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侵权之纠正广告合理边界的案例实践_贸法通

澳大利亚商标侵权之纠正广告合理边界的案例实践

发布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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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商标

涉案商标1:

标识:VEP

商标号:第1148294号

类别:第9类

涉案商标2:

标识:AMS

商标号:第2010015号

类别:第9类

涉案商标3:

标识:GELPAG VEP

商标号:第1996289号

类别:第9类

涉案商标4:

标识:GELPAG AMS

商标号:第1996288号

类别:第9类

涉案商标5:

标识:GELPAG MSA

商标号:第1996290号

类别:第9类

涉案商标6:

标识:POWINS AMS

商标号:第1996287号

类别:第9类

产业领域:传统制造业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公司

第一被告:Powins Pty Ltd(以下简称“Powins”)

第二被告:Gelpag Electrics Pty Ltd(以下简称“Gelpag”)

审理机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三)基本案情

涉案商标1-2注册人为A公司。涉案商标3-5注册人为Gelpag,商标6注册人为Powins。

A公司是中压电气开关柜和真空断路器(合称“A公司产品”)的制造商。自从2007年以来,一直通过其渠道合作伙伴和分销商向澳大利亚的客户推广和销售其产品。A公司产品分别以AMS和VEP商标向澳大利亚客户销售,在使用上述商标的同时,还与GELPAG商标、经销商商标(例如 BV2、POWINS 和 LEISTUNG ENERGIE)或A公司自己的名称“Huatech”进行不同程度的联名。

基于在2019年2月之前的销售和推广,A公司及其产品在澳大利亚作为制造商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其AMS和VEP商标作为贸易原产地标志也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第一被告Powins是澳大利亚一家电子开关设备产品的电气交钥匙解决方案提供商。2016年2月,A公司与 Powins签订了一份分销协议。根据该协议,Powins被指定为A公司产品在澳大利亚、斐济、新喀里多尼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非独家分销商,为期三年。A公司产品交付后,Powins在澳大利亚完成最后的布线和组装,以便销售和推销完成的开关设备产品。在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间,Powins分别以AMS和VEP商标或参照该商标在澳大利亚推广和销售A公司产品。2019年2月,2016年分销协议终止。终止后不再续签。

被告在2019年3月15日申请了第1996288号商标(第9类GELPAG AMS)、第1996289号商标(第9类GELPAG VEP)和第1996290号商标(第9类GELPAG MSA),申请人为 Gelpag;以及第1996287号商标(第9类POWINS AMS),申请人为 Powins。

第二被告Gelpag是Powins的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注册成立。

自2019年2月与A公司的分销安排终止后,Powins又推广和销售了不同系列的中压开关柜和断路器(合称“新Powins产品”)。至少自2019年3月起,被告在澳大利亚提供并销售新Powins产品。在2019年2月之前,除A公司产品外,Powins未在澳大利亚安装任何中压开关面板。A公司产品继续通过授权渠道在澳大利亚销售。

Powins及Gelpag通过申请GELPAG VEP、GELPAG AMS、GELPAG MSA、POWINS AMS等商标,侵犯原告商标注册,并试图实施假冒侵权行为。

2020年,原告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2021年12月6-17日和2022年3月30日举行听证,2022年9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

(四)适用法律

2010年《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1995年《商标法》

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

“第21条权利声明:

(1)法院在有关其具有原始管辖权的事项的民事诉讼中,可以发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宣言,无论是否有任何后果救济。

(2)以仅寻求宣告性命令为由而开放的诉讼。”

(五)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VEP”商标,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进行误导性宣传,并通过冒用“AMS”和“VEP”实施仿冒行为以获取其商誉。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销毁材料、刊发更正广告,并赔偿损失以维护其权利和声誉。

