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一项最终规则——《处罚条款、信息提供、风险缓解协议谈判及外国人某些投资和房地产交易程序》,旨在增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程序,同时强化其在处罚和执行方面的权力。美国财政部称这项最终规则是自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实施以来,CFIUS监管和执行条款的首次重要更新,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机构的角色。
美国财政部助理部长保罗·罗森(Paul Rosen)表示,这一规则为CFIUS赋予了更“精确的手术刀”,使其能够更迅速、有效地应对交易审查中发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同时维护美国长期以来的开放投资政策。
一、主要变化和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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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信息要求范围:CFIUS现被授权在更广泛的情境下要求交易方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特别是针对未主动向CFIUS提交申报的交易。这一变化有助于CFIUS更加全面地评估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属于必须申报的“覆盖交易”。 -
授权设定响应时间框架:CFIUS工作人员(Staff Chairperson)被赋予权力,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设定交易各方对风险缓解提案的响应时间框架。这一措施旨在确保交易审查和风险缓解谈判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而提高CFIUS应对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的效率。 -
扩大民事处罚范围:CFIUS将能够在更多情境下对虚假陈述或重大信息遗漏的行为实施民事处罚。这包括交易方在申报之外,或者在合规性监督与信息要求的响应过程中存在的不实或遗漏行为。 -
大幅提高罚款上限: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缓解协议或命令的行为,CFIUS将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500万美元,并引入新的方法计算针对缓解协议或命令违约行为的罚款。例如,罚款金额可以基于交易价值、交易方在美业务的价值,或其他可量化标准择高适用。这一调整意在增强处罚的威慑作用,确保各方履行合规义务。 -
扩大传票使用权限:在评估未申报交易的国家安全风险时,CFIUS现可更灵活地运用传票权力,以获取必要信息。这一变化加强了CFIUS的调查能力,使其能够更有效地识别潜在风险。 -
延长复议请求时限:最终规则延长了交易方提交罚款复议请求的时间,同时给予CFIUS更充裕的时间回应复议请求。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书面协议进一步延长时间。这一调整提高了程序的公平性,同时确保CFIUS能够审慎评估复议请求。
详情请参考原文链接: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2716
二、哪些赴美外国投资受制于CFIUS审查
CFIUS有权审查外国主体与美国企业之间的三类交易:控制权交易(Control Transactions)、投资交易(Investments)和房地产交易(Real Estate Transactions)。其中,控制权交易是指可能导致外国人获得对美国企业的控制权的交易。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政府、实体,以及受其控制的任何实体(如非美国母公司的美国分支机构);“控制权”的并不完全以持股比例为标准,即使是能对美国企业“重要事项”( 重要非公开技术信息的权限、董事会成员资格或观察员权利、或参与相关实质性决策权)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控制性外资投资也可能需要审查;而“美国企业”则指在美国从事州际商务的任何实体。对于行业,CFIUS主要关注外国人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即TID行业)的投资,主要指国防、商业管制清单、核设施与技术、毒素及药剂、新兴及基础技术,基础设施、电信和能源,以及设计美国居民敏感个人数据的企业。对涉及上述行业领域的投资必须遵守强制申报,而并非之前的主动申报。
三、CFIUS最终规则的影响:国家安全与开放投资的博弈
随着中美贸易持续摩擦及在科技领域竞争的较量,作为全球最早建立对外国投资实施安全审查制度的美国,通过规则修订不断收紧外资对美投资审查。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吸引外国投资带动美国本土制造业回流之间寻求平衡的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CFIUS作为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守门人”,其角色和作用也愈发重要。
最终规则提升并巩固了CFIUS识别和调查未申报交易的能力。未来中国企业和个人在赴美投资、并购企业之时应当对照最终规则进行更审慎的评估,如果未能主动提交申报并获得CFIUS的批准,将会导致投资者面临安全审查导致的潜在撤资和罚款风险。
来源:综合整理自上海公平贸易、走出去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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