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寒冬: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典型案例解读_贸法通

冉寒冬: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典型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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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欧洲统一专利体系

(一)统一专利

目前,已有18个欧盟成员国加入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和罗马尼亚。

1、统一专利特性

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是由欧洲专利局(EPO)授权并登记具备统一效力的专利,在已批准统一专利相关协议的成员国范围内可以获得统一保护。具体来说,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统一专利在各参与成员国范围内均具有效力,利益相关人可以实施整体维持或无效、集中续展、集中诉讼、整体转移、分别许可等行为。统一专利的效力不及于非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瑞士、挪威、土耳其等。

2、获取统一专利

首先,申请人需要按照常规方式提交欧洲专利申请(European Patent)(直接申请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进入欧洲阶段申请)并获得授权。然后,在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获得统一专利效力的请求。另外,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在授权前预先请求登记统一专利。

国家专利(National Patent)、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是共存的,因此,专利权人可在获得欧洲专利之后,不仅可以请求获得统一效力,还可通过传统的登记生效程序在指定的《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内获得授权。

(二)统一专利法院

1、法院组织架构

统一专利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一审法院分为中央法院(Central Division)、地方法院(Local Division)以及地区法院(Regional Division)。

中央法院总部位于巴黎,并在慕尼黑和米兰设有分部。慕尼黑中央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机械工程、化学、冶金等领域的一审案件。米兰中央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与人类生活必需品等领域相关的一审案件。巴黎中央法院则负责其他领域的一审案件。

任何成员国均可设立地方法院。每年审理量超过100件的国家(按3年的平均数字计算),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地方法院,每一国家最多设立4个地方法院。

多个国家可联合设立地区法院,如北欧-波罗的海地区法院。

2、法院管辖

中央法院负责审理侵权及侵权威胁、无效及无效反诉、非侵权声明、对欧洲专利局就统一专利所做决定提起的诉讼、有关许可的反诉、临时保护及禁令、赔偿金以及当然许可的补偿等案件。

地方法院及地区法院负责审理侵权和无效反诉、临时保护及禁令、临时禁令以及赔偿金等案件。

权利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侵权威胁发生地所在成员国的地方/地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国的地方/地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被告在成员国无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权利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侵权威胁发生地的地方/地区法院或中央法院提起诉讼。若侵权行为或侵权威胁发生地所在成员国没有设立统一专利法院,权利人可向中央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诉讼语言

在中央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使用涉案专利所使用的语言。

在地方/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使用法院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或经法院所在国确认的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或当事人同意且法院准许采用的涉案专利授权语言。

上诉法院使用的诉讼语言与一审使用的诉讼语言原则上保持一致。

4、诉讼救济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当事人的救济行为主要包括:

(1)禁令:为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或继续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授予禁令。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对于制止继续侵权行为的情况,需要缴纳担保金。

(2)损害赔偿: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权的,法院可判定其承担损害赔偿,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针对非故意侵权的情况,法院可责令非故意侵权人提交侵权所得或补偿。

(3)纠正错误:包括出具侵权声明,责令移除或召回侵权产品,责令去除侵权特征,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材料及设备。

(4)扣押或责令交出疑似侵权产品: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扣押疑似侵权产品,或者责令另一方交出疑似侵权产品。

(5)证据开示:请求证据开示的一方应明确需另一方开示的证据。保密信息可以不予开示。

(6)保全:当事人可在实质问题审理之前请求法院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

(7)责令提供相关信息: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侵权产品来源及销售渠道、侵权产品数量及价格以及相关第三人等信息。

5、审理程序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预期的一审诉讼周期为12个月,其中包括9个月的书面程序、3个月的中期程序、1天的庭审程序。

书面程序包括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原告针对抗辩做出回应以及被告进行二次抗辩等程序。被告抗辩期为3个月,其可在该阶段提起管辖权异议。

中期程序包括准备口审、协商和解、确定待证问题及事实、后续诉讼时间表、颁令提交进一步诉状及证据,以及专家和证人听证筹备等程序。

二、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案件情况

(一) 案件类型及分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如下图所示。

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统一专利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总数为192起,无效反诉总数为212起。其中,绝大多数侵权诉讼发生在德国地方法院,尤其是慕尼黑、杜塞尔多夫和曼海姆三个法院,占统一专利法院受理量的71%左右。中央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和侵权反诉数量较少,分别为2起。此外,巴黎中央法院受理的独立无效诉讼数量最多,其主要原因是按技术领域论,其管辖权范围广。

(二)技术领域分布

H类案件涉及通信信号处理和计算设备相关发明专利,由此看出,通信领域是侵权纠纷多发领域。除此之外,A类案件(主要涉及药品医药领域的专利)和G类(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案件数量占比也比较高。B类案件包含部分交通工具相关专利纠纷,案件数量也比较多。值得注意的是,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医药领域案件纠纷虽然比较多,但是涉案主体相对并不多,存在较多相同主体之间的并行案件。

(三)审理语言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审理语言分布如下图所示。

英语是庭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语言。由于德国法院审理案件较多,因此,以德语作为审理语言的案件也比较多。

三、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DexCom vs. Abbott

DexCom基于其欧洲专利EP3797685B1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法院主张Abbott侵权。涉案专利EP3797685B1是一件主题为“一个分析监测系统中传感器电子元件与显示装置之间的通信系统”的欧洲专利。涉案产品是Abbott的一款血糖监测系统,特别是“FreeStyle Libre 2”血糖监测系统。

DexCom向法院提出了包括禁令在内的多项请求,Abbott针对各项请求进行了回复,并同时提出无效反诉。

慕尼黑地方法院在该无效请求审理的过程中,考虑并明确了欧洲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关于新颖性的评价

法院认为一项发明如要被认定为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清楚、完整、直接和毫无异议地被一项现有技术以其现有形式所公开,其构成要素、形式、排列和特征必须相同。

2、关于创造性的评价

慕尼黑地方法院通过评价现有技术与发明实际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的关联,强调如何正确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某种程度来看,这种方法调换了通常使用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方法中的两个步骤。本案中,法院先将发明专利实际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定义为“如何优化能量及连续血糖测量(CGM)系统中其他资源的消耗”,然后主张,要确定相关现有技术文献“Berman”是否是合适的评价发明创造性的出发点,即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首先确定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寻找该客观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是否会从“Berman”文献中得到启示。

另外,慕尼黑法院在判决中表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如希望维持从属权利要求有效,则需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独立且明确的辩护。如无独立且明确的辩护,在相关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可能也会被认定无效。

(二)案例二:SodaStream vs. Aarke

SodaStream基于其欧洲专利EP1793917B1(未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中撤出)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主张Aarke侵权,请求法院授予禁令、责令被告提供侵权产品相关信息、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判决。

2024年10月31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决被告对该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及仓储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提供侵权产品相关信息、交付仓储中的侵权产品、召回已售侵权产品、就原告所受损害支付部分赔偿(正式赔偿请求需另案审理),同时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但是驳回了原告根据UPCA第80条公布判决的请求。

法院在本案侵权问题审理过程中强调,权利要求的解读不得局限于优选实施例的范围,而应扩展到覆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之后所理解的方案范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9(1)条第1款,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外部界限,而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如果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讨论了特定现有技术,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则需将该现有技术纳入考虑因素中。如果专利以特定的方式区别于该现有技术,在解读权利要求时,则不可否定这种区别。

此外,就公开判决而言,法院认为UPCA第80条所规定的判决的公布带有惩罚的性质,只有在其他救济措施无法有效、充分地保护原告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准予公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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