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侵权之分案申请范围与说明书支持要件的案例实践_贸法通

日本专利侵权之分案申请范围与说明书支持要件的案例实践

发布日期:2024-12-27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专利

专利名称:含有2,3-二氯-1,1,1-三氟丙烷、2-氯-1,1,1-三氟丙烯、2-氯-1,1,1,2-四氟丙烷或2,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

专利号:特许第 6752438 号

专利申请日:2019年9月4日

产业领域:高端装备制造业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专利权人):THE CHEMOURS COMPANY FC, LLC(US)(以下简称CHEMOURS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控侵权人):AGC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GC公司)

审理机关:东京地方裁判所、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

(三)基本案情

本案为CHEMOURS公司诉AGC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制冷剂组合物技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包括特定成分(HFO-1234yf、HFC-143a、HFC-254eb),并规定成分比例。被告AGC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专利分案申请超出母案申请记载范围,缺乏新颖性,并不满足说明书支持要件。

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组合物,包括HFO-1234yf、HFC-143a以及HFC-254eb,其中,含有0.2重量百分比以下的 HFC-143a,含有1.9重量百分比以下的HFC-254eb。

本案被告对涉案专利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随之本案原告也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其中下划线部分的限定特征为修改所加):

一种组合物1,包括77.0摩尔百分比以上的HFO-1234yf、HFC-143a以及HFC-254eb,其中,含有0.2重量百分比以下的 HFC-143a,含有1.9重量百分比以下的HFC-254eb。

一审法院支持被告无效抗辩,认为本案涉案对象分案申请不满足分案法定要件,专利无效。

一审原告对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向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在一审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主张

原告CHEMOURS公司主张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合法有效,被告AGC公司的涉案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此外,原告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应对无效抗辩,试图证明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满足支持要件和分案申请的合法性。

(五)被告主张

被告AGC公司主张原告涉案专利的分案申请超出母案申请记载范围,不符合分案申请的法律要求,同时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且不满足说明书支持要件,因而专利应被宣告无效,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涉案专利的分案申请是否超出母案申请记载范围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满足说明书支持要件,从而决定专利有效性。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驳回诉求,但两级法院的认定理由不同。以下分别分析两级法院的裁定依据。

1、一审法院的判断

日本专利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新专利申请视为在原专利申请时提出的申请。依据该规定,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具有回溯到母案申请日的法律效果。为了获得该回溯的法律效果,分案申请应当满足不得超母案申请记载范围这一法定要求,即分案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的记载不出超出母案申请原始说明书等所记载的范围。如果违反该法定要求,那么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后延,变成分案申请实际提出之日。

根据母案申请的说明书记载,母案发明涉及能够用作热传导组合物等的组合物,尤其该组合物可以包括HFO-1234yf、HCFC- 243db、HCFO-1233xf或者HCFC-244bb(第0001段),母案发明的背景在于,依据新环境保护法规,需要一种用于冰箱、空调以及加热泵装置的新组合物,尤其公众开始着眼于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化合物(第0002段),母案的发明人发现,在调制HFO-1234yf等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新化合物时,会存在少量的特定添加化合物(第0003段)。另外,母案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组合物作为地球温室化系数(GWP)较低的热传递组合物等,是有效的(第0023段)。此外,在母案说明书中公开了“给出了作为冷藏、热传递流体、气溶胶喷雾剂、发泡膨胀剂的用途。“知晓了HFO-1234yf具有较低地球温室化系数(GWP), HFO-1234yf是有作用的。这样,HFO-1234yf可以作为一种优良的代替高GWP饱和HFC制冷剂的备选化合物。”(均记载在第0010段中)。鉴于此,母案发明中,用HFO-1234yf代替HFC制冷剂, 用途为被用作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制冷剂,这可以理解为属于现有技术。与之相对应当认为,在母案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所要解决的问题。

退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各个记载理解得到,母案说明书给出了一个启示,母案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为了能够应对新环境法规,需要提供一种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新组合物(其中,母案说明书和摘要中均记载了,作为要解决的课题,“本发明的课题是,依据新环境法规,提供一种用于冷藏、空调以及加热泵装置的新组合物和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化合物”。根据母案说明书,母案发明提供的化合物包括HFO-1234yf和从HCFC-243db、HCFC-244db、HCFO-1233xf、HCFC-244bb、HFC-143a 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等(第0001段、第0004段、第0011段)。此外,包括HCFC-243db、HCFO-1233xf和/或HCFC-244db的组合物在制备HFO-1234yf的工序中是有作用的。包含HFO-1234yf的组合物也可以是在其他化合物中添加包括一定量的HCFC-243db、HCFO-1233xf和/或HCFC-244db而成的(第0005段)。

