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修订研究_贸法通

P.X: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修订研究

发布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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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

2024年6月1日,马来西亚《2022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修订)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mendment) Act 2022)[1] [2] (以下简称“修订法”)正式生效,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Factories and Machinery Act 1967)同步废止。与该修订法同步生效的还有两部条例: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需要合格证明的设备)条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Plants Requiring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2024)和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许可人)令》(Order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Licensed Persons) 2024)。

二、法律修订分析

根据该修订法,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责任义务、劳动者权利、职业安全与健康机制、处罚措施、高管责任等方面均有了较大变化。

其具体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此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只适用于制造业、建筑工程、天然气加工或石化工业等特定产业。修订法生效后,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附表一第一节第三条,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作场所,仅如下场景例外 :

1、家庭雇佣(该修订法通过时,马来西亚国会曾讨论过是否要将家庭雇佣纳入该法保护范围内,但是最终决定不将家庭雇佣纳入该法保护。目前,家庭雇佣关系中的员工在马来西亚处于“失权”状态)

2、武装部队 (武装部队因其职业特殊性质,适用1972年《武装部队法》(Armed Forces Act 1972),并不适用本法)

3、商业船舶(船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主要受1952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Ordinance 1952)保护)

(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删除了“直接雇主”(immediate employer)和“主要雇主”(principal employer)的概念,明确区分了“雇主”(Employer)和“委托人”(Principal)。“雇主”指签订劳动合同雇用他人作为员工的主体,而“委托人”则指在其贸易、商业、职业或事业的过程中,或为了其贸易、商业、职业或事业的目的,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承包商或在承包商手下完成委托人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主体。以下为表述方便,将“雇主”和“委托人”统称为“用人单位”,该“用人单位”称呼仅为称呼便利,与中国大陆法域下“用人单位”含义并不一致。

根据修订法,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主要修订如下:

1、提供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措施

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A (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提供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提供和维护安全且不危及健康的设备和工作系统;

(2)作出安排,包括分配足够的时间、预算和其他资源,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确保与建筑工程活动、使用或操作、处理、储存或运输设施和材料的安全且健康无风险;

(3)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委托人控制的任何工作地点而言,维持工作地点和出入该工作地点的途径处于安全且无健康风险的状态;

(5)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为工作人员提供及维持安全及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的工作环境;

(6)制定并实施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程序。

2、委托人确保承包商和分包商安全的责任

当承包商、分包商或员工是在委托人的指导下工作时,委托人必须确保所有承包商、分包商、间接分包商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雇用的员工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

3、进行和实施健康与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

用人单位(包含雇主、个体经营者和委托人)必须对在其工作场所因工作而可能面临风险的人员进行健康与安全风险评估。若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工作中存在危害安全和健康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管控以消除或者减少安全健康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风险管控。

4、任命职业安全与健康协调员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29条和第29A条,每个有五名或五名以上工作员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任命一名员工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协调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据修订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要求在工作场所任命了一名安全与健康官,则应被视为已遵守了任命协调员的要求。[1]

5、制定和实施处理紧急情况的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紧急职业安全与健康事件处理程序,以应对在工作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三)增加了许可人制度

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通过新增第7A、7B、7C和7D节,增加了许可人制度。部长[2]有权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向任何人颁发许可证,以对部长规定的任何设备进行检查,并向被检查的工厂颁发合格证明。

根据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许可人)令》的附录三以及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需要合格证明的设备)条例》第3条,需要获取安全证明(certificate of fitness)(注:根据该条例,“合格证明”(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所指的就是“安全证明”(certificate of fitness))的设备包括:

1、蒸汽锅炉 

2、压力容器

3、起重机械(升降机、自动扶梯和人行梯、塔式起重机、乘客升降机、悬挂式通道设备、码头起重机和下水龙门架等)

根据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需要合格证明的设备)条例》第4条,任何人安装或安排安装任何需要获取安全证明的设备,应遵守多项要求并提交相应技术文件并支付费用以申请证书。

