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货物都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_贸法通

不是所有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货物都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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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412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将正式实施,我国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若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除责令出口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还要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可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十分严格,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制物项都需要办理出口许可,以下几种情形便无需办理。

 二、无需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一)第一类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二)第二类情形:

公安部等六部委进一步优化放宽含有r-丁内酯特定产品的限制,自202411日起,易制毒化学品r-丁内酯(海关编码29322090.31)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予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三)第三类情形: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码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四)第四类情形: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40%(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低于10%(含)的货物,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无需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五)第五类情形:

未满足“三高”(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 /立方厘米))要求的炭纤维、热解炭、泡沫石墨类人造石墨材料免予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满足“三高”要求的碳电极、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属于低敏感度物项,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Tips:《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决定对石墨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只有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 /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需要办理出口许可,其他的石墨产品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三、关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一点提醒

(一)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预计将在121日之前公布,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同步实施,届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将同时废止,因此出口经营者在121日之前要密切关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发布的相关政策。

(二)关于两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政策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由于临时管制政策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因此出口经营者除了关注管控清单,还要实时关注两用物项的临时管制公告。

(原标题:所有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货物都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吗?不一定)

来源: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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