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彤、姜月镭: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于2027年底启动,中国企业或遭受重大影响
发布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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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导读

欧盟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了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以下称《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并于2024年12月12日见刊欧盟公报。《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已在见刊后次日生效,并在2027年12月14日启动,旨在禁止任何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在欧盟市场销售、被进口至欧盟或从欧盟出口。其监管的强迫劳动涵盖产品从开采、收获、生产到制造的上游供应链全流程。大成上海办公室陈立彤律师团队提供全面的供应链管理法律服务(包括欧盟出口供应链及活动链、美国出口供应链),确保产品出口平滑过渡。

二、什么是强迫劳动和强迫劳动产品

《强迫劳动产品条例》采用了和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一致的强迫劳动定义,即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行要求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指标用于识别和指引强迫劳动案件,例如威胁、身体伤害、性侵害、超时工作、限制行动等。其所指的“强迫劳动”也包括违法使用童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从开采、收获、生产到制造的上游供应链上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就会触发《强迫劳动产品条例》。

三、《强迫劳动产品条例》适用对象

《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其影响所有“经济经营者”,即在欧盟市场上放置或提供产品或出口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因此,其将广泛影响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同时,由于产品供应链上部分使用强迫劳动也会触发《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不仅要自查确保不使用强迫劳动,还要审查供应链上自己的直接、间接供应商是否存在强迫劳动情形。

《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第三条明确,“经济经营者不得在联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也不得出口此类产品”。基于此,除在欧盟市场上被禁止进口、直接销售以外,被认定使用强迫劳动的产品在分配、使用、出口上也将受到限制。

此外,《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不仅监管线下市场,也监管线上渠道。《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第四条规定,通过在线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销售的产品,如果针对的是欧盟的最终用户,则应被视为已在市场上销售。如果相关经济运营商以任何方式将其活动指向成员国,则应认为销售产品针对的是欧盟的最终用户。因此,欧盟可以基于《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对跨境电商的行为进行限制。

四、执行手段和违规后果

委员会和成员国有权组织均可以发起调查。对于发生在欧盟域外的疑似强迫劳动情况,委员会将会主导调查,而对于发生在域内的,成员国的有权机关则会主导。调查必须基于风险开展,并且合理排序,优先处理:

(1)范围大、性质严重的强迫劳动产品,例如有国家政权参与其中;

(2)产品在欧盟市场份额大;

(3)产品本身强迫劳动成分高。也正是因为欧盟方面明确调查有优先级,这一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将会有一定的指向性。开启调查要求欧盟方面主导调查的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调查机构也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比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欧盟的外派机构经营者也有义务配合,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且一旦调查机构发出要求,调查所涉经营者则有义务从收到请求的3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调查决定作出后,涉及强迫劳动产品的经营者可能会面临以下要求:

(1)禁止使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现或从欧盟出口;

(2)撤回在市场出现的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

(3)通过回收、使其失效等方式销毁撤回的产品并自行承担费用;

(4)限制获取该产品,或要求有关第三方协助进行限制。

作出决定的机构也将及时通知海关,接通知后海关会对相关产品进出口进行管制。

如果经营者未能遵守要求,则会面临一定的处罚。成员国将被要求进行立法,自行确定对不配合的经营者的处罚。为保证有效性,处罚将考虑不配合决定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不配合决定的历史情况、对调查机关的配合程度以及违法所得等其他因素。

此外尽管《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本身不增设供应链上的尽责管理义务,但很有可能与其他条例形成“组合拳”。例如,《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管理指令》(CSDDD)要求大型企业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方面对供应链上的相关方进行尽责管理,反对强迫劳动、反对使用童工、29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和基本公约等本身也在CSDDD附件部分罗列,是相关企业必须关注的义务,与《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关注点有一定重合。另一个潜在的风险点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处罚。欧洲人权法院一再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4条解释为要求成员国惩罚并有效起诉任何将某人维持在该条所述情况下的“禁止蓄奴和强迫劳动”的行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存在涉及强迫劳动或蓄奴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欧洲人权法院的处罚。

五、哪些中国企业会受到影响

相较CSDDD,《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在供应链上的影响范围较小。《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最终采用的范围是“供应链”而非与CSDDD一致的“活动链”,因此,仅受《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影响的企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先行聚焦产品从原材料开采收获到制造的上游供应链活动。

但受《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影响的企业规模可能并不小。与CSDDD相比,《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并不要求被关注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所有的经济经营者,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都需要注意《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的义务和风险。首先,产品出口至欧盟中国企业会受到《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影响。这些企业不仅要保证自身生产产品过程中不涉及强迫劳动,还要确保直接、间接的供应商没有使用强迫劳动。这对企业的商业伙伴管理以及供应链管理有一定的考验。同时,对于本身不涉及直接出口欧盟的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成为最终出口欧盟产品的一部分,也有可能面临审查,或面临合作伙伴基于自身合规需要而开展的供应商管理。

基于欧盟在《外国补贴条例》下针对中国企业开启的调查情况,可以推测《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中国企业可能面临更频繁、更严苛的挑战。而从上述欧盟开展调查的优先级判断标准看,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在欧盟市场产品份额较高的企业需要适度提高警惕。

可能受影响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关注后续欧盟网站,以获取合规指南和数据库。欧盟将建立公开的稳定更新的专用网站,公开监管机构、指南、数据库信息。同时,产品禁令的发布、撤销以及审查结果均将在网站公开。欧盟各成员国将自行决定负责实施《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有权机构,最晚将在2025年月12月14日告知委员会,并由委员会负责发布。而最晚到2026年6月4日,委员会将提供稳定更新的指南,指导相关企业进行有关强迫劳动的尽责管理。欧盟将建立强迫劳动风险地区和产品的数据库,数据库将基于独立可信的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来自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的信息。该网站可以作为企业应对《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识别风险的基本指引,相关企业可以密切关注后续欧盟给出的合规指南和网站,并及时关注指南和数据库更新情况,进行管理和排查。

参考文献: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1/t20230106_317549.html

[2]Directive (EU) 2024/17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24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and Regulation (EU) 2023/2859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760/oj/eng

[3]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生效,中国企业需警惕!https://www.samr.gov.cn/gjhzs/jsxmycs/dt/art/2024/art_77077ab8e2ac43109f394794e7320ed8.html

[4]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Council adopts ban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11/19/products-made-with-forced-labour-council-adopts-ban/

[5]Regulation (EU) 2024/30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November 2024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015/oj/eng

作者:

  • 陈立彤,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合规与风险控制、争议解决、刑事、金融;联系方式:henry.chen@dentons.cn
  • 姜月镭,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助理;专业领域:合规与风险控制、争议解决、刑事、金融;联系方式:yuelei.ji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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