3)境外工程(特别是政府项目)的采购要求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或政府采购法律的要求。境外业主在工程项目的采购中,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的不同,会采用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不同采购方式有相应的程序要求。其中,招标方式最为严格,企业应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境外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4)境外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当地关于劳动用工、环境保护、质量验收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因工程项目持续时间长,工程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工、环保和质量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5)境外工程的争议解决在部分国家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部分国家还规定了专属管辖原则。
(二)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的工程建设法律介绍
(1)菲律宾建设工程法律:
菲律宾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点,兼具成文法基础和判例法解释的混合色彩。其中,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涉及的成文法主要包括:《菲律宾民法典》(第386号共和国法案)、《关于成立菲律宾建筑业协会(CIAP)的法令》(第1746号共和国法令)、《承包商执照法》(第4566号共和国法案)、《政府采购法》(第9184号共和国法案)、《BOT法》(第6957号共和国法案)及《BOT法修正案》(第7718号共和国法案)、《建筑业仲裁法》(第1008号行政令)等。判例主要起到法律解释的作用,且只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菲律宾建筑管理局(CIAP)和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PCAB)是菲律宾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外国承包商需获得由PCAB颁发的特别承包执照且有相应的等级要求。PCAB执照按专业性可分为一般工程承包、一般建筑承包、专业承包及贸易四类,按等级可分为AAAA、AAA、AA、A、B、C、D、E(贸易)八个等级。
菲律宾政府工程项目根据业务性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根据菲律宾《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项目的承包商外资比例不能超过40%,或联合体中外国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额不能超过40%。[2]通信、电力、房地产等行业多为私企经营,对外资承包商一般没有限制。
根据菲律宾《建筑业仲裁法》的规定,对于菲律宾境内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争议,如果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则菲律宾普通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则菲律宾建筑仲裁委员会(CIAC)具有专属管辖权。
可见,菲律宾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因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可能,且具有较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2)泰国建设工程法律:
泰国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领域的主要的成文法典包括:《民商法典》,该法典涵盖了包括合同、财产、公司在内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泰国建筑业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判定准则;《外籍人经商法》,该法律规定了建筑业和工程服务业的外籍人准入限制;《城镇规划法》,该法律提供了城镇规划流程的规定,包括城镇规划的分区、建筑面积比、开放空间比例等,还引入FAR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鼓励开发商参与公共利益项目;《建筑控制法》,该法律规定了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的标准,并对建筑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建筑物施工的安全、防火、竣工验收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外籍人经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和工程服务业为限制外籍人从事的行业。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外国投资者从事建筑业经营,必须与当地企业设立合资公司或联合体,且外籍人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3]
除符合要求的法律实体外,在泰国承揽工程还需向相应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对应的资质,且在不同部门(如内政部、交通部、农合部等)注册的资质只适用于该部门,不能相互替代。此外,泰国建筑工程的审批流程包括多个步骤,从土地所有权证、建筑设计许可到环评报告、施工许可等,每个步骤都必须符合政府的法规要求。
泰国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通常采取电子竞标(E-Auction)的方式,少数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二是私人投资项目,国际招标、邀标和议标等形式均有采用。境外业主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承包商资质作出要求,特别是政府项目,往往会对外国企业投资的承包商在投标、经营业绩等方面采取较为严格的要求。
泰国并不对建设工程争议实行专属管辖,而是提供了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种争议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合同中具体约定。
(3)马来西亚建设工程法律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混合体系,主要由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教法组成,还有一些本土法律传统。马来西亚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故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马来西亚的建设工程法律主要包括《建筑业发展局法》《建筑工程付款和审裁法案》等。
马来西亚设立建筑业发展局(CIDB),主管工程承包项目。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CIDB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则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投标。因此,外国企业拟承揽此类工程项目的,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除资质要求外,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后,承包商需要向CIDB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其查验资质和监督审查项目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还需要向当地机械管理部门申请机械设备使用许可、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人现场驻地和设备材料堆放许可。
马来西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4]
马来西亚建设工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多样,包括诉讼、仲裁和审裁。其中,审裁程序的审理机构为亚洲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审裁程序相对简便,为建筑行业的付款争议提供了一种快速、经济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规范:各类合同范本的适用及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标准和规范在各国工程建设法律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推动了不同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特别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在各国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国际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载体。国际工程领域常见的承包合同范本包括:FIDIC合同、ICE合同、AIA合同、JCT合同以及NEC合同。简要介绍如下:
(一)FIDIC合同条件
(1)制定机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制定。
(2)适用范围:具有广泛的国际适用性,且FIDIC合同体系包括了:①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由发包人单独进行设计;②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黄皮书):适用于电气和机械设备的供货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包商完成永久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③EPC交钥匙合同条件(银皮书):适于工厂建设等全过程承包项目,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建造、安装和试运行,最终提供一套配套完整的可运行工程及设施;④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形式简单、重复性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3)主要特点:FIDIC合同的风险分配相对公平、合理,各方职责分明;合同体系涵盖了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通过适用版本的类型化以及“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结合,市场主体可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需求选择、调整和补充,在国际工程中适用广泛。
(二)CE合同条件
(1)制定机构: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ICE)制定。
(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特别是由承包商负责绝大部分设计的工程项目。
(3)主要特点:具有灵活性、简洁性,侧重于维护业主的利益;相较于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适用性,ICE合同更侧重于英国国内的工程项目。
(三)NEC合同条件
(1)制定机构: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土木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桥梁等,以及项目管理的多个环节,如设计、施工、监理等;适用于合同各方之间不同的关系,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专业服务合同等。
(3)主要特点:NEC合同条件包含主要选项条款、核心条件和次要选项条款,业主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条款;力求语言简明清晰,避免晦涩难懂的法律和技术术语,更强调合作和沟通,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仅适用于英国本土,还被广泛应用于南非、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中东等国家和地区。
(四)JCT合同条件
(1)制定机构:由联合合同委员会(Joint Contracts Tribunal,JCT)制定。
(2)适用范围:①标准建造合同:适用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②设计建造合同:适用于设计和建造一体化项目;③管理建造合同:适用于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
(3)主要特点:提供了多种合同类型,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和业主需求;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
(五)AIA合同条件
(1)制定机构:由美国建筑师学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制定。
(2)适用范围:合同类型包括A、B、C、D、F、G和INT系列,涵盖了业主、承包商、建筑师和专业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
(3)主要特点:形成了包括若干独立文件在内的复杂体系,适用于不同的建设管理模式和合同类型;强调现代化和电子化,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综上,国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国别色彩,而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规范又呈现出法律关系的共性原则,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合规要求和工程管理中积累的普适经验,在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商业安排的合同架构,保障国际工程的开发建设有序开展。我们将在《国际工程承包的合规要求与风险防范概述(下)》一文中介绍国际工程项目的合规管理及国际工程合同的风险防范。
注释
[1] 参见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网站:《商务部:今年1-7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62.8亿美元》,网址:https://www.chinca.org/CICA/info/24082308454211,2024年8月29日访问。
[2] 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菲律宾(2023版)》。
[3] 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泰国(2023版)》。
[4] 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23版)》。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丽娜,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电话:8610 8541 9640、邮箱:lina.zhang@chancebri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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