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_贸法通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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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诉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机和手持式工具机的发明专利,并获得公告授权。

台州正威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与阿联酋某公司签订电锤买卖合同一份。同年821日,正威公司与四书五金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一份,该代理出口协议约定四书五金公司接受正威公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同年1014日,根据博世公司申请,我国宁波海关对四书五金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含有涉嫌侵害博世公司专利的电锤予以扣留。四书五金公司认为上述电锤未侵害博世公司特定的发明专利权,遂向宁波海关办理担保出运手续,后该批货物被放行出关。

博世公司以四书五金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因四书五金公司客观上所售案涉产品来源于正威公司,且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法院判令四书五金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我国各企业如在出口贸易中,应保证出口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如被海关扣留出口产品,我国各企业应第一时间保留和收集证据,联系海关询问具体的理由,针对具体的问题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做到积极应诉、提前准备,在诉讼中可以适用销售者合法来源的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销售者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他人,二是在主观上销售者不知道相关产品系侵权产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埃斯科公司诉广西嘉顺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海马铸造有限公司与广西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20112月和4月,广西嘉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因代理大锰公司出口的产品涉嫌侵犯美国卡特彼勒公司“CAT”商标被中国海关查扣。埃斯科公司从该事件中得知该产品还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嘉顺公司代理大锰公司出口的产品系另一名被告广西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顺公司)销售给大锰公司,嘉顺公司根据大锰公司的指定,作为形式上的买家与首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这些产品又系首顺公司向奉化市海马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所购买。首顺公司向海马公司购买了两批次由该公司生产的假冒美国卡特彼勒公司“CAT”商标的产品。所以,本案中埃斯科公司以嘉顺公司、海马公司与首顺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埃斯科公司已获得案涉产品专利权授权,该专利在诉讼时仍处于有效期内,且案涉产品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埃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被告海马公司还应赔偿埃斯科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我国各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注意日常经营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不应轻视甚至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该企业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其中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此外,出口海外贸易的根本出路应该是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培养创新人才,不断发展技术,提高科技创新意识,提升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增强法律意识,熟悉与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

来源:柳州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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