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中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份清单结合不久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距建立起现代化、国际化,统一、规范的体系迈进了巨大的一步。在此之前,我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散见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出口管制行政法规中,关于受管控物项的描述也主要参考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定期联合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2024年12月1日后,除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管理外,其余此前涉及两用物项管控的行政法规均将被废止,全面转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核心依据的管控体系。
本文将着眼于《清单》的核心内容和其与《条例》生效后中国企业需重点注意的事项,为企业后续根据新阶段的中国出口管制体系调整自身的合规路径提供参考:
一、《清单》的核心内容
(一)编码规则
《清单》所有受管控物项均采用五位数编码,第 1 位代表行业领域,用阿拉伯数字 0-9 表示:1 代表“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2 代表“材料加工”;3 代表“电子”;4 代表“计算机”;5 代表“电信和信息安全”;6 代表“传感器和激光器”;7 代表“导航和航空电子”;8 代表“船舶”;9 代表“航空航天与推进”;0 代表“其他物项”。
第 2 位代表物项类型,用大写英文字母 A-E 表示:A 代表“系统、设备和部件”;B 代表“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C 代表“材料”;D 代表“软件”;E 代表“技术”。
第 3 位代表管控原因,用阿拉伯数字 0-9 表示:0 代表“与常规武器相关”;1 代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2 代表“与核不扩散相关”;3 代表“与化学和生3物武器相关”;4 代表“监控化学品”;5 代表“临时管制”;9 代表“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当某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控原因时,除临时管制外,其他情形以最主要的管控原因为准进行编排。
第 4 位和第 5 位共同用于物项排序,用阿拉伯数字 0-9表示。
具体如下图所示:
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制物项 或者多个编码层级的,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轮替 使用的方式编制相应层级的编码,如在编码 1C111 项下进一 步编制 1C111.a.1、1C111.b.1.a 等。
(二)重要说明
(1)通用说明
本清单中物项包括未使用的物项、使用过的物项,以及集成在其他产品中作为其主要成分且可被拆卸、移作他用的物项。本清单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对本清单中物项的描述不含技术规格或限制条件,则该物项包含其全部品种。
(2)关于“技术”的说明
“技术”是指在产品的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包括通过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转移或提供的技术。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
技术资料包括:蓝图、平面图、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与规程,及其被写入或记录在诸如磁盘、磁带、只读存储器等器件或其他载体上。
技术支持包括:技术指导、派遣熟练工人、培训、传授知识和技能、咨询服务。
本清单所列任一物项的出口许可亦包含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该物项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所需最低限度的技术的许可。
(3)关于“软件”的说明
“软件”是指载入于有形媒体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 或“微程序”的集合体。对“软件”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以下“软件”:
-
通常用以下方式提供给公众的“软件”:在没有限制的零售点中销售,或专用于用户自身安装而无需供应商进一步具体支持的; -
公共领域的。
二、中国企业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部分行业应重点关注《清单》管控要求
此次公布的《清单》在管控物项的类别上具有较为显著的特征,“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及毒素”类别占到了全部受管控物项的接近一半。同时,第3类“电子”、第4类“计算机”以及第5类“电信和信息安全”相关物项在《清单》中的描述最为详尽,我们认为,相关行业及方向代表着中国目前科技领域的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后续中国的两用物项管控将可能继续聚焦上述领域。
处于电子制造业(芯片设计、半导体制造、电子元器件企业)、计算机产业(高性能计算机、量子计算相关企业)和电信及信息安全领域(5G设备、网络安全软件及硬件提供商)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清单》所列物项,必要时咨询专家意见。
(二)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将在未来不断提升
《清单》的发布涵盖了广泛的技术和产品类别,尤其对电子、计算机以及电信和信息安全相关物项提出了极为详尽的描述。这表明未来的中国的出口管制将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材料、化学品和生物制品层面,而是逐步转向对高科技行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需要详细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并确保所有物项流向符合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求。这将要求企业建立或强化专门的出口管制团队、引入更为复杂的技术审查流程以及制定与境内外出口管制制度对接的内部政策。合规性不足或监管审查未通过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诉讼或市场准入限制,将成为企业不可忽视的风险。
(三)关注《条例》中有关外国政府检查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同时在《条例》第4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项规定将延伸出以下几点合规风险,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
- 美国的《出口管制条例》(EAR)对于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在包括UVL调查等多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后续接到BIS的问询函或相关调查要求时,应注意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在中美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不断发展的当下,企业除了需要注意国际层面的合规义务外,也需要重点关注国内外法律要求的矛盾和冲突,并相应在内部的合规文件中予以反映和明确。
- 目前《条例》仅规定了对于外国出口管制相关调查的报告义务,但除了出口管制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遇到涉及经济制裁的调查及问询。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该类外国调查的主管机关和汇报流程均未有明确,但从目前中国的立法趋势来看,企业仍应小心应对来自包括OFAC在内的美国执法机构的调查及问询,以避免在履行美国合规义务的同时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来源:元达律讯
作者:
- 詹凯,元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邮箱:Kzhan@yuandawinston.com、电话:+86 21 6105 0923
- 施沈畅,元达律师事务所 助理律师;邮箱:mshi@yuandawinston.com、电话:+86 21 6105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