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洁、孙志峰: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明确向侵犯版权的境外网站颁布禁令的适用条件_贸法通

赵洁、孙志峰: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明确向侵犯版权的境外网站颁布禁令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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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Roadshow Films Pty Limited(以下简称“Roadshow”)与 Telstra Limited[2024]一案中颁布了命令,裁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禁止对故意侵犯申请人版权的相关网站的在线访问,而该网站服务器位于澳大利亚境外。

本案中,法院适用的主要法律为《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15A条,该法条涉及澳大利亚境外在线网站(online locations)禁令的适用条件。其规定了如果某在线网站:(a) 侵犯或协助侵犯版权;(b) 主要目的或主要效果是侵犯或协助侵犯版权(无论是否在澳大利亚),则版权所有权人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禁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法院认为合理的步骤,以禁止对澳大利亚境外在线网站的访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采取法院认为合理的步骤,以屏蔽指向该在线网站的搜索结果。

本案的申请人Roadshow是立足全球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制片人及发行商,拥有多部电影作品的版权。被申请人是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

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认为,依据《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15A条提起的禁令请求,还应当审查以下要件:

  •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诉讼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或已采取必要手段使该诉讼引起了被申请人充分注意;
  • 被申请人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 目标在线网站具有清晰的目标IP地址;
  • 具有被诉侵权行为;
  • 每个目标在线网站的主要目的或主要效果已经得到证据证明;
  • 涉案版权作品法律状态及权属清晰,且申请人具有提起禁令请求的权利;
  • 向目标在线网站的所有者或运营商发出告知侵权行为的通知,且该通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通知

法院在本案中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目标在线网站故意侵犯申请人的版权,并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大量侵权素材,且目标网站向用户展示广告以获利。法院同时认为,禁令的发布和执行,网站用户只是无法访问侵权素材,并禁止澳大利亚用户访问目标网站,并不会对其他区域的人员产生影响。故法院认为禁令的发布足以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形成平衡。

版权保护除了各国版权法之外,法律渊源还包括《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版权不同于商标和专利所具有的明显地域性特点,依据《伯尔尼公约》公约,成员国国民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受保护,而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则首次或同时在成员国出版就受到保护。跨国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上几乎没有障碍。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针对境外网站侵权行为维权难度大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境外网站侵犯版权发布禁令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对于境外网站侵犯版权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更为高效的样板,值得借鉴。同时,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也是一种警示,不要忽视境外版权素材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排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损失。

相关判决参见:https://www.judgments.fedcourt.gov.au/judgments/Judgments/fca/single/2024/2024fca1388

来源:北京市贸促会,作者:赵洁、孙志峰,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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