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兴、伞冰:争议专题系列:多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_贸法通

张亚兴、伞冰:争议专题系列:多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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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复杂性常体现为关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冲突造成的管辖难题。本文分类简述境内外管辖权(主管权)争议中,关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规则及发展趋势。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主流司法实践,处理主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冲突以分别适用诉讼/仲裁条款为基本原则,以特定情况下主合同管辖条款扩张适用为例外,仲裁条款原则上不扩张适用。

以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从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如主合同或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则应分别确定主从合同仲裁/诉讼管辖,仲裁条款不扩张适用;如主从合同不涉及仲裁条款,当事人可选择依据担保合同单独起诉担保人,或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并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此时主合同管辖条款扩张适用于从合同。

涉外审判中,争议解决条款扩张适用更为灵活。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不涉及仲裁协议或排他管辖的情况下,如中国法院仅对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享有管辖权,仍可对主从合同纠纷一并管辖。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九十七条规定,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主合同仲裁条款扩张适用至从合同。当然笔者也关注到,正在审议中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已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关于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扩张至从合同的条款,体现了涉外及国内审判中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扩张探索过程的反复和权衡。

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根据中国主流司法实践,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冲突,首先需判断两份合同是否独立、可分:如独立且可分,则各自依约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如补充合同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则以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扩张适用于补充合同为原则。实践中主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可能更为复杂,需结合合同之间的替代关系、签订时间、管辖约定、签约主体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以一起股权回购争议为例,投资人依据增资合同(仲裁管辖)提出回购,双方经协商签署了补充合同(诉讼管辖)约定公司定向减资,同时明确投资人退出安排以补充合同为准。因公司逾期未能减资,投资人解除补充合同,并依据增资合同另行主张回购。就回购案件争议解决方式,虽然增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补充合同签署在后且明确退出安排以补充协议为准,增资合同仲裁条款实际已被补充合同的诉讼条款替代,即使补充合同解除,增资合同回购争议仍应适用诉讼管辖。

三、多份关联合同

国际仲裁中也存在多份关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适用的难题,香港高等法院在最新判决中将冲突争议解决条款适用分为三类并归纳处理原则如下:

(1)基本型:一份合同存在多个冲突条款,当事人作为“理性商人”应被推定有意在由同一仲裁庭解决关联合同下所有争议,即Fiona Trust 原则;

(2)中间型:多份关联合同中仅一份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经合理解释,该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扩张适用于依据关联合同提出的索赔,即扩张的Fiona Trust原则;

(3)普遍型:多份关联合同分别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条款,应根据其反映的当事方本意并结合争议的重心加以判断。近期红筹架构跨境企业股权回购国际仲裁显著增多,投资人依境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系列交易文件对公司/创始人提起回购仲裁,常见中间型管辖困境——回购细则仅约定于公司章程(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投资人是否可以扩张适用股东协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主张回购?笔者理解,投资人可尝试适用扩张的Fiona Trust原则推定一站式仲裁解决合意,主张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于章程;但也应结合各关联合同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关联合同关系、并入条款等事实综合判断各方真实管辖意图。

以上为结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汇总的多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核心原则,因篇幅有限未能逐一展开,但足见实践中对争议一站式解决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价值取舍的拉锯。为尽可能减小管辖不确定性,建议系列交易文件缔约方尽量统一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冲突。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 张亚兴,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方式:yaxing.zhang@hankunlaw.com
  • 伞冰,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方式:bing.san@hankunlaw.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0月刊,https://law.asia/zh-hans/applying-dr-clauses-multiple-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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