因此,根据母案发明,也可以提供如下组合物:包括HCFC-243db和从HFC-143a、HFO-1234yf、HCFC-244bb、HCFC-244db、HCFO-1233xf等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的组合物(第0006段、第0014段);包括HCFO-1233xf和从HFO-1234yf、HFC-143a、HCFC-244bb、HCFC-244db等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的组合物(第0007段、第0017段);以及包括HCFC-244bb和从HFO-1234yf、HFC-143a、HCFC-244db 等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的组合物(第0008段、第0020段)。并且,对于HCFC-243db、HCFO-1233xf以及 HCFC-244bb中的任一化合物,一些实施方式公开了相对于HCFC-243db等的特定前驱体化合物含有在HCFC-243db等中出现的杂质,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公开了添加化合物通过这些前驱体杂质的反应而形成,在其他实施方式中还公开了利用生成HCFC-243db等的反应条件也会生成副生成物,这就意味着,对应于生成HCFC-243db等的特定条件,在其他反应路径中也能生成添加化合物(第0016段、第0019段、第0022段)。其中,分析通过母案说明书记载的使用了HCFC-244bb脱氯化氢的HFO-1234yf制备方法中未利用催化剂的方法(第0092段、第0095段-第0099段)而得到的产物,可以理解得到包含HFO-1234yf、HFC-143a以及HFC-254eb的8种化合物及未知成分(实施例15、第0121段-第0123段),或者包含HFO-1234yf以及HFC-254eb的8种化合物(至少没有明确公开包含HFC-143a)及未知成分(实施例16、第0124段-第0126段)。 

这样,在母案说明书中,作为母案原本公开的实施方式,可以列举出与HFO-1234yf相组合的其他化合物。其中,没有明确公开含有HFC-143a,对于HFC-254eb,没有明确提及其也包括在对公开的组合物进行制备的化合物之中(第0027段、第0028段),说明书上述各个实施例中公开内容仅限于,在无催化剂地将HCFC-244bb变换成HFO1234yf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产物。尽管可以理解得到,这些生成物对应着调制HFO-1234yf等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新化合物时会存在少量的特定添加化合物(第0003段),但是对于与这些“添加化合物”所存在的技术意义等有关的记载或技术启示,从母案说明书中找不到任何支持。

对于排除实施例15以及16所示的HFO-1234yf的产物,只能单纯理解到,在调制HFO-1234yf时其原料等所含的杂质、副产品(第0016段、第0019段、第0022段)会作为“添加化合物”少量存在。即便参考母案实施例记载,对于从实施例15以及16中的各个表格(第0123段、第0126段)中记载的8种化合物以及未知成分中,为什么会刻意地选择 HFC-143a和HFC-254eb与HFO-1234yf相组合得到母案原始发明,对于其中存在的技术意义以及作用效果等,母案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同时也没有关于技术启示等方面的记载。

可以认定母案说明书中,与这些化合物的含有比例本身所具有的技术意义等,没有任何记载或也未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这些实施例只不过是单纯记载了根据分析结果得到的化合物及其含量比例。 

母案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组合物,其中在HFO-1234yf以及HFC-254eb中,包括从HFC-245cb以及 HFC-143a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组份。但是根据该记载,并不能直接推导得出,从上述组合物选择HFO-1234yf以及HFC-143a和HFC-254eb,并且关于该两种化合物的成分含量,HCFC-143a为0.2 重量%以下,HFC-254eb为1.9 重量%以下,最终得到它们与HFO-1234yf相组合得到的组合物。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能够从母案说明书的记载推导得到的技术方案仅限于,在对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化合物即HFO-1234yf进行调制时,其原料等所含的杂质或副产品可以作为添加化合物少量存在。与之相对,涉案对象涉及的发明是一种组合物,刻意选择HFC-143a和HFC-254eb,以特定比例的含量与HFO-1234yf相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母案说明书的记载中,选择出上述3种化合物,并且其中两种化合物以规定比例配比,应当认定为涉案专利属于超出了母案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新技术方案。涉案专利作为分案申请不满足分案申请的法律规定。由此,涉案专利申请日应当后延到分案申请提出之日(2019年9月4日)。

被告提出的第六篇技术文献(特开2018-154841 号公报)(公开日为2018年10月4日)成为涉案对象的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要求保护的组合物。

最后,一审法院进一步认定,涉案对象专利中增加了“77.0摩尔百分比以上”这一限定技术特征的修改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上述分案修改超出母案记载范围的问题。被告基于分案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的无效抗辩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2、二审法院观点

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是否满足支持要件,应当将权利要求的记载与说明书中发明详细内容的记载进行对比,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内容能够认识到可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范围之内,或者处于即便没有记载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照专利申请时的技术常识也能够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范围之内。

