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 — 从首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谈起(上)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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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横向集中指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的首部指引。《横向集中指引》全文十二章共计87条,涵盖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征求意见等程序性规定,以及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与协调效应、潜在竞争、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效率等要素的实质性规定。

该指引为企业的集中交易行为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预期与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评估交易的合规风险,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横向集中指引》的内容,我们建议企业从数据管理、流程管理两个维度,完善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通过系统的数据收集与管理,结合严谨的流程控制与监督,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反垄断审查的要求,更能在合规框架内稳健地推进商业战略。

本篇为上篇,将从企业内部数据管理的角度,探讨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中的重点关注事项。

一、做好内部数据管理

《横向集中指引》详细列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集中申报可能涉及的相关证据材料。

首先,《横向集中指引》第二章对证据材料有了细化的规定,第10条提及:“集中各方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文件、商业模式、经营决策等证据材料,相对于为集中申报专门制作的文件、资料更具真实性。”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形成的经营材料更容易被反垄断执法机构采信,因此企业应更加重视管理在日常运营中形成的材料底稿。

其次,《横向集中指引》第三章对相关市场界定作出细致规定。根据第16条的规定,如果界定的相关市场上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比重小于50%,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对企业所从事的所有业务界定相关市场;对于营收占比达到5%及以上的业务范围,需纳入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范围。因此,主营业务的营收比例数据将有助于在申报时研判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

因此,在申报评估中,结合数据管理的一般方法,建议企业对“营收”“市场份额”等关键业务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场景管理,日常记录保证数据真实性,并定期更新、整合、分析关键业务数据,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审查材料准备的效率。

具体而言,企业应对以下数据进行针对性管理:

1、 营收数据

首先,企业在交易签署的上一年度的总营收数据是判断集中交易是否达到触发申报的金额门槛。企业应结合最新的全球营业额标准、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1],判断拟议集中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关注各类业务的营收占比情况,初步确定可能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在之前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实践中,如何划定企业的非主营业务没有明文的判断标准。《横向集中指引》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营收占比达到5%及以上”的业务可能需要纳入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范围。由此可见,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将“5%”作为界定企业非主营业务的标准。

最后,在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考虑范围后,营收数据对于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也是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以对区域性营收数据进行定期的统计、归纳,如果企业的业务营收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可以予以细致分析并留存相关业务表现报告。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规划生产和销售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研判提供分析的论证依据。

2、市场份额

首先,市场份额数据关涉申报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其次,市场份额数据也是分析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对于申报过程中的竞争分析而言必不可少。

因此,业务部门可以定期整理相关业务的主要竞争者情况与自身的市场发展情况,尤其是对于主营业务、处于行业领先位置的业务。在分析相关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时,尽量保证计算方法和计算维度沿用了行业通用标准,确保对市场份额的估算能够反映行业真实情况。

另外,如果企业在短时间内进行多个集中申报,要注意相关数据的统一,确保各次申报递交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尤其是市场份额等关键数据,如果使用了不同来源的数据(如基于不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报告),在没有市场变动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应保证市场份额数据的一致性。为避免混淆和误解,建议在不同申报中使用统一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确保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关于业务表现的定期报告

《横向集中指引》第二章中有提到“关于业务表现的定期报告”作为审查横向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评估集中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何看待竞争者。由此可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销售月报等公开材料,易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竞争分析的考量范围。因此,对于企业销售月报或者对外宣传等材料,应避免夸大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相关表述应以事实为基础,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上述相关文件主要由投资/业务部门起草准备,建议业务部门准备上述文件时,以事实为基础、避免夸大企业的市场力量,呈现交易真实情况。

注释:

[1]  2024年1月22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将申报标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从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120亿元人民币,将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从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40亿元人民币,将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从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8亿元人民币。

(原标题:通商研究 | 企业如何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 — 从首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谈起(上))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凯,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合规与政府监管、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反垄断与竞争法;联系方式:huangkai@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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