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欧盟推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成为国际气候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的背景下,CBAM的实施为中国与欧盟等国家在气候合作与贸易往来中的法律互动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需要在确保符合全球气候治理框架的同时,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际竞争力。基于此,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规则制定,坚持多边主义立场,强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从法治视角应对全球碳关税带来的挑战。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中国不仅可以有效应对CBAM的短期冲击,还能为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法律智慧与中国方案。
关键词:碳边境调节机制; “一带一路”; “双碳”战略目标;“碳泄露”
一、问题和背景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国际社会对碳排放的监管愈发严格,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欧盟作为全球环保政策的先行者之一,2023年推出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该机制要求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排放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购买与欧盟排放配额价格挂钩的碳排放证书,确保欧盟市场的绿色低碳转型不受全球高碳排放国家价格竞争的影响。CBAM不仅是一项气候政策,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给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共建“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及“双碳”战略背景下,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新兴的贸易和气候政策,保障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在当下这一背景下,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在CBAM的框架下,中国要强化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规则制定,强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挑战。
本文将从分析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进程和基本内涵入手,结合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深入探讨该机制的法理基础与实施路径,最后尝试提出我国该如何通过法治途径应对其带来的潜在影响。通过这一研究,本文旨在为中国企业应对CBAM提供法律思路,保障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及竞争力。
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考量
1、预防碳泄露,降低减排压力。
碳泄露(carbon leakage)指的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气候政策上的差异,导致高碳排放企业将生产转移到气候政策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或从这些国家进口产品,从而使得全球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并没有减少进而影响全球减排效果。欧盟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实施严格的减排措施,旨在减少区域内的碳排放。然而,由于全球范围内气候政策的不统一,欧盟内部的严格减排可能导致欧盟部分产业向碳排放较高、政策宽松的国家迁移,从而造成碳排放的外溢现象。为了防止这一问题,欧盟提出了CBAM机制,即通过对进口产品按欧盟碳排放定价标准征收碳税,以确保进口商品承担和欧盟本土商品相同的碳成本,从而减少碳泄露现象。
2、维护企业竞争力,巩固本土产业优势地位。
欧盟严格的气候政策使得部分高碳排放产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与此同时,一些气候政策宽松的国家由于碳成本较低,不能提供价格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这使得欧盟的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市场压力,并促使许多生产活动向碳排放较高的国家转移,导致欧盟内部产业分流和就业流失。CBAM通过对进口产品按欧盟标准征税,强制拉平企业的碳成本,变相的削弱他国人力、能源、监管等成本优势[2],保障了欧盟内部产业的竞争力。
3、增强气候领导力,占据气候标准制定高地。
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欧盟始终致力于在国际气候舞台上扮演领导角色。欧盟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欧洲绿色协议》和《巴黎协定》,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但在后《巴黎协定》时代,欧盟的气候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面临衰退。[3]为重塑气候领导地位,欧盟认为,必须充分调动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所有政策工具,而CBAM便是这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通过制定“欧盟标准”的方式,能够以气候标准为条件,在刺激内部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的同时迫使他国采取更强有力的气候政策,牢牢掌握气候标准制定的领导力。
(二)立法进程
CBAM的立法进程反映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及维护全球竞争力的战略意图,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和责任、协调欧盟内部气候和经济的利益是CBAM机制无法逃避的命题。尽管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并非新颖,但欧盟在推动这一机制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中,经历了漫长且复杂的立法过程。2019年,欧盟发布《欧洲绿色协议》,提出了包括建立CBAM在内的一系列气候行动计划。该协议明确指出,欧盟在推进减排的同时,也要保持产业的竞争力,防止因全球气候政策的差异而使本地区产业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影响。[4]2020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了CBAM的立法进程,并在3月发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了实施这一机制的可能影响。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了CBAM的提案细则,提案指出,CBAM将与EU ETS紧密结合,要求进口商按欧盟碳排放市场的价格标准支付碳关税。[5]最终,2022年6月,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了对CBAM提案的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并将间接碳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增强了这一机制的执行力。此外,修正案还明确了CBAM实施的具体时间表,并将其纳入欧盟“绿色新政”与“Fit for 55”计划的框架中。[6]在欧盟内外不断的反对声中,2023年 5月 16日,CBAM 走完所有立法程序,正式成为欧盟的一项法律开始生效。
(三)实施路径
根据欧盟公布的实施细则,可以将CBAM的实施要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涵盖范围:从纳入的产品范围来看,CBAM主要针对碳泄露风险较高的行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初期CBAM主要覆盖六类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过程通常伴随着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且在全球范围内的排放强度差异较大。具体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氢和电力。从核算的范围来看,区别于碳足迹的核算方式,CBAM仅计算产品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不同产品的核算范围不同,具体核算范围见表1:
2、实施进程:根据CBAM法案,CBAM在正式实施前将增加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第二阶段是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至2034年12月31日结束,为全面实施阶段。第三阶段是指2035年1月1日以后。从CBAM的实施日期,不难看出CBAM对于EU ETS的补充作用,欧盟从2026年开始降低对企业特别是工业行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到2034年将不再发放免费配额。免费碳配额的减少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不免对欧盟的工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使得欧盟一直担心的碳泄露成为可能。CBAM承担了配合EU ETS对碳配额分配进行调整的责任,在欧盟的企业失去免费配额的同时CBAM强制要求欧盟境外的企业缴纳相同的碳成本,维护“贸易公平”,这是CBAM一种非常理想化的计算逻辑。
3、运行流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口商必须首先获得CBAM认证,并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向CBAM登记处提交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该数据应以每吨二氧化碳为单位,反映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根据申报的碳排放量,进口商需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每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应一个证书,证书的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碳排放额度的供需关系浮动。如果进口商在第三国已经支付过碳税或碳价(例如,在原产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这些费用可以在购买CBAM证书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需要购买的证书数量。每年进口商需对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结算,如果账户内有多余的证书,欧盟委员会会通过平台进行回购,从而减少碳市场的过剩证书。欧盟委员将对所有进口商的账户进行重置,确保证书的有效性与年度申报周期相匹配。在过渡期内企业只需进行碳排放数据申报,并不需要缴纳费用,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才开始为其进口商品支付相应的碳排放费用。
三、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本质
(一)CBAM的气候单边主义实质
CBAM作为欧盟气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旨在预防碳泄露、推动全球减排,其背后深藏着气候单边主义的实质,该机制的影响不仅在于对碳泄露的预防,更在于它打破了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全球气候治理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即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根据各自的国情负担不同的减排任务。这一原则旨在解决全球气候治理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考虑到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较大,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不足。然而,欧盟通过CBAM实施碳关税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将同等的碳排放标准强加给所有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这直接挑战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公平性。
首先,CBAM 的凭证定价机制与EU ETS挂钩,使得所有向欧盟出口的国家的相关产品必须按照欧盟的碳排放定价标准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遵循相同的碳排放标准,从而使得出口国在与欧盟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产业和经济结构多为依赖碳密集型产品,强制适用欧盟的减排标准将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影响其全球市场竞争力。
其次,CBAM的实施不仅忽视了各国之间在气候治理责任上的差异,还将碳泄露的责任转嫁给了发展中国家。在碳泄露问题的预防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应由发达国家承担减排责任和预防碳泄漏的主导责任[7],然而,欧盟通过CBAM的实施,将这一责任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身上,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分配责任的原则,还可能导致全球气候治理的失衡。
CBAM的实施实际上推动了一个以欧盟为中心的气候治理框架。尽管该机制声称要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贡献,但它的实施实际上是在强化以欧盟为中心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通过“强制性碳价格”机制,欧盟将其市场价格与全球碳排放成本紧密挂钩,从而影响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和市场行为。这不仅令欧盟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主导碳定价,还可能影响国际气候谈判,削弱其他国家在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自主性。CBAM作为欧盟的气候政策工具,尽管在短期内可能对减排产生一定效果,但其本质上反映了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倾向。通过强制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遵循欧盟的碳排放标准,CBAM不仅削弱了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公平性,也加剧了全球气候政策中的不平等,最终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
(二)CBAM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质
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基于EU ETS碳排放价格的附加费用,CBAM加剧了全球市场的不平等竞争,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清晰体现出 CBAM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
首先,CBAM构建“绿色贸易壁垒”,剥夺出口国利益。在历史上,贸易壁垒经历了从关税、反倾销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逐步演变。如今,“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新的贸易限制形式,CBAM正是通过环境措施向全球市场输出这一新的壁垒。具体来说,CBAM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关税,它结合了欧盟内部的碳排放标准,要求进口商承担与欧盟企业一致的碳排放费用。这一措施使得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额外的经济负担,进一步限制了它们进入欧盟市场的能力,从根本上剥夺了出口国的利益。
此外,CBAM具有不公平的定价机制,忽略了各国间的发展差异。CBAM依据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确定的碳交易价格,要求进口商购买相应的碳排放凭证。由于EU ETS是欧盟区域内的专有市场,其碳交易价格并未考虑全球各国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差异与实际条件。与欧盟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建立类似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且其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化石燃料为主,碳排放密集度较高。这些国家的企业需要为履行CBAM规定的碳排放标准承担额外的成本,这无疑加剧了它们在与欧盟企业竞争时的劣势。CBAM未经过与其他国家的协商与共识,将EU ETS的碳定价机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忽视了各国在减排技术、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天赋禀异。
最后,CBAM限制了他国的出口意愿,营造了不平等的国际竞争环境。CBAM的碳凭证价格由欧盟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先性。这种“优先欧盟利益”的定价机制必然会导致国际市场的扭曲,使得欧盟的高碳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无形的竞争壁垒必然会降低出口国的出口意愿,加剧了国际贸易的不平等,彰显了欧盟推动贸易保护主义的战略意图。
四、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双重影响
(一)对中国气候治理的影响
1、削弱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
中国一直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积极支持并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多边气候治理框架。中国一直倡导“共商共治”的气候治理理念,而CBAM作为一种单边气候措施,忽视气候治理的正义,是对当下多边气候治理格局的一种严重破坏。[8]同时,CBAM的推出可能会刺激其他发达国家效仿欧盟,采取类似的气候政策导致全球气候治理逐渐倒向“气候单边主义”模式,例如澳大利亚要建立自己的CBAM,2024年10月完成可行性评估;英国的UK CBAM将于于2027年开始运行,覆盖的行业包括铝、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氢、钢铁。这种趋势不仅会削弱中国倡导的多边协作精神,还可能进一步强化发达国家主导的“碳俱乐部”,使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下降。[9]此外,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但CBAM强行将气候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设置贸易壁垒,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阻碍多边气候协商进程,进而影响中国推动全球气候合作的努力。[10]
2、阻碍中国“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双碳”战略目标是我国根据国情和发展阶段量身定制的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的重大决策。为了应对CBAM的实施要求,中国需要加快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企业减排措施的推行。然而,过快的推进可能导致政策不够精细,忽视市场机制的成熟度和风险管理,影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
3、挑战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独立性
虽然中国的碳市场仍在起步阶段,尚未与EU ETS等国际碳市场完全对接,但未来如果与欧盟碳市场发生联动,中国可能需要接受欧盟的碳排放数据标准和市场规则。这种联动和认可对中国出口企业至关重要,毕竟只有通过欧盟认可的碳费用才可以在CBAM规则下进行抵扣。然而这种强加的“欧盟标准”可能限制中国在碳市场建设中的独立性,影响国内碳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影响
1、增加出口产品的碳成本
随着CBAM的实施,中国企业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尤其是高碳排放产品,将面临额外的环境成本。根据2022年的数据[11],机械、运输类产品和化学品等高碳排放产品占据了中国出口欧盟的主要份额。在CBAM框架下,中国出口企业需要购买CBAM凭证来支付碳排放的相关费用,这部分碳成本直接导致出口成本增加,削减企业利润,降低国际竞争力。随着CBAM覆盖的产品范围扩大,更多企业将面临类似的成本压力,一些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甚至会退出市场,中国对欧出口环境进一步恶化。
2、抑制低碳转型进程与产业竞争力下降
面对CBAM,中国出口企业除了支付不菲的CBAM费用外还有另外一个选择就是加快企业的低碳转型。低碳转型虽然能减少碳排放成本,但也可能因高额投资而导致企业的资金运作和技术竞争力受限。当下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低碳技术水平尚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从技术上来说发达国家具有更加成熟的低碳技术,转型成本和速度要超越我国。从低碳转型的质量上来说,即使我国企业能够提高转型的速度,这种“跃进式”的转型也会使得其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仍然难以和发达国家的低碳产品处于同一起跑线。[12]在这种情况下,低碳转型可能无法迅速弥补这些差距,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在国际市场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抗衡。
3、影响产业结构与长远发展
CBAM的实施对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长期发展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依赖于一些高碳排放的传统行业,如钢铁、水泥、铝业和化工等,这些行业在全球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并且是中国出口的主要来源。随着CBAM的实施,这些高碳排放行业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低碳转型。然而,产业转型并非短期内能够完成的任务,特别是中国的高碳行业普遍技术水平较低,且转型所需的资本投入巨大,如果中国企业无法及时适应CBAM带来的政策压力,可能会导致产业链上游的高碳排放行业和中下游的低碳技术产业之间的失衡,进而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