考察本案件,在涉案对象专利说明书中,作为“发明要解决课题”,记载了“申请人在调制1234yf等地球温室化系数较低的新化合物时,发现会少量存在特定的添加化合物”(第0003段)。另外,第0004段记载了,“根据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组合物,包括HFO-1234yf和从HFO-1234ze、HFO-1243zf、HCFC-243db、HCFC-244db、HFC-245cb、HFC-245fa、HCFO-1233xf、HCFO-1233zd、HCFC-253fb、HCFC-234ab、HCFC-243fa、乙烯、HFC-23、CFC-13、HFC-143a、HFC-152a、HFO-1243zf、HFC-236fa、HCO-1130、HCO-1130a、HFO-1336、HCFC-133a、HCFC-254fb、HCFC-1131、HFC-1141、HCFO-1242zf、HCFO-1223xd、HCFC-233ab、HCFC-226ba以及HFC-227ca中选择出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组合物中包括的至少一种添加化合物的含量为大约小于1重量%”。第0010段记载了“给出了HFO-1234yf具有多个用途,尤其是具有作为冷藏、热传递流体、气溶胶喷雾剂、发泡膨胀剂的用途。另外,HFO-1234yf正如V.C.Papadimitriou等人在Physical Chemistry Chemical  Physics、2007、9卷第1-13页中所记载的那样,具有较低的地球温室化系数(GWP),是有作用的。这样,HFO-1234yf可以作为一种优良的代替高GWP饱和 HFC制冷剂的备选化合物。”

此外,综合考虑第0013段、第0016段、第0019段、第0022段、第0030段、附图1的记载,可以认定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已知HFO-1234yf具有较低的地球温室化系数 (GWP),可以作为一种优良的代替高GWP饱和 HFC制冷剂的备选化合物,调制HFO-1234yf时会存在少量的特定添加化合物,作为涉案对象发明的组合物所含的添加化合物的一种化合物,HFC-143a含量小于约1重量%,调制HFO-1234yf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HFO-1234yf或者其原料(HCFC-243db、HCFO-1233xf、HCFC-244bb)所含的杂质属于添加化合物。据此,可以认定,HFO-1234yf在母案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被知晓,可以作为具有较低的地球温室化系数(GWP)的化合物,这些内容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的记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通过在调制HFO-1234yf时存在少量添加化合物存在何种技术意义,能够实现何种作用效果,据此能够解决何种课题,就应当认定为涉案对象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涉案对象所要解决的课题。

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于上述内容没有任何记载,考虑说明书中的其他内容也找不到任何暗示记载的内容。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尽管在“技术领域部分”记载了可以用作热传导组合物的组合物(第0001段),但是该记载只不过是对涉案专利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进行的说明,无法根据该记载理解得到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课题。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形式上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课题”依据针对发明课题的记载的要求而言,是不充分的,应当认定涉案对象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解决涉案专利的问题。

即便根据上述第0001段的记载,能够理解涉案专利的课题,如下所述,也不能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能够解决该课题。即,依据上述第0001段的记载,应当将涉案专利的课题限于“提供一种可以用作热传导组合物的组合物”,如果进一步地细化,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变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即,一种组合物,其中,包括①HFO-1234yf、②0.2重量%以下的HFC-143a以及③1.9重量%以下的HFC-254eb)来解决上述课题。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包括上述①至③的组合物。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121段至第0123段(表5(表6))中,作为实施例15记载的是四个示例(加热温度(℃)分别为550、574、603、626)的组合物,包括从HCFC-244bb到HFO-1234yf,在没有催化剂的环境下变换生成的HFO-1234yf、HFC-143a以及HFC-254eb,这些组合物中含有的HFC-143a量分别为0.1、0.1、0.2、0.2摩尔%,同时该HFC-254eb量分别为1.7、1.9、1.4、0.7摩尔%5。

但是,在表5(表6)中记载的组合物中包含未知物质,对其分子量并不知晓,在表5(表6)中,以摩尔%单位记载的HFC-143a以及HFC-254eb的含量也无法直接换算成重量%含量。

综上,只能认定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具有上述①至③技术特征的组合物。不仅如此,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具有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物没有描述HFO-1234yf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该组合物在何种技术层面具有何种作用效果,没有任何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理解具有上述①至③技术特征的组合物如何作为热传递组合物,具有何种技术效果。自然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认识到能够解决涉案专利要解决的问题。 

即便认定分案申请是有效的,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可以回溯到母案申请日 (2009年5月7日),因为如上所述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满足说明书支持要件,所以涉案专利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鉴于此,分案申请是无效的,即便依据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将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推迟到分案申请实际提出之日,也应该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上诉人对涉案对象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在其中添加限定“77.0摩尔%以上”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该修改未能克服上述论述过的无效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未评述涉案分案申请的法定要件、新颖性或侵权范围争议,而是直接基于说明书支持要件不足,裁定涉案专利无效,驳回上诉请求。

三、经验启示

本案揭示了专利权人在日本通过分案申请实现周延保护的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日本与美国专利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日本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更高,尤其强调技术问题、作用效果及技术启示的详细记载。权利要求的支持必须直接或间接从说明书中推导,而美国允许通过部分续案(CIP)补入未记载内容。

此外,日本严格限制修改范围,超出原申请的技术特征无法被接受。原告试图通过多次分案申请扩大保护范围,但因说明书支持不足和超范围修改问题,其专利多次被宣告无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本案对中国企业在日本进行专利布局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申请人需提高说明书撰写质量,详细描述发明核心技术,并在分案与修改中审慎操作,避免超范围问题,从而确保在日本获得稳健的专利保护。

通过研究日本法院对说明书支持和分案范围的具体要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日本专利制度的高标准,为国际专利布局提供重要借鉴。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