(六)被告主张

被告辩称其行为未侵犯商标权或构成误导,认为产品与原告有实质区别,商标使用不会导致混淆,并指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且过于宽泛。被告请求否认相关指控,并限制原告对其业务的干预。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侵权、仿冒认定较为简单,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纠正广告的内容与目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声明必要性、侵权材料交付的限制条件以及非金钱性救济的范围和形式是否合理且适度。

(二)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指控被告Powins 和Gelpag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及实施仿冒行为来获取市场利益。法官Halley在裁决中详细阐述了对案件主要争议的观点,并对双方提出的声明和救济请求作出了平衡的处理。

首先,法官对纠正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原告要求在纠正广告中加入被告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和“漠视原告权利”的表述,但法官认为此类措辞属于惩罚性描述,并不符合纠正广告的目的。法官强调,纠正广告的核心在于保护公众利益,旨在纠正市场中因被告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认知,而非对被告施加不必要的指责。引用先例时,法官特别指出纠正广告的设计应避免惩罚性,因此采纳了被告提出的内容版本,认为其足以实现保护公众的目的。

对于侵权行为的声明,原告请求法院进一步确认被告通过误导性行为意图借助其品牌声誉获利,并试图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同。对此,法官认为,法院的声明应具有实际意义,而非简单重复判决中的事实认定。虽然这些内容确实反映了被告的行为,但已经充分体现在法院的理由中,额外声明并不能带来实际效力,因此这一请求被法官拒绝。法官指出,法院声明的目标应是解决特定法律问题或权利,而非澄清已有裁决中的事实认定。

在处理侵权材料的交付问题上,被告提出附加条件,要求限制原告律师对交付材料的进一步披露。然而,法官认为现有的保密令已经足够保护相关材料的隐私性,这些材料的主要用途在于销毁,而非进一步使用。因此,被告提出的附加限制显得不必要。如果未来需要特别处理,双方可以申请修改保密令,因此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请求。

此外,法官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若干追加声明,明确被告的部分商标申请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威胁。这些声明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能够进一步巩固原告的知识产权权利,并明确被告的行为性质。因此,法官认为作出这些声明是适当的,同时也避免了可能的法律含糊。

(三)法院裁决

法院判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商标假冒和侵权行为,认可原告提出的救济途径。

三、经验启示

本案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保护中积极维权并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赴海外经营步伐的加快,中国品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企业商标在海外被侵权的问题愈加凸显。中国企业应该关注和注重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现代市场的重要竞争工具,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当商标权益在海外被侵害时,企业可以主动出击,积极有效地维权。同时,中国企业可以制定有效的海外商标维权策略。通过确定企业发展计划、了解重点国家商标注册制度、重视商标监测、重视海关备案等一系列措施,提前进行全球品牌保护战略布局。

关于应对境外商标阻击,我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商标全球化注册与保护意识也要跟进,在踏出国门之前针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注册方式做好商标布局工作。中国企业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商标保护意识;二是熟悉国际商标制度、了解国际商标注册体系;三是进行前瞻性的品牌布局、建立商标防御体系;四是全球性商标监测与核查;五是理性对待境外商标阻击行动,不慌张,及时、妥善应诉。

海外商标的及时有效申请布局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建议企业对于自身商标进行分层分级申请布局,平衡成本与效益,并实现前瞻防御的效果。另外,在申请前,可作查询,包括不限于在先近似商标的检索、针对该商标使用的互联网搜索、商号及域名的搜索等。

在商标申请注册后,应及时对于名下商标进行监测,如发现有其他近似商标申请,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异议或撤销等程序阻止对方获得注册或继续使用,避免因为相同或近似导致商标混淆,损害企业利益。

在与海外代理商或经销商合作时,应严格限制合同条款,规定代理商和经销商的权利范围,以规避可能因条款不明晰而造成的侵权行为。

在日常业务当中,建议及时保留使用证据,包括不限于货物进出口合同、销售合同、提单、销售票据等,及时保留与当地经销商,代理商的签署文件及来往信函,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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