从长期来看,CBAM不仅加速了产业的绿色化转型进程,也迫使中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对于部分高碳排放企业而言,CBAM可能导致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甚至出现出口规模缩减的现象,限制了这些产业的长远发展潜力。
五、中国的法治应对
CBAM的出台,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本文将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结合的总体理念出发,尝试为应对CBAM提出切实有效的中国方案。
(一) 坚持以多边主义参与气候治理
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全球共同努力应对,中国一直以来积极主张公平与共享的原则,反对单边气候措施所带来的不平衡影响。中国应始终坚持气候治理领域的多边主义立场,强化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的作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规则的公平性与协调性。面对欧盟单边主义倾向和CBAM 的潜在不公,在《巴黎协定》的框架内,中国应通过联合国及其他多边机构,呼吁全球加强气候行动的合作,拒绝“伪多边主义”和单边气候措施。[13]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推动者,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中国应利用这一倡议平台,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通过提供技术援助、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帮助沿线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同时,中国还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平台推动跨国气候合作,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碳市场合作与气候资金的共享。在UNFCCC的框架下,各国在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多边共识可以有效应对CBAM的冲击。
(二) 积极适用经贸规则应对碳关税
CBAM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是一个将气候治理和贸易规则交织在一起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需要积极利用国际经贸规则与气候规则之间的互动,寻找平衡与对接的途径。尽管CBAM通过立法程序已经实现其在欧盟内部的合法化,但是在欧盟之外针对 CBAM的合法性仍存在很多争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将是中国应对CBAM的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中国可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对CBAM可能侵犯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进行法律挑战,证明欧盟具有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构筑“绿色贸易壁垒”的政治和经济意图。
(三) 促进气候治理国际法治体系的协调
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决议:全球碳交易市场链接的具体细则将在两年内完成谈判,这标志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合作成为可能。[14]在此背景下,为了有效应对 CBAM 和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挑战,中国可以通过UNFCCC,推动“原因者负担”原则的确立,促使所有国家根据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在此基础上,各发展中国家可以调整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建立更加公平的全球减排框架,确保少数利益不被忽视。
其次,中国应推动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链接,特别是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沿线国家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协同效应。通过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与国际市场进行对接,中国能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占据有利地位,推动更加公平与有效的减排机制。
最后,中国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与规则制定。CBAM的制定和实施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和经济利益,构筑“绿色贸易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环境成本和经济成本。我国要坚决反对欧盟单方面强行制定气候规则,片面维护本区域内企业竞争力的霸凌规则和行为。一方面,我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地利用好 WTO 争端解决机制应对CBAM规则,另外一方面,也要持续关注CBAM的发展动态,在各个关于气候治理的国际会议中积极发声,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气候规则。
欧盟 CBAM 的推出对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对中国及“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带来了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涉外法治建设,协调国内国外法治的协调统一,坚守气候治理的多边主义立场,促进气候规则与经贸规则的有效互动。在综合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背景下,中国将不仅能够有效应对 CBAM 带来的风险,还能充分利用CBAM的积极方面,促进企业转型,实现绿色发展,早日达成“双碳”战略目标,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助力实现可持续的全球绿色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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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邹雨佳:《伪多边主义:欧盟参与气候变化治理的行为分析》,载《区域国别学刊》2023年第3期,第125页.
[14]曾“文革”、高颖:《碳中和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新样态及其规则完善》,载《理论月刊》2023年第2期,第135页.
原标题:获奖优秀论文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和中国因应——以涉外法治建设为视角
来源:德和衡研究院
作者:
- 王海军,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联系方式:13911339858;邮箱:wanghaiju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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