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企业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_贸法通

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企业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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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容易忽视客户信息也是具有保密价值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具有特殊性。即便企业有意识将客户信息视作商业秘密,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仍可能存在一定误区。

本文将简析企业客户信息如何构成商业秘密,并就如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提出实务建议。

一、客户信息如何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答:一般而言,客户信息涵盖了客户的交易需求、交易习惯、联系方式等重要内容,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稳定性。

然而,在现代化时代,诸如联系方式和普通交易需求等基础信息大多可通过客户的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仅凭这些信息难以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

因此,区别于基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通常还包括客户的需求习惯(如采购计划和偏好)、交易习惯(如双方长期交易往来的合同和资料),以及市场信息(如客户的项目进展、竞争对手情况等)。

对于企业而言,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客户信息看似是简单的信息整合,实际上是企业基于长期交易不断整理、改进和汇总的内部记录,从而总结出客户的特点和喜好。这类信息属于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深度信息,能够为企业带来独特的竞争优势。

侵害企业的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以正当方式获取该客户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继而获得市场利益,削弱了企业原有的竞争优势。

二、员工在职期间,企业应如何保护客户信息?

答: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限制客户信息接触人员范围。首先,企业应当提升主观保护意识,明确将此类客户信息列作自身商业秘密。通过日常培训和内部规章制度,强调此类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其次,企业应及时与接触此类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让员工明确知晓此类客户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告知其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接触客户信息的人员范围,仅授权必要人员。这不仅能保护企业的重要信息,还能够提升客户对企业的信赖。

(2)对信息载体采取加密措施。企业可对特定的计算机设备、软件系统及其存储的信息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直接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同时,可针对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防止不必要的客户信息泄露。

另外,对于记录客户名单、联系方式等保密信息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应明确标注“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外传”的字样。

在实践中,并不苛求企业对其客户信息的保护采取滴水不漏的极端保护措施,只要保密措施能够为他人所知悉并达到合理强度即可。

三、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做好哪些防范措施?

答: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除做好交接手续,还应留意该员工离职时是否存在违规登陆公司保密系统的异常行为。

同时,企业应当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将其手机、工作电脑上所留存的保密资料返还公司。必要时,可要求员工签署离职协议,确认其已删除留存的客户信息。

四、如果发现离职员工有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可以如何救济?

答:企业应当区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只要劳动者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即负有保密义务。另外,保密义务的期限取决于所涉商业秘密是否公开。若尚未公开,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均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最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均不能免除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企业一旦发现离职员工实施了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鉴定人员固定离职员工违规保存保密材料的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最大程度减少企业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 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方式:sunlijun@rtlawyer.com.cn
  • 卢玉勤,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luyq@rtlawyer.com.cn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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