(四)增加了员工要求脱离危险的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新增的第26A条,员工在告知用人单位其合理怀疑其工作地点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后,若用人单位没有采取行动消除该等危险,员工有权利使自己远离工作地点迫在眉睫的危险。“imminent danger”是指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危险,这种危险是由工厂、物料、活动、过程、程序或工作场所造成的。员工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受到歧视,不应遭受任何不当后果。

(五)处罚力度加大

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加大了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如下:

(六)新增高管责任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2条,在公司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时担任或曾经担任公司的董事、合规官、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职位的,或以任何方式负责管理或协助管理公司事务的,可能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了责任阻却事由:除非能够证明该违法行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并且其个人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应尽的职责义务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对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中资企业业务的影响

1、新增适用范围带来的新增义务

由于本次修订扩大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适用范围,大量原本不涉及制造业、建筑工程、天然气加工或石化工业等特定产业的马来西亚中资企业被纳入该法的规制对象,需遵守该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大量确保员工人员安全和健康的义务等。

2、作为雇主和委托人双重角色和义务

对于员工数量大于5人且有大量业务涉及分包的马来西亚中资企业,其在实际运营中会同时扮演“雇主”和“委托人”的角色。而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义务和责任将不再限于雇主,还新增了委托人的场景,委托人需要为在其指导下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员工安全和健康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有双重角色的马来西亚中资企业,需注意分别履行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项下对于雇主和委托人所规定的义务。

3、客户与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作为客户的承包商,客户也同时属于该法项下的“雇主”和“委托人”,需要对在其指导下工作的马来西亚中资企业员工及马来西亚中资企业分包商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为规避相关风险,客户必然会在与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以将风险和责任进行承担优化。

(二)应对建议

1、进行健康与安全风险和制度评估

一方面评估马来西亚中资企业及各分包商的工作系统、工作场所及进出工作现场的路径、工作设施(包括运输工具等)是否有现存和潜在的健康安全风险并对发现的风险进行管控,另一方面评估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现有的员工健康安全制度、制度和流程是否符合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要求,包括:

(1)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是否任命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协调员(如前文备注所述,根据该法,不满足《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指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的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无需雇佣安全与健康官,但雇佣安全与健康官可以帮助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执法及法律进一步紧缩的风险);

(2)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

(3)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是否有职业安全与健康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4)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是否有保护自行脱离紧迫危险的员工的权利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2、与分包商签署的协议、供应商守则中增加健康与安全条款,进行风险和责任的承担优化。

审查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将其中的健康与安全条款背靠背至各分包商,并在与分包商合同中加入责任追究和追偿部分款项扣留权等条款,以保证风险和责任的承担优化。

要求分包商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制度并履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义务,将相关内容加入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供应商守则中并要求所有分包商签署。

3、检查企业是否有涉及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设备应用场景。

若存在相关设备,需确保相关设备符合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需要合格证明的设备)条例》的要求,并已获取安全证明。在相关设备的采购合同中加入供应商承诺已获取安全证明、设备符合要求和责任追究及追偿部分款项扣留权等条款。

4、增加对员工和分包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

结合马来西亚本行业权威行业协会发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或指导书等文件、企业自己的员工健康安全制度、制度和流程以及客户与企业所签署合同中加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款,制作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材料,或者邀请专业的外部咨询机构,定期对员工和分包商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

脚注

[1]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指引》(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第29条第1款,任何建筑工程或工程施工,如果项目合同总价超过两千万林吉特,任何造船、天然气加工活动或石化工业,以及任何雇用一百多名员工的化工和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雇用一名安全与健康官。它还包括任何雇用一百名以上员工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制造活动、金属工业、木材加工业、水泥制造活动,以及除锅炉、金属、木材和水泥制造以外的任何雇用五百名以上员工的制造业。

[2] 目前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及立法文件未明确说明具体由哪一政府部门部长颁发许可证,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官网对于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介绍,职业安全与健康由马来人力资源部负责,因此推测本处的部长应当为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部长。

来源:合规小叨客,作